2022年6月12日晚,河南鄭州王女士在搭乘出租車期間,一不小心,誤将“支付密碼”輸入付了款,向司機多轉13萬餘元,甚至下車後依然毫無察覺,幸運的是,該出租車司機第一時間聯系公司報備,及時聯系,最終将這筆轉錯了的13萬元餘元,如數返還到她的手中。
手機支付已經成為我們生活中最常見的支付方式,若我們沒有向鄭州王女士一樣能幸運地及時将損失挽回,要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下面介紹一則案例,看法院如何定性“錯誤轉賬”?
案情簡介
2020年8月,揚州的馮先生因為父親生病住院手頭比較拮據,向朋友葉女士借錢。當天淩晨1時許,葉女士準備通過微信轉賬将一萬元轉給對方,但被睡意困擾的葉女士竟然點錯轉賬對象,不慎将一萬元轉給了一位張先生。事後,無論葉女士如何聯系張先生,張先生依然選擇了收款,并辯解稱:“正好馮總欠我一萬多元,我回頭和他說明下情況,這一萬元歸我了。”
面對張先生不願意退還一萬元,葉女士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将張先生起訴至人民法院,之後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不當得利糾紛一案。庭審中,葉女士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通話記錄等,證實誤将給案外人馮先生的彙款轉賬至張先生的賬戶。
法院認為:張先生收取一萬元毫無法律依據,構成不當得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依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因此,收到錯誤轉賬拒不歸還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收款人負有全額返還的義務。
律師觀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在葉女士誤彙款項的情況下,張先生因此獲利,使得葉女士遭受了相應的損失,葉女士享有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即葉女士可以基于不當得利而請求張先生返還相應款項。
為避免類似情況發生,在涉及轉賬、充值等線上交易時,一定要仔細核對轉賬對象,以避免出錯。一旦發生錯誤轉賬,要及時固定證據并要求對方返還。
作者:程姣姣
審核:黃青松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