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籌建期間該怎麼處理所取得發票才能達到稅收籌劃效果呢?一般企業籌辦初期由于工商營業執照還沒有辦好,稅務登記沒進行登記和備案,所以籌建期間經常不能按新公司名稱為擡頭取得發票,籌建期比較長的情況下,企業隻能以出資方或是籌辦方名稱為擡頭取得發票,那麼籌建期所發生的業務費用以股東名稱所取得的發票能否在新公司裡作費用列支呢?企業在籌辦或者籌建期間所發生的籌辦費用該如何進行費用确認或者說費用攤銷更有利?
首先企業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注冊登記時,企業實際已發生很多費用,但因為工商核名工商營業執照還未辦下來,所以也沒法取得以我們這個即将要成立的公司名稱為擡頭的發票,而往往是以出資方名稱為擡頭的發票,這種以,出資方名稱為擡頭的發票未來能否在公司工商執照辦理完畢後的公司裡面列支呢?國家沒有具體的文件規定,可以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2019年11月11日發布《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所援引的關于企業籌建期有關費用如何處理的規定,新企業在籌建期間未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其發生的籌建費用由出資方或籌備組墊付,稅前扣除憑證擡頭為出資方或籌備組符合經營常規,因此在确認籌建支出真實且與籌備的新企業相關的情況下,可憑擡頭為出資方或籌備組的扣除憑證在新企業稅前扣除。意思是說,如果企業處在籌建期間,由于出資方發生的費用雖然與新建企業名稱在發票擡頭不一緻,在實際劃分上很多财務人員可能會認為放一起通不過,這個企業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操作指引給了統一解答,隻要符合我們真實性原則,當企業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雖然是以出資方名稱為擡頭取得的發票,或是以籌備組名稱為擡頭取得的發票,是可以作為新企業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處理的。
然後,企業籌建期間究竟有多長,有沒有具體的标準呢?國家在這方面也沒有明确的的規定,對于籌建期間的長和短,如果按照常規來講,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企業是不太一樣的,比如說制造企業,其籌建期是從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注冊當天開始,當廠房建設完成,所需要采購的原材料都采購到位,符合生産條件的情況下,企業的籌辦期就結束了,至于企業是否取得對外銷售産品收入,跟籌建期間則沒有明顯聯系,隻要達到生産條件,則企業籌辦期就結束。如果是服務型企業,比如咨詢公司之類,隻要取得第一筆的經營收入,則也可以認為籌辦期已經結束。還比如說酒店,餐飲,隻要全部裝修完畢可以對外營業了,則也可以認為籌辦期已結束,這個是憑常識性一種判定方法,暫時是沒有具體法律法規對這個做過時間上的明文規定,當這樣一個區間結束以後,從工商營業執照的注冊到符合對外經營的條件,這個期間短的可能一個月、兩個月乃至三個月,長的可能一年、兩年乃至三年,都有可能,那麼在這期間所發生的費用,企業将來如何做稅前扣除呢?
在建設期間或是籌辦期間所發生的費用是否可以在當期來作為費用的扣除?會計上和稅法可能規定不一樣,會計上,作為當期的管理費用,稅法上則不得作為虧損年度稅前一次性扣除的,而是将這部分的費用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等開始對外經營時,要麼在經營當年一次性作成本費用扣除,要麼在未來的三年或以上進行分期攤銷,稅法和會計之間就存在這種差異。
企業選擇是在經營當年作為成本費用一次性扣除呢?還是在未來不低于三年期間進行攤銷扣除?這個就需要企業老闆或是财務人員對企業将來的經營情況做一個規劃或是一種推算,如果說将來企業開始對外經營時候可能前幾年都是虧損狀态,此種情況,這種費用在未來攤銷更有利,可以讓企業前期的虧損不那麼大,國家對于一般企業虧損彌補期限五年,如果說企業經過五年後,第一年的虧損還沒有補過來,那麼餘下的虧損就作廢了,沒有辦法再往後獲得彌補。如果說企業開始經營企業就實現盈利,那麼此時開辦費在經營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則有利于企業降低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如何處理所取得不同發票擡頭開具的發票,如何選擇所取得發票使用方式,都會對企業後期稅負産生不同的影響,需要财務人員有個準确的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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