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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晚報通訊員 吳漢君 記者 李瀾
柳州晚報訊 21歲的吉林省男子李中岩,因采用體内藏毒品海洛因300多克乘坐火車的方式予以運送,被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運輸毒品罪。日前,柳州鐵路運輸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人李中岩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财産2萬元。
1月8日21時許,被告人李中岩持T382次列車昆明站至柳州站車票在昆明站乘車,以體内藏毒的方式,将毒品海洛因從雲南省昆明市運往我市。同月9日12時30分許,李中岩攜帶毒品走到柳州站出站通道時,被柳州鐵路公安處柳州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随後,民警在李中岩排洩物裡和腸道内共提取黃色塑料包裝的毒品疑似物62粒,淨重355.58克。經鑒定,該毒品疑似物檢出海洛因成分。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中岩以人體藏毒方式将毒品從雲南運往柳州,其行為應當以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日前,柳鐵法院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被告人在庭上表示認罪認罰。
柳鐵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中岩犯運輸毒品罪罪名成立。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中規定,運輸毒品海洛因50克以上的,屬于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财産的情形之一。被告人李中岩運輸毒品海洛因355.58克,依法應受刑罰處罰。其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據此,柳鐵法院當庭宣告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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