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時,涉案車輛沒有按時年檢,我們保險公司不賠商業險”,“我的車補辦年檢通過,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商業險”,這是發生了法庭上的一幕……
2017年7月12日10許,馬華駕駛機動車行使至肇事處時,與行人王紅發生碰撞,造成王紅受傷的交通事故。後交警部門認定,馬華負事故全部責任,王紅不負事故責任。該機動車投保50萬不計免賠第三者商業責任險。王紅向法院起訴馬華和保險公司,要求賠償醫療費在内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0餘萬元。法庭上,因馬華車輛未按時年檢是否賠付商業險,雙方唇槍舌劍發生争論,引發了篇頭一幕。
保險公司抗辯,案涉機動車發生事故事故時,未按規定及時進行年檢檢測,保險公司不予賠付商業險。
馬華答辯稱,事故發生後,案涉機動車進行年檢檢測,并通過年檢檢測,且交警不能核發的年檢時間覆蓋了事故發生時間,從行政上認定該案涉車輛是合法通過年檢車輛。
因此,保險公司是否在商業險責任限額内是否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問題,争議焦點在于投保車輛發生事故時,年檢有效期已過,但補辦年檢通過,保險公司是否可以免賠。
最後,該案經基層法院一審、中院二審、省高院再審,判決保險公司免賠第三者商業險。理由具體如下:
1、馬華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1、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号牌被注銷的、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2,保險公司對該免責條款已經盡到提示義務。保險公司提交《商業險投資單》及《投保人聲明》,證實自己已向馬華履行了對保險條款尤其是免責條款的解釋說明義務。
3、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車輛型号對應的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因此,機動車按照法定期限進行檢驗是機動車車主的法定義務。涉案車輛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年檢,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險公司可以免責的情形。
機動車在日常生活中越來越普遍,發生的交通事故非常多。機動車車主一定要注意交強險保險合同及商業險保險合同規定的免責條款,免得發生事故時,交了保費但是得不到理賠。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