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曬曬格子鋪的“七宗罪”
1、目的非法——違反刑事法律,涉嫌刑事犯罪;
罪狀:不是以商品房銷售為主要目的,出賣人(主要是指幕後的操盤手)通過返租回租方式融資,圈錢,套取自己之後迅速将資金轉移,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處理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定罪處罰:……不具有房産銷售的真實内容或者不以房産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産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2、宣傳虛假——違反廣告法,嚴厲制裁;
罪狀:在大量廣告中明确包含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完全沒任何兌現承諾的努力和嘗試,屬于典型的利用廣告對商品作虛假宣傳,應當依法苛以重罰。
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七條。
3、 格式條款——充分運用《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釋之利劍;
罪狀:大量出現“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且從不予以說明;甚至出現免除出售方主要義務、排除買受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
處理依據:《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第4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
4、違規返租——違反部分規章,嚴厲打擊;
罪狀:在銷售過程中,無一例外,全部采用售後返租等方式。
處理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原國家建設部2006年《關于進一步整頓規範房地産交易秩序的通知》承諾售後包租、返本銷售的......予以嚴肅處理。
5、銷售做套——涉嫌詐騙,治安懲處、刑事制裁;
罪狀:幾乎每一個購買者都在事後真真切切地感覺到:出賣方制造的銷售氣氛、火爆場面、緊俏勢頭,全部都是虛張聲勢、制造假象,甚至安排銷售人員或者出賣方的其他工作人員為“托兒”,與銷售人員一起演雙簧,是典型的嚴重欺詐行為,涉嫌詐騙。
處理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
6、消防隐患——嚴格執行消防法,制裁責任人;
罪狀:消防未經驗收合格,或者驗收過程中違法違規取得驗收合格文件。
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7、驗收非法——違反建築法律法規,追責到底。
罪狀:工程未經驗收合格,或者驗收過程中違法違規取得驗收合格文件。
處理依據:《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如何治愈這一商業頑疾
1、業主合力:業主團結,在法律框架内形成集體維權的壓力。
2、律師給力:組織力量對此類案件進行研究,找準個案的突破口,積極協助格子鋪買受方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通過律師特别是房地産專業律師的代理工作,使出賣方與買受方在對法律資源的掌控方面實現盡可能的平衡。
3、政府發力:建議政府部門、行政機關祭起行政執法的大旗,對于格子鋪操盤手、出賣方在廣告宣傳、格式條款、欺詐銷售、工程驗收、消防驗收等方面的違法違規違章行為,按照法定最高限予以懲處,大幅增加其違法成本,從而使其不敢再違法運作。
4、司法助力:盡可能适用或者參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将符合規定的格子鋪的“說明和允諾”視為合同内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盡可能運用《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第41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在法律框架内,在格式條款的認定、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責任義務、格式條款的撤銷或者無效等方面寬嚴相濟,在審判形式上對格子鋪出賣方形成高壓态勢,迫使其将此前通過非法方式攫取的不義之财悉數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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