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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會計準則印花稅賬務處理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3 17:11:57

小企業會計準則印花稅賬務處理?财政部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小企業會計準則印花稅賬務處理?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小企業會計準則印花稅賬務處理(小企業會計準則)1

小企業會計準則印花稅賬務處理

财政部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

财會[2011]17号 2011-10-18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财務局:

  為了規範小企業會計确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促進小企業可持續發展,發揮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我部制定了《小企業會計準則》,現予印發,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業範圍内施行,鼓勵小企業提前執行。我部于2004年4月27日發布的《小企業會計制度》(财會[2004]2号)同時廢止。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小企業會計準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小企業會計确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促進小企業可持續發展,發揮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适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标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标準的企業。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稱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相同。

  第三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規定的小企業,可以執行本準則,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一)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本準則未作規範的,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同時,選擇執行本準則的相關規定。

  (三)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緻不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規定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應當從次年1月1日起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四)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不得轉為執行本準則。

  第四條 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8号——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章 資産

  第五條 資産,是指小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小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小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小企業的資産按照流動性,可分為流動資産和非流動資産。

  第六條 小企業的資産應當按照成本計量,不計提資産減值準備。

  第一節 流動資産

  第七條 小企業的流動資産,是指預計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過1年的一個正常營業周期内變現、出售或耗用的資産。

  小企業的流動資産包括:貨币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八條 短期投資,是指小企業購入的能随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下同)的投資,如小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短期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短期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确認為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不計入短期投資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資,出售價款扣除其賬面餘額、相關稅費後的淨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第九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等應收款項和預付賬款。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發生額入賬。

  第十條 小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的金額後确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作為壞賬損失: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産、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财産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财産或者遺産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确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産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争等不可抗力導緻無法收回的。

  (六)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應收及預付款項的壞賬損失應當于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沖減應收及預付款項。

  第十一條 存貨,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産經營過程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産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産過程中的在産品、将在生産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小企業(農、林、牧、漁業)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來收獲為農産品的消耗性生物資産。

  小企業的存貨包括:原材料、在産品、半成品、産成品、商品、周轉材料、委托加工物資、消耗性生物資産等。

  (一)原材料,是指小企業在生産過程中經加工改變其形态或性質并構成産品主要實體的各種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外購半成品(外購件)、修理用備件(備品備件)、包裝材料、燃料等。

  (二)在産品,是指小企業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産品。包括:正在各個生産工序加工的産品,以及已加工完畢但尚未檢驗或已檢驗但尚未辦理入庫手續的産品。

  (三)半成品,是指小企業經過一定生産過程并已檢驗合格交付半成品倉庫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為産成品,仍需進一步加工的中間産品。

  (四)産成品,是指小企業已經完成全部生産過程并已驗收入庫,符合标準規格和技術條件,可以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送交訂貨單位,或者可以作為商品對外銷售的産品。

  (五)商品,是指小企業(批發業、零售業)外購或委托加工完成并已驗收入庫用于銷售的各種商品。

  (六)周轉材料,是指小企業能夠多次使用、逐漸轉移其價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且不确認為固定資産的材料。包括: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小企業(建築業)的鋼模闆、木模闆、腳手架等。

  (七)委托加工物資,是指小企業委托外單位加工的各種材料、商品等物資。

  (八)消耗性生物資産,是指小企業(農、林、牧、漁業)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欄待售的牲畜等。

  第十二條 小企業取得的存貨,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外購存貨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在外購存貨過程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但不含按照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二)通過進一步加工取得存貨的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費用。

  經過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态的存貨發生的借款費用,也計入存貨的成本。

  前款所稱借款費用,是指小企業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及其他相關成本。包括:借款利息、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發生的彙兌差額等。

  (三)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确定。

  (四)提供勞務的成本包括:與勞務提供直接相關的人工費、材料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五)自行栽培、營造、繁殖或養殖的消耗性生物資産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确定:

  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獲前耗用的種子、肥料、農藥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2.自行營造的林木類消耗性生物資産的成本包括:郁閉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3.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4.水産養殖的動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庫前耗用的苗種、飼料、肥料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六)盤盈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确定。

  第十三條 小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别計價法确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随意變更。

  對于性質和用途相似的存貨,應當采用相同的成本計算方法确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對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以及提供的勞務,采用個别計價法确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對于周轉材料,采用一次轉銷法進行會計處理,在領用時按其成本計入生産成本或當期損益;金額較大的周轉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攤銷法進行會計處理。出租或出借周轉材料,不需要結轉其成本,但應當進行備查登記。

  對于已售存貨,應當将其成本結轉為營業成本。

  第十四條 小企業應當根據生産特點和成本管理的要求,選擇适合于本企業的成本核算對象、成本項目和成本計算方法。

  小企業發生的各項生産費用,應當按照成本核算對象和成本項目分别歸集。

  (一)屬于材料費、人工費等直接費用,直接計入基本生産成本和輔助生産成本。

  (二)屬于輔助生産車間為生産産品提供的動力等直接費用,可以先作為輔助生産成本進行歸集,然後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計入基本生産成本;也可以直接計入所生産産品發生的生産成本。

  (三)其他間接費用應當作為制造費用進行歸集,月度終了,再按一定的分配标準,分配計入有關産品的成本。

  第十五條 存貨發生毀損,處臵收入、可收回的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扣除其成本、相關稅費後的淨額,應當計入營業外支出或營業外收入。

  盤盈存貨實現的收益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

  盤虧存貨發生的損失應當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二節 長期投資

  第十六條 小企業的非流動資産,是指流動資産以外的資産。

  小企業的非流動資産包括:長期債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産、生産性生物資産、無形資産、長期待攤費用等。

  第十七條 長期債券投資,是指小企業準備長期(在1年以上,下同)持有的債券投資。

  第十八條 長期債券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确認為應收利息,不計入長期債券投資的成本。

  第十九條 長期債券投資在持有期間發生的應收利息應當确認為投資收益。

  (一)分期付息、一次還本的長期債券投資,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計算的應收未收利息收入應當确認為應收利息,不增加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餘額。

  (二)一次還本付息的長期債券投資,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計算的應收未收利息收入應當增加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餘額。

  (三)債券的折價或者溢價在債券存續期間内于确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

  第二十條 長期債券投資到期,小企業收回長期債券投資,應當沖減其賬面餘額。

  處臵長期債券投資,處臵價款扣除其賬面餘額、相關稅費後的淨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第二十一條 小企業長期債券投資符合本準則第十條所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的金額後确認的無法收回的長期債券投資,作為長期債券投資損失。

  長期債券投資損失應當于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沖減長期債券投資賬面餘額。

  第二十二條 長期股權投資,是指小企業準備長期持有的權益性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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