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到互聯網企業,大家都會關注是否在做經營,是否有ICP證。但ICP證具體什麼是?如何判斷經營性質?為什麼需要ICP證而不是其他許可證,依據是什麼?相信大多數人對此都是處于朦胧甚至懵逼狀态。
一、 為什麼需要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号):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經營電信業務,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國務院信息産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電信業務分類的具體劃分在本條例所附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中列出。”二、 電信業務的類别有哪些?根據《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我國電信業務分為基礎電信業務(主要包含固定通信業務、蜂窩移動通信業務等)和增值電信業務兩類。增值電信業務又分為兩類: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為基于設施和資源類的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為基于公共應用平台類的業務,主要又分為六個小類,詳見下圖。
三、 各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存在着什麼關系?“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即指上圖中B類業務經營許可證,但根據申請的業務類型不同,該證“業務種類”上會具體注明是B類業務中的哪一類。大家最常提及的ICP證隻是B25類信息服務業務中涉及互聯網的一類。四、 B2類增值電信業務的界定标準及案例基于各種原因,本文暫時隻解析B2相關業務,B2所包含的六小類業務概況見下圖:
1. 界定标準:《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第B21類“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是指利用各種與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相連的數據與交易/事務處理應用平台,通過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為用戶提供在線數據處理和交易/事務處理的業務。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包含交易處理業務、電子數據交換業務和網絡/電子設備數據處理業務等。2. 業務舉例交易處理業務:百度外賣、如天貓、京東商城、淘寶、易趣、攜程、團購、滴滴出行、衆籌、家政服務APP、P2P網絡借貸等。電子數據交換業務:如海關報稅EDI。網絡/電子設備數據處理業務:如阿裡智能、京東智能、華為智能(針對不限定品牌的設備開放的APP)M2M和消費電子設備、可穿戴設備等數據處理和管理平台。3.特别注意(1) 原在實體店銷售的商品轉為線上銷售屬于渠道的延伸,不屬于該業務範疇。解析:電商并非都需要EDI證。例如,美的官網在銷售電器,但是美的并不因此需要取得EDI證。因為美的官網銷售的是美的公司自有産品,屬于渠道的延伸,并非為交易雙方提供“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服務。(2) 平台提供商不直接收取買方購買商品或服務的費用,隻是為買賣雙方提供交易平台,隻收取平台占用費或傭金。(3) 神州專車運營主體與所有司機都簽署了勞動合同,僅需要網站備案即可。解析:神州專車不屬于交易雙方以外的獨立第三方,神州專車隻是單向向消費者提供信息服務,而神州專車司機以公司員工身份領取薪酬,因此不存在神州專車為交易雙方提供“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服務,即并非在提供電信服務。反之,滴滴、Uber作為獨立于交易雙方的第三方服務平台,為交易雙方提供了“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服務,應當取得EDI證。(4)《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号)中将互聯網金融分為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衆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互聯網消費金融等,其中網絡借貸、股權衆籌融資應申請在先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其餘進行網站備案即可。解析: P2P借貸平台及股權衆籌平台需要申請EDI證!這點很重要,你懂的。(一) B22 國内多方通信服務業務(本文暫不詳細介紹)(二)B23 存儲轉發類業務(本文暫不詳細介紹)(三) B24 呼叫中心業務(本文暫不詳細介紹) (四) B25 信息服務業務(ICP證和SP證)
B25類是目前互聯網企業最常涉及的類别,關于此類很有多問題值得分析,我們暫時歸納為如下幾個核心問題:界定标準;ICP證與SP證的區别;經營性與非經營性的界定。根據《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B25類分為五個小類,詳見下圖:
1. 界定标準:《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第B25類“信息服務業務”:信息服務業務是指通過信息采集、開發、處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設,通過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向用戶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信息服務的類型按照信息組織、傳遞等技術服務方式,主要包括信息發布平台和遞送服務、信息搜索查詢服務、信息社區平台服務、信息即時交互服務、信息保護和處理服務等。(1) 信息發布平台和遞送服務:指建立信息平台,為其他單位或個人用戶發布文本、圖片、音視頻、應用軟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務。平台提供者可根據單位或個人用戶需要向用戶指定的終端、電子郵箱等遞送、分發文本、圖片、音視頻、應用軟件等信息。(特别注意:是否在線支付不作為業務判斷原則)解析:所謂P2P視頻,最常見的商業模式就是直播,直播平台需要取得ICP證!(2) 信息搜索查詢服務:通過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采取信息收集與檢索、數據組織與存儲、分類索引、整理排序等方式,為用戶提供網頁信息、文本、圖片、音視頻等信息檢索查詢服務。特别注意:某網站或某APP平台的内部搜索功能,或僅提供單一垂直領域和本地化搜搜那個功能不屬于此業務範疇。(3) 信息社區平台服務:在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上建立具有社會化特征的網絡活動平台,可供注冊或群聚用戶同步或異步進行在線文本、圖片、音視頻交流的信息交互平台。(4) 信息即時交互服務:利用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并通過運行在計算機、智能終端等的客戶端軟件、浏覽器等,為用戶提供即時發送和接收消息(包括文本、圖片、音視頻)、文件等信息的服務。信息即時交互服務包括即時通信、交互式語音服務(IVR),以及基于互聯網的端到端雙向實時話音業務(含視頻話音業務)。(5)信息保護和處理服務:利用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通過建設公共服務平台以及運行在計算機、智能終端等的客戶端軟件,面向用戶提供終端病毒查詢、删除,終端信息内容保護、加工處理以及垃圾信息攔截、免打擾等服務。”2. ICP證與SP證的區别ICP證與SP證均屬于B25類的許可證,為網絡用戶提供信息服務。區别在于,ICP證所涉服務基于互聯網,SP證所涉服務基于非互聯網(一般為移動網)。(1) 許可證的表述區别最直觀的感受是ICP證的業務種類表述會注明“僅限互聯網信息服務”,SP證的業務種類表述會注明“不含互聯網信息服務”。詳見下圖:ICP證:
SP證:
(2)業務區别如果某企業僅僅通過互聯網信息服務獲利,而不通過移動網為手機等終端用戶提供移動網信息服務(比如短信驗證、彩信彩鈴推送等),其隻需取得ICP證。如果企業既通過向用戶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又提供移動網信息服務,其必須同時具備ICP證和SP證。3.如何判斷經營性質?(1) 所涉法規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号):第七條規定“經營電信業務,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國務院信息産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号):第三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第四條規定“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解析:即使提供了互聯網信息服務,若為非經營性質,經營者可隻進行備案,無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2)“上策股份在互聯網及移動互聯網應用方面實際從事的業務為利用互聯網及微信平台為購房者、開發商等提供信息平台服務,即利用在網上信息發布、推送和移動端線上平台彙聚大量客戶,并推動客戶在線下成交。公司根據樓盤營銷成交情況向開發商收取代理費。” “上策股份目前實際從事的業務系通過購房客戶線上引流以實現線下樓盤營銷,實際上屬于通過互聯網進行房屋營銷。根據上述規定,上策股份不存在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等服務活動,不屬于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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