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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緩解三農問題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09 03:44:36

有效緩解三農問題?我國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農民多而農業用地少,不利于農業實現集約化經營的問題因此,為了解決這一人多地少的問題,一條思路就是需要農業人口不斷的向城市進行轉移,即所謂城市化,讓二元經濟向一元經濟進行轉變農村剩餘勞動力的轉移障礙問題但是,在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城市進行轉移時,并不是自然而然的,一帆風順的,而是受到了許多因素的制約其中包括:第一,是轉移主體的素質制約目前,農村勞動力的綜合素質低下,使其向非農産業的轉移進程中面臨重重障礙,難以進入較高層次的産業,隻能在低層次産業中,形成過度競争從而造成轉移勞動力隊伍的龐大與可供選擇就業空間相對狹窄這一矛盾主要表現為:第一,農民素質低,不利于拓寬就業面第二,農民素質低,與城市産業多樣化和高級化的需要不相适應第三,農民素質低,就業競争力弱第四,農民素質低,不利于農業勞動力快速轉移農業勞動力離開土地向非農産業轉移,向城市轉移,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規律文化素質低已愈來愈成為決定農民轉移的規模和速度的重要制約因素因此提高農民文化素質已是勢在必行,刻不容緩的重要任務第二,城鎮留給農村勞動力的就業機會減少一些城鎮在發展過程中,更看重如何解決本地人口的就業,因此給農村勞動力預留的工作機會相應減少,或者通過提高農村人口就業門檻的方式加大農村就業轉移的難度同時,嚴格的戶籍制度和福利性制度,使進入城市務工經商的農民無法獲得真正的城市市民身份,不能與城市勞動者進行平等的就業競争第三,待轉移勞動力面臨的信息制約,目前,農民尋找就業機會時,其信息獲取目前幾乎全部靠親戚:朋友和同鄉等社會網絡的幫助,因此在轉移過程中信息受到很大制約,不利于尋找合适的工作第四,鄉鎮企業吸納力減弱的制約在鄉鎮企業發展初期,由于國家政策的宏觀指導和扶持,以及鄉鎮企業靈活多變的經營機制,鄉鎮企業發展呈現出高速或超高速發展,對勞動力的吸納表現出強勁能力但是,随着經濟體制的改革,鄉鎮企業原有的發展優勢逐漸削弱,鄉鎮企業的發展速度減緩,加之國家向城市傾斜的投資政策,鄉鎮企業的發展又面臨一系列新困難,積累能力較弱,資金不足的矛盾進一步加劇,以及鄉鎮企業的發展已明顯出現資金增密,從而導緻吸納就業能力下降,阻礙着農村勞動力的迅速轉移農民的征地補償問題制約我國農村與農業發展的另一個問題是土地集約化問題目前,我國的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而在生産上則是包産到戶如果實行土地集約化管理,就需要一部分農民出讓土地,形成土地規模化經營,促進農業勞動生産率的提高而另一方面,不斷擴大的城市發展要求也需要一部分農業土地轉變為工業用地因此,這裡就涉及到向農民征地,以及如何對被征地農民進行補償的問題随着我國從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土地征用補償制度有了很大的完善,土地征用的補償标準也有了相應的提高根據現行《土地法》,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主要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損失補償;安置補助費又從單一的一次性貨币補助轉化成幾種不同的征地安置模式首先,一次性貨币補償安置方式,即征地主體一次性付給失地農民一定數額的征地補償費用,不負責因失地導緻的其它問題包括:第一,一次性的貨币補償沒有反映土地作為農民最基本的生産生活資料,以及為農民提供社會保障功能的真實價值;二是沒有充分考慮處于不同年齡階段的失地農民的切身利益;三是沒有充分考慮中國貨币的時間價值 其次,對失地農民實行重新擇業補償安置而言,存在無法安置大批的失地農民的問題,如果是強制性的安置,反倒會增加企業的負擔第三,對人均占地比較大的地區實行農業内部補償安置方式,通過全村農民的土地調整或通過從各級農場、林場等劃出一定量的土地分配給失地農民,使失地農民又獲得一定量的土地這種方法的積極意義在于,農民能繼續從事熟悉的行業,不至于突然進入到城市中一下子變得無所适從,可以穩定農村局面但是這種安置模式的前提是土地能進行調整或者發包方擁有一定數量的預留地如果在承包期内農民不同意進行土地調整,并且發包方又沒有一定數量的預留地,這種補償安置模式實施起來則非常困難第四,對于一些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嘗試的把集體土地使用權或農民的補償安置費作價入股參與被征用土地的開發使用,按股權分配其産生的利潤和增值這種方式既回避了國家在土地征用中的公權,又顯化了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收益,避免了國家壟斷土地增值收益,使土地增值收益在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合理分配但是這種方式的前提是當地的土地市場發育比較完善,市場化程度比較高,用地項目有長期穩定的收益第五,實行異地移民安置對于這種方式來說,需要國家從全國的角度來進行統一安排這是極少數情況下才會有的一種安置模式,因為這種安置方式的協調成本最大,一般的企業根本無法承擔,少數的失地農民也不會同意采用這種模式第六,有些地區開始嘗試采用混合補償安置的方式,對可以适合貨币補償的部分采用貨币補償,對不便計算的部分采用提供其他等效的方法來替代這種補償安置方式使得農民隻要有土地就不用擔心老無所靠對于農民已經投入土地的部分可以用貨币表示出來就采取經濟補償的方式;對于社會保障這部分價值不便用貨币表示出來就尋求當前适合農村的社會保障途徑來替代在以上這些安置方式中,我們可以看到,在具體的安置過程中,應注意到不同地區農民與土地的不同特點,通過進行合理的安置辦法設立,以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利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近年來,農民工規模不斷擴大,人數不斷增加2005年,全國就有農民工215億[2]如此龐大規模的群體,使我國工人結構發生了曆史性變化,農民工已經成為我國産業工人的主要組成部分他們已占第二産業崗位的57.6%商業和餐飲業崗位的52.6%、制造業的68.2%、建築業的79.8%對于我們關注的農民工社會保障狀況而言,可以用令人堪憂來形容對于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做出巨大貢獻的農民工群體而言,現有的社會保障水平根本不足以真正起到社會保障的作用,參保人數太少據統計,2007年年末全國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是20137萬人,而年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卻隻有1846萬人;年末全國參加工傷保險人數是12173萬人,農民工人數卻隻有3980萬人從近年來的不斷觀察和國家部門的調查發現,農民工社會保障令人堪憂的情況集中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工作環境惡劣,安全保障缺乏多數農民工集中在險、髒、難的職業崗位上,工作條件非常的差很多企業片面追求經濟利潤,忽視人員的安全,未投入資金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也未對農民工進行必要的安全培訓,加之農民工自身的文化知識構成有限缺乏安全自我保護意識,這樣就産生了大量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全國工傷事故屢屢發生 (二)對于享受社會福利與社會救助比較困難農民工由于在城鎮沒有戶籍,而隻能流動于城鄉之間,在城市工作若幹年後返回農村即便在這之前他在城市繳納了社會保障基金,但這筆費用卻不能随民工回鄉而實現轉移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一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全國統籌機制,缺乏地區之間對于農民工社會保障基金的對接轉移制度,缺少适應農民工特點和要求的管理辦法以及相應的職能機構,農民工在轉保、續保和退保等方面就相對顯得困難了 (三)未被納入醫療保險體系由于農民在城市工作,他即使在農村參加了農村合作醫療,但生病的時候在城市或者異地也無法享受在工作的城市,由于非本地城市戶籍,也無法享受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四)社會保障立法不健全由于戶籍制度等的原因,農民工身份仍然是農民,無法得到較為完善的城鎮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保護法規、制度和政策的缺乏,是導緻農民工社會保障無法開展的重要原因農民工社會保障是多方面的,對于農民工而言,養老社會保險、醫療社會保險和工傷保險是最為必須的,也應該是最基本的,因此,目前對于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研究,亟待解決的應該是如何實現其養老社會保險、醫療社會保險和工傷保險這三個社會保障的基本需求如何實現這三個項目,探索出一個好的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 解決方式:(一)改革現有的社會保障統籌模式,實行全國範圍的統籌實行統一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全國統籌,意味着中央政府對農民工社會保障作最終擔保,有利于提高農民工的參保率,同時也更容易樹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各種社會實體中的權威在市級統籌的模式下,農民工社會保障基金存在很大的被挪用的風險,實行全國統籌後在中央政府的監管之下有利于基金的安全可避免現有的社保基金轉移困難的問題,促進人力資源在全國範圍内自由流動全國統籌會增加基金運營的規模效益,降低各地區分散經營的成本,有利于提高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待遇 (二)改革籌資模式和管理模式1、實行全國社保一卡通農民工持有工作證明,由當地勞動與社保部門登記造冊,然後到指定銀行辦理全國社保通用卡,使繳費都直接繳納在這個銀行設立的專戶上,就可以通過全國社保基金直接從這個帳戶支取和支付2、農民工社保基金籌集實行積累制和部分統籌制在養老保險部分實行完全積累制,而在醫療社會保險和工傷保險支付上應該可以參照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執行,實行部分統籌制 3、注意基金管理農民工社會保障基金也如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障基金一樣,屬于社會公共的後備基金,歸參保農民工集體所有,對基金的運營需要嚴密的投資管制國家應該制定具體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來約束基金的運營4、需要特别關注的農民工醫療保障我們可以按照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讓農民工在失業的時候繳納醫療保險費用,然後參照商業保險的情況,按照繳納的費用多少來确定發生意外的時候可以報銷的金額,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有效緩解三農問題?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有效緩解三農問題(如何解決好三農問題)1

有效緩解三農問題

我國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農民多而農業用地少,不利于農業實現集約化經營的問題。因此,為了解決這一人多地少的問題,一條思路就是需要農業人口不斷的向城市進行轉移,即所謂城市化,讓二元經濟向一元經濟進行轉變。農村剩餘勞動力的轉移障礙問題但是,在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城市進行轉移時,并不是自然而然的,一帆風順的,而是受到了許多因素的制約。其中包括:第一,是轉移主體的素質制約。目前,農村勞動力的綜合素質低下,使其向非農産業的轉移進程中面臨重重障礙,難以進入較高層次的産業,隻能在低層次産業中,形成過度競争。從而造成轉移勞動力隊伍的龐大與可供選擇就業空間相對狹窄這一矛盾。主要表現為:第一,農民素質低,不利于拓寬就業面。第二,農民素質低,與城市産業多樣化和高級化的需要不相适應。第三,農民素質低,就業競争力弱。第四,農民素質低,不利于農業勞動力快速轉移。農業勞動力離開土地向非農産業轉移,向城市轉移,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規律。文化素質低已愈來愈成為決定農民轉移的規模和速度的重要制約因素。因此提高農民文化素質已是勢在必行,刻不容緩的重要任務。第二,城鎮留給農村勞動力的就業機會減少。一些城鎮在發展過程中,更看重如何解決本地人口的就業,因此給農村勞動力預留的工作機會相應減少,或者通過提高農村人口就業門檻的方式加大農村就業轉移的難度。同時,嚴格的戶籍制度和福利性制度,使進入城市務工經商的農民無法獲得真正的城市市民身份,不能與城市勞動者進行平等的就業競争。第三,待轉移勞動力面臨的信息制約,目前,農民尋找就業機會時,其信息獲取目前幾乎全部靠親戚:朋友和同鄉等社會網絡的幫助,因此在轉移過程中信息受到很大制約,不利于尋找合适的工作。第四,鄉鎮企業吸納力減弱的制約。在鄉鎮企業發展初期,由于國家政策的宏觀指導和扶持,以及鄉鎮企業靈活多變的經營機制,鄉鎮企業發展呈現出高速或超高速發展,對勞動力的吸納表現出強勁能力。但是,随着經濟體制的改革,鄉鎮企業原有的發展優勢逐漸削弱,鄉鎮企業的發展速度減緩,加之國家向城市傾斜的投資政策,鄉鎮企業的發展又面臨一系列新困難,積累能力較弱,資金不足的矛盾進一步加劇,以及鄉鎮企業的發展已明顯出現資金增密,從而導緻吸納就業能力下降,阻礙着農村勞動力的迅速轉移。農民的征地補償問題制約我國農村與農業發展的另一個問題是土地集約化問題。目前,我國的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而在生産上則是包産到戶。如果實行土地集約化管理,就需要一部分農民出讓土地,形成土地規模化經營,促進農業勞動生産率的提高。而另一方面,不斷擴大的城市發展要求也需要一部分農業土地轉變為工業用地。因此,這裡就涉及到向農民征地,以及如何對被征地農民進行補償的問題。随着我國從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土地征用補償制度有了很大的完善,土地征用的補償标準也有了相應的提高。根據現行《土地法》,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主要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損失補償;安置補助費又從單一的一次性貨币補助轉化成幾種不同的征地安置模式。首先,一次性貨币補償安置方式,即征地主體一次性付給失地農民一定數額的征地補償費用,不負責因失地導緻的其它問題。包括:第一,一次性的貨币補償沒有反映土地作為農民最基本的生産生活資料,以及為農民提供社會保障功能的真實價值;二是沒有充分考慮處于不同年齡階段的失地農民的切身利益;三是沒有充分考慮中國貨币的時間價值。 其次,對失地農民實行重新擇業補償安置而言,存在無法安置大批的失地農民的問題,如果是強制性的安置,反倒會增加企業的負擔。第三,對人均占地比較大的地區實行農業内部補償安置方式,通過全村農民的土地調整或通過從各級農場、林場等劃出一定量的土地分配給失地農民,使失地農民又獲得一定量的土地。這種方法的積極意義在于,農民能繼續從事熟悉的行業,不至于突然進入到城市中一下子變得無所适從,可以穩定農村局面。但是這種安置模式的前提是土地能進行調整或者發包方擁有一定數量的預留地。如果在承包期内農民不同意進行土地調整,并且發包方又沒有一定數量的預留地,這種補償安置模式實施起來則非常困難。第四,對于一些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嘗試的把集體土地使用權或農民的補償安置費作價入股參與被征用土地的開發使用,按股權分配其産生的利潤和增值。這種方式既回避了國家在土地征用中的公權,又顯化了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收益,避免了國家壟斷土地增值收益,使土地增值收益在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合理分配。但是這種方式的前提是當地的土地市場發育比較完善,市場化程度比較高,用地項目有長期穩定的收益。第五,實行異地移民安置。對于這種方式來說,需要國家從全國的角度來進行統一安排。這是極少數情況下才會有的一種安置模式,因為這種安置方式的協調成本最大,一般的企業根本無法承擔,少數的失地農民也不會同意采用這種模式。第六,有些地區開始嘗試采用混合補償安置的方式,對可以适合貨币補償的部分采用貨币補償,對不便計算的部分采用提供其他等效的方法來替代。這種補償安置方式使得農民隻要有土地就不用擔心老無所靠。對于農民已經投入土地的部分可以用貨币表示出來就采取經濟補償的方式;對于社會保障這部分價值不便用貨币表示出來就尋求當前适合農村的社會保障途徑來替代。在以上這些安置方式中,我們可以看到,在具體的安置過程中,應注意到不同地區農民與土地的不同特點,通過進行合理的安置辦法設立,以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利。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近年來,農民工規模不斷擴大,人數不斷增加。2005年,全國就有農民工215億[2]。如此龐大規模的群體,使我國工人結構發生了曆史性變化,農民工已經成為我國産業工人的主要組成部分。他們已占第二産業崗位的57.6%商業和餐飲業崗位的52.6%、制造業的68.2%、建築業的79.8%。對于我們關注的農民工社會保障狀況而言,可以用令人堪憂來形容。對于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做出巨大貢獻的農民工群體而言,現有的社會保障水平根本不足以真正起到社會保障的作用,參保人數太少。據統計,2007年年末全國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是20137萬人,而年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卻隻有1846萬人;年末全國參加工傷保險人數是12173萬人,農民工人數卻隻有3980萬人從近年來的不斷觀察和國家部門的調查發現,農民工社會保障令人堪憂的情況集中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工作環境惡劣,安全保障缺乏多數農民工集中在險、髒、難的職業崗位上,工作條件非常的差。很多企業片面追求經濟利潤,忽視人員的安全,未投入資金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也未對農民工進行必要的安全培訓,加之農民工自身的文化知識構成有限缺乏安全自我保護意識,這樣就産生了大量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全國工傷事故屢屢發生。 (二)對于享受社會福利與社會救助比較困難農民工由于在城鎮沒有戶籍,而隻能流動于城鄉之間,在城市工作若幹年後返回農村。即便在這之前他在城市繳納了社會保障基金,但這筆費用卻不能随民工回鄉而實現轉移。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一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全國統籌機制,缺乏地區之間對于農民工社會保障基金的對接轉移制度,缺少适應農民工特點和要求的管理辦法以及相應的職能機構,農民工在轉保、續保和退保等方面就相對顯得困難了。 (三)未被納入醫療保險體系由于農民在城市工作,他即使在農村參加了農村合作醫療,但生病的時候在城市或者異地也無法享受。在工作的城市,由于非本地城市戶籍,也無法享受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四)社會保障立法不健全由于戶籍制度等的原因,農民工身份仍然是農民,無法得到較為完善的城鎮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保護。法規、制度和政策的缺乏,是導緻農民工社會保障無法開展的重要原因。農民工社會保障是多方面的,對于農民工而言,養老社會保險、醫療社會保險和工傷保險是最為必須的,也應該是最基本的,因此,目前對于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研究,亟待解決的應該是如何實現其養老社會保險、醫療社會保險和工傷保險這三個社會保障的基本需求。如何實現這三個項目,探索出一個好的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 解決方式:(一)改革現有的社會保障統籌模式,實行全國範圍的統籌實行統一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全國統籌,意味着中央政府對農民工社會保障作最終擔保,有利于提高農民工的參保率,同時也更容易樹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各種社會實體中的權威。在市級統籌的模式下,農民工社會保障基金存在很大的被挪用的風險,實行全國統籌後在中央政府的監管之下有利于基金的安全。可避免現有的社保基金轉移困難的問題,促進人力資源在全國範圍内自由流動。全國統籌會增加基金運營的規模效益,降低各地區分散經營的成本,有利于提高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待遇。 (二)改革籌資模式和管理模式1、實行全國社保一卡通。農民工持有工作證明,由當地勞動與社保部門登記造冊,然後到指定銀行辦理全國社保通用卡,使繳費都直接繳納在這個銀行設立的專戶上,就可以通過全國社保基金直接從這個帳戶支取和支付。2、農民工社保基金籌集實行積累制和部分統籌制。在養老保險部分實行完全積累制,而在醫療社會保險和工傷保險支付上應該可以參照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執行,實行部分統籌制。 3、注意基金管理。農民工社會保障基金也如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障基金一樣,屬于社會公共的後備基金,歸參保農民工集體所有,對基金的運營需要嚴密的投資管制。國家應該制定具體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來約束基金的運營。4、需要特别關注的農民工醫療保障。我們可以按照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讓農民工在失業的時候繳納醫療保險費用,然後參照商業保險的情況,按照繳納的費用多少來确定發生意外的時候可以報銷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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