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空間警示标識(參考)
二、執法檢查要點
1、作業審批制度的落實情況
檢查内容:1、是否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并經審核、批準
檢查依據:《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一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産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将重大事故隐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産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工貿行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準(2017版)》(安監總管四〔2017〕129号) 一、專項類重大事故隐患 (三)有限空間作業相關的行業領域。 2.未落實作業審批制度,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處罰依據:1、《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二條 生産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産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三十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作業方案或者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的;
2、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檢查内容:1、是否進行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或者監測并實行現場專人監護
檢查依據:1、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九條 工貿企業應當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确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 2、《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一十九條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五)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一十六條 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工貿企業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 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後方可進入。
處罰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三十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有限空間作業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或者監測,并實行專人監護作業的。
3、作業場所安全警示标志設置情況
檢查内容: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場所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說明
檢查依據:1、《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一十九條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說明; 2、《安全生産法》第三十五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産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标志。
處罰依據:《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九條 生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産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生産法》第二十八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 (一)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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