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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的退費标準

教育 更新时间:2025-04-02 01:07:36

民辦學校的退費标準?作者:餘蘇民辦義務制學校的費用問題一直是民辦義務制學校與學生家長較為關注的話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促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民辦學校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标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标準,實行市場調節,由學校自主決定”根據此規定,各省、直轄市及自治區就義務教育階段的收費辦法結合實際出台了不同的地方規定,而各民辦義務制學校也按規定制定招生簡章進行招生并收費,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民辦學校的退費标準?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民辦學校的退費标準(君合法評民辦義務制學校學生退費及欠費問題研究)1

民辦學校的退費标準

作者:餘蘇

民辦義務制學校的費用問題一直是民辦義務制學校與學生家長較為關注的話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促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民辦學校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标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标準,實行市場調節,由學校自主決定。”根據此規定,各省、直轄市及自治區就義務教育階段的收費辦法結合實際出台了不同的地方規定,而各民辦義務制學校也按規定制定招生簡章進行招生并收費。

但在實踐中,不少争議出現在民辦義務制學校退費及學生欠費等相關問題上,例如學生欠繳學費等相關費用時,民辦義務制學校是否可以訴至法院進行追讨?如果學生預交學費等費用後未按時入學,是否可要求學校退還全部費用?如果學生中途出現退學、轉學等情形,是否可要求學校退還學費等相關費用,退還比例是多少?疫情防控期間學校轉為線上授課,學生家長是否可要求學校退還學費等相關費用或對費用标準進行調整?以及“學位費”的收取是否合理?等等。有鑒于此,本篇研究将立足于現有規定及司法案例,談談民辦義務制學校退費及學生欠費等相關問題。

一、民辦義務制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确定民辦義務制學校與學生之間學費糾紛是否可以訴至法院的前提在于厘清民辦義務制學校與學生間的法律關系。一般認為,民辦教育事業作為我國教育事業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民辦義務制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兼有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前者受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民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民促法實施條例》”)的調整,可以理解為學校基于法律或行政授權,為保證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必須對學生進行有效的組織與管理以促進學生向社會要求的方向發展,在此過程中形成了一種管理與被管理、教育與被教育的非平等自願的法律關系。後者則受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調整,可以理解為學校以民事主體身份出現,為學生提供教育教學服務,在此過程中二者之間所形成的是平等民事法律關系;或是學校在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時由于自身過錯對學生造成人身或财産損害,二者之間形成侵權法律關系。

在多個民辦義務制學校與學生之間的費用糾紛中,司法實踐對二者之間法律關系究竟如何界定存在一定争議。經我們研究發現,絕大多數的實務觀點顯示,法院在處理學費糾紛時更傾向于将二者間的關系界定為教育服務關系,如在(2014)穗中法少民終字第9号案、(2005)紹中民一終字第530号案及(2021)京02民終4279号案等案件中,法院在處理學費糾紛案件時均将此類案件定性為“教育服務合同糾紛”。但是也有極少數判例将該法律關系界定為非民事法律關系,進而認定不屬于民事案件受理範圍。例如在(2022)遼01民終1652号案中,法院認為義務教育階段期間民辦學校和學生之間形成教育管理關系,而非平等主體間在協商基礎上的教育培訓合同關系,因此該案件不屬于民事案件受案範圍,最終裁定不予受理。但這樣的觀點畢竟是少數。由此可見,許多法院已為民辦義務制學校與學生學費糾紛解決提供了司法解決的途徑。

二、學生欠費問題研究

我們在工作實踐中,經常會遇到民辦義務制學校被學生欠費問題。如果金額不大、人數不多,一般能協商解決。但是,一旦出現金額較大或者惡意拖欠的情形,如何處理可以較為妥當地化解糾紛,需要進一步的研究總結。

如前所述,一般認為民辦義務制學校與學生之間的學費糾紛屬于教育服務合同糾紛。從教育服務合同法律關系來說,學校負有提供學校環境、設備設施及教師授課等系列教育服務的義務,同時,學校也享有收取學費、住宿費及服務性費用等相關費用的權利。司法實踐中,民辦義務制學校因學生欠費訴至法院,最終追讨成功的案例也屢見不鮮。如(2016)粵17民終127号案中法院認為,學生在學校接受教育兩年後轉學至其他學校就讀,未支付學費緻使學校利益遭受損害,從公平角度以及誠實信用原則出發學生應當支付其就學期間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學校與學生在入讀協議中規定的教育生活費為50,000元/年,該标準遠高于按該學校招生簡章所載明的學雜費、食宿費等有關費用總和,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因此法院認為此時學生應支付的學雜費标準應按該省物價局及教育廳所發布的《民辦中小學教育收費管理》相關規定執行。此外,(2020)魯02民終12611号案中法院在判令學生支付學費時,在學費支付标準的确定上提出雖然學校與學生所簽訂的《收費、退費協議書》中約定學費應按照26,000元/年的标準繳納,但與該生同屆的其他學生實際按照每學年21,000元的标準交納學費,因此依據公平原則,最終判令将學生學費支付标準由原有學費标準酌情調整為21,000元/年。可以看出,在确定學生支付學費标準時,在同所學校就讀的其他學生的學費繳納标準是重要參考因素。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如果學生入學後未按照要求繳納學費,民辦義務制學校可依據教育服務合同關系尋求司法救濟。

三、學生要求退費問題研究

我們在工作實踐中,也經常會遇到學生和家長要求民辦義務制學校退費的問題。經分類總結,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我們将逐一分析。

1. 關于學生繳費後未入學的費用退還問題

實踐中,民辦義務制學校在進行招生時為了确定學位,可能會存在提前向學生收取一定費用的情況,如要求學生向學校預交下一學期/學年的學雜費、住宿費,或是向學生收取“預留學位費”(以下簡稱“學位費”)等。雖然這些費用均表現為學生向學校預交一定的金錢,但不同的費用在法律性質上存在根本區别。其中,預交的學雜費、住宿費在性質上屬于教育服務合同預付款,是提前履行部分債務,不具有債權擔保屬性,如果學生并未入學,民辦義務制學校并不能主張适用“定金罰則”對學生預交費用不予退還。至于“學位費”在性質上是否屬于定金,是否可适用“定金罰則”不予退還,這一問題還需作進一步分析。

《民促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實施學前教育、學曆教育的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以在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标準和方式,與公辦學校同期招生。”據此規定,民辦義務制學校享有自主招生的權利。實踐中部分學校為吸納優質生源、提高自身綜合競争力,通常會在自主招生結束後與合格學生簽訂相關入學協議并要求其預交一定金額的“學位費”以确保其如約入學。入學協議中往往約定在學生入學之後“學位費”可折抵學費。雖然《民促法》及各地出台的“民辦學校收費管理”相關規定并未對此種“學位費”的收取及退還進行詳細規定,但是司法實踐中關于認定“學位費”性質的觀點可供借鑒。司法實踐一般認為入學協議中雙方約定的“學位費”的收取并未違反法律規定,“學位費”的性質屬于“定金”,具有債權擔保性質,如學生未按照入學協議入學應視作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例如在(2018)川0114民初1158号案中,成都新都區法院認為“學校收取的‘學位定金’不屬于學雜費用,而是一種擔保方式,應按法律規定處理。學生不履行本案入學協議,到其它學校就讀,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又如在(2019)桂10民終2350号案中,法院提出“學校本着吸收優等生源以樹立學校品牌的經營目标,雙方經過要約承諾形成的‘學位定金’條款未違反法律法規的效力性禁止性規定,在教育主管部門明令禁止民辦學校收取此類款項之前,應維護民辦學校自主經營行為的穩定性。”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和第五百八十七條關于定金的相關規定,學生預交的“學位定金”應不超過與學校訂立的教育服務合同中所有學年的學雜費總額的百分之二十。超出百分之二十的部分一般會被視為是已給付的學費,此時法院則會依據具體情形判定是否予以返還。故而當學生未按照入讀協議按時入學,應視作違約,無權請求民辦義務制學校返還“學位定金”。

那如果學生預交的費用屬于學雜費、住宿費等預付款,學校又應按何種比例退還相應費用呢?這一問題在實踐中尚存争議。部分省市在其出台的“民辦學校收費管理”相關規定中對此問題進行了回應。其中,一些省市認為如果學生繳費後未入讀的,應全額退還相關費用。例如上海市于2022年2月11日出台的《上海市民辦中小學收費管理試行辦法》中規定“如學生開學前申請退(轉、休)學的,學校應全額退還已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另有部分省市則認為如果學生繳費後未入讀的,民辦學校僅需按比例退還相關費用。例如福建省于2019年6月26日出台的《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中規定“民辦學校按學年進行收費的,學生繳費後未入讀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标準的90%予以清退;如按學期進行收費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标準的70%予以清退。”又如廣東省于2018年12月3日出台的《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财政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學教育收費政策的通知》中規定“學生注冊繳費後未入讀的,學校應退還所繳學費、住宿費的90%。”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認為應考慮學校為學生入讀所提前做的準備,不應要求學校全額退還費用。如(2005)紹中民一終字第530号案中法院提出“鑒于學校已為原告等學生上學做了必要的準備,創造了一定的就讀條件,故在返還款項時可酌情予以考慮。根據本案實際,以返還75%為宜。”

此外,關于學校因學生未能按時入學導緻的損失是否可請求予以賠償這一問題,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給出了肯定性的答案。在(2020)粵19民終1511号案中,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由于學生在開學前轉學,導緻學校在當前學期未能補錄成功,确實會因經營成本加大導緻一定損失,因此酌情支持學生賠償學校損失2000元。

2. 關于學生入學後出現轉學、退學等情形的費用退還問題

目前國家層面并未對“民辦學校收費、退費管理”進行統一規定,且2005年出台的《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民辦學校學生退(轉)學,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退還學生一定費用,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此條授權各省市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對退費問題進行規定。《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雖然已經被2020年3月12日發布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廢止的價格規範性文件目錄》廢止,但是目前各省市有關退費的地方規定仍然有效。各省市針對退費問題的規定差别較大,總體可以分為兩種情形:(1)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在學時間,按月計算清退剩餘的學費(或雜費)和住宿費,如廣西、海南、廣東等地均按照此種方法來計算清退費用;(2)學校應按學生入讀時間長短來确定費用清退比例。如北京市于2012年2月15日出台的《北京市民辦學校退費指導意見》中規定“全日制學校學生在課程開始後的一個月内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核退不低于80% 的本學期學費;一個月以後兩個月以内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核退不低于60%的本學期學費;開學兩個月後學生提出退學的,學校可以不退本學期的學費。學校應該全部退回學生已交納的其餘學期學費。”

3. 關于疫情期間學校轉為線上授課,學生、家長主張退還相關費用或降低收費标準的問題

随着2020年國内疫情爆發,各地中小學的線下授課被迫轉為線上授課,紛紛開啟“雲教學”模式,以最大程度減少延期開學所帶來的負面影響。通常來說民辦學校的學雜費相對于公立學校來說較高,一方面在于私立學校的課程安排和品牌溢價,另一方面在于良好的教學環境、完善的教育服務以及先進的教育設施,如一些學校會有其獨立的遊泳池、運動場館及禮堂等。在疫情的影響下,學校不得不将課程轉為線上,學生無法享受學校的硬件設施及相關的特色課程。部分學生家長,特别是預先交付了高昂學費的國際學校的學生家長,認為“雲教學”模式下,教學質量無法到達在校期間的标準,家長所期望的“沉浸式教育”因線上授課模式而無法實現。

針對疫情期間的學校收費問題,教育部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2020年4月10日發布了《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收費有關問題的預警》,文件中明确規定了學費不得預收取,未開學或未開課不得提前收取學費;住宿費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費;已按學年收取的住宿費,應根據實際住宿情況合理确定退費辦法。部分省市教育部門也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出台了針對“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收費管理工作”相關規定。首先,在學費收繳、退還方面,大多數省市僅規定了未開學不得收取學費,如廣東、上海及福建等地;個别省市規定如學校通過在線教學等方式完成教育教學計劃的,可以不退學費,例如内蒙古自治區教育廳于2020年5月18日印發的《内蒙古自治區教育廳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收費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規定“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民辦中小學通過在線教學、補課等方式完成教育教學計劃,可以不退還學費。”其次,在住宿費退還方面,各省市相關文件均認為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在校住宿時間計算住宿費。由此可見,現有規範性文件僅明确了未開學期間學費不得預收取,那麼已經收取了全年學費的情況該怎麼處理以及疫情期間學費是否予以減免等問題,沒有十分明确的答案。

目前司法實踐中關于此類糾紛案件較少,在(2021)京02民終4279号案中,法院認為,雖然存在疫情這一不可抗力影響,但是學校積極開展線上授課,即使課程内容較原教學計劃有所調整,但确為疫情期間保障教學所必需,屬于積極履行合同義務。但綜合考慮先前教育培訓合同的履行方式、收費标準、當事人合同預期、學校以線上方式開展教學工作的實際情況、線上教學效果及影響因素等情況,最終判令民辦學校退還20%的學費。

一般來說,在處理疫情期間退費糾紛時,從教育服務合同角度出發可考慮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一)》,文件指出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緻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規定,根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如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僅導緻合同履行困難的,當事人可以重新協商,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其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等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支持。

具體來說,如果确實因為政府防控措施的原因導緻學校不能按期開學,從而造成了提供教學服務的學校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情況,則可以考慮援引不可抗力說明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以解除合同,在此情形下,家長可要求退還一定比例的學費。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民辦學校在國家政策指引下紛紛改由線上教學,此舉并不必然導緻合同目的落空。

小結

基于前述研究可以發現,在政策層面,對民辦義務制學校退費及學生欠費等相關問題的規定尚不完善。結合現有規定與司法實務觀點我們可初步了解政府與司法層面的态度與傾向。在學校退費及欠費糾紛中,學校和學生均可訴諸司法手段維護自身權益。需要強調的是,在教育服務糾紛中,司法手段往往并非最優解,對于沖突雙方而言,應盡可能通過溝通協商,達成雙方均認可的費用安排才能最大限度做到雙赢。

實習生黃莎同學對此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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