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經海關申報驗收後,申報單即具有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如果海關人員已經登記了報關單,它就是“海關接受申報”。海關接受申報後,不得修改或者撤銷報關單證明聯及其内容;有正當理由的,經海關同意,可以修改或者撤銷。申報數據錯誤構成違反《海關法》相關規定的,海關可對報關單位進行相應處罰。
一、兩種申報方式
貨物申報後海關接受時起,申報單證即産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根據目前兩種申報方式。
1.對于采用電子數據報關單形式來說,接受申報的含義是:海關計算機接到有關單位傳輸的電子數據報關單後即進行邏輯處理,并将處理反饋給原數據發送單位,或公布于海關業務現場(計算機不予接受申報的信息除外),即為“海關接受申報”。
2.對于采用紙質報關單形式的,海關接受申報的含義是:海關人員接到報關員遞交的貨物報關單及随附的有關單證後,需要進行登記處理,凡海關人員已對報關單作登記處理的即為“海關接受申報”。
海關在接受申報後,報關單證及其内容不得修改和撤消;确有正當理由的,經海關同意,方可修改或撤銷。
正當理由一般情況下是指:1)由于計算機技術等方面的原因導緻電子數據的錯誤;2)海關在辦理出口貨物的放行手續後,由于裝運、配載等原因造成原申報貨物部分或全部退關需要修改或撤消申報單證及其内容的。
由于申報數據錯誤構成違反《海關法》有關規定的,海關可以給予報關單位相應的處罰。其中作違規處罰的,在處罰後方可準予修改或撤消原申報單證及其内容,重新申報;對構成走私沒收貨物處罰的,不允許再重新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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