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創造了整數
其他一切都是人造的
我們首先提出兩個問題:
1)為什麼負負得正(-(-1)= 1)?
2)為什麼(-1)× (-1)= 1?
把這些看似簡單的問題抛給學生家長,他們會感到愕然,好像天經地義,負是反過來,再反一次不就是正了嗎!
這種形象的理解沒有錯,盡可以放心使用。但不了解“反”的真正含義,就不能令人信服。(有人心裡在竊笑,你在鑽牛角尖!我從小到大都懂的道理還用再啰嗦?)
其實,引入包括負數和分數的四則運算,已經超出日常的經驗。曆史上人們并非一朝一夕就接受和掌握,直到17世紀它們的合法性還沒有得到普遍承認!
對第二個問題的回答其實并不簡單。初中數學教科書不能夠逃避這個問題,看看那上面是怎麼解釋的吧。
很自然地,在講解負數加減運算規則時,引入數軸的概念,用數軸上的點表示數,原點表示0,原點右邊的點表示正數,原點左邊的點表示負數。
在進行數的運算時,可用數軸上帶方向的線段來表示一個數,線段的長度代表數的大小,線段方向指向右代表一個正數,線段方向指向左表示一個負數。
這是通常的直觀方法。既然正負與方向聯系在一起,負負得正就容易理解了。
但是,要解釋負數乘負數等于正數,這樣還無濟于事。
有些教科書的做法,是在方向正反的基礎上再添加時間前後的解釋:把以後時間的位置用正數表示,以前時間的位置用負數表示。
挖空心思地設想一種特定的情景,企圖用以說明負數乘負數的結果是正數,其結果隻能是自己糊塗讓學生更糊塗。
實際上,負數乘負數等于正數是運算規則約定的結果:隻有這樣定義,有理數的運算才能承襲全部自然數的運算法則,彼此相容地給出一緻的、合乎邏輯的結果。
我們下面就從頭(起點!)來梳理這個線索。
自然數是數學的出發點和邏輯基礎。對自然數的研究到現在也沒有結束。
自然數是由1,2,3…組成的無窮多個數,其中的每一個數都等于它前面的數加1,它後面的數等于它再加1。
對自然數先定義加法運算,在加法的基礎上再定義乘法運算為:任一自然數a與1相乘及與自然數(b 1)相乘的結果分别為:
a×1=a
a×(b 1)=a×b a
加法與乘法的運算規則表現為5個公理:加法的結合律、交換律,乘法的結合律、交換律,以及加乘的分配律。
用字母a,b,c,…作為表示自然數的符号,這5個公理依次是:
a (b c) = (a b) c
a b = b a
(ab)c = a(bc)
ab= ba
a(b c) = ab ac
這些規律作為公理而存在,它們體現了人們對于自然數的直觀認識。數學家Kronecker(克羅内克)把這種狀況表述為“上帝創造了整數,其他一切都是人造的。”
德國數學家克羅内克
從自然數出發擴展到有理數(包括正整數、0、分數及負數),數學向前跨進了一大步。
減法定義為加法的逆運算:若a b = c,則 b = c – a。
但是,隻有當c比a大時,才有唯一的自然數b存在。若要對任何兩個自然數都可執行減法,我們必須引進0和負數。
0的定義:任何數a加0仍等于a,a 0 = a. 于是,a - a = 0.
負數的定義:考慮在b比a小的條件下,定義b - a =-(a - b)是一個負數。
負數可以看作正數的相反數,也可以說,正數和負數是一對相反數,其意義是二者之和為0:(a-b) (-(a-b)) = a-b b-a = 0。在正數前面加負号 - ,表示負數。
更一般地, 可用負号定義相反數:在一個數a(無論正負)前面加負号 - a,表示a的相反數,即滿足
a (-a)= 0
(負号作為數前面的符号,用圓括号把它與數結合在一起,以免與減法算符相混淆。)
從負數定義出發,立得第一個結果:
a (-b)= a - b b (-b) = a - b
也就是說,加上一個負數,等同于減去一個正數。
從負數定義還可推出第二個結果:“負負得正”!
請看,由于(-a)是一個數,它的相反數為-(-a),故 -(-a) (-a)= 0,等式兩邊同時加a,得出-(-a) = a.
從負數定義可以如下所示推出第三個結果a - (-b) = a b:
由于b (- b) = 0,以及 (-b)- (-b) = 0,故a - (-b) = a b (-b) - (-b) = a b。
也就是說,減去一個負數,等同于加上一個正數。減号和負号的形狀與作用都一樣,結果也是“負負得正”!
總之,我們不必在意數a和b是正數或負數,可以歸納為:一個數加上另一個數等于減去後一個數的相反數。
我們從現在開始就強調,自然數的全部運算法則(公理)都由有理數和實數繼承下來!
正是因為有了運算法則的相容性,我們從來不必關心參與運算的數是自然數,有理數,還是實數。
應用上面的說明,我們不難給出任何兩個數(正數或負數)的加、減運算結果。例如:(-a) (-a)= -(2a)。
自然數的乘法可以作為加法的簡便表示,一開始假定:a ×1 = 1 ×a = a,以及a × 0 = 0。
然後,任意兩個自然a與b相乘,可根據乘與加的分配律依次得到。
接着,讨論負數的乘法,由于 a (-a) a (-a)=0,得(-a) (-a)=-(2a)
即2×(-a)=-(2a)。 一般,(-a)× b = -(ab)
同理,可得a × (-b)= -(ab)
但是,(-a)×(-b)= ? 甚至更簡單情形,(-1)×(-1)= ?
數學家經過很長一段時間才認識到(-1)×(-1)= 1是不能被證明的(即使大數學家歐拉曾給出不能令人信服的一個“證明”!),它隻是一個合适的約定,以定義的方式給定。因為隻有這樣約定,乘加分配律才能對于負數同樣成立。
請看,若将乘加分配律用于下式:
0 =(-1)× (1 (-1))= (-1)×1 (-1)× (-1)
就必須有:
(-1)×(-1)= 1
接着,進入到分數的定義。
任一分數可用一對自然數m和n表示為
。
分數最初是作為自然數乘法的逆運算而定義的:若n·p = m,則m÷n = p,記為
,隻有當m是n的整數倍時,p才是自然數。
對任何自然數m,n定義
,使數的範圍從自然數擴展到全部正有理數。
可以依照自然數除法的性質,如下定義正有理數的加法,乘法,以及兩個有理數相等:
對任意自然數a, b,c, d
很容易驗證,在
和
都是自然數時,上面的定義給出正确的結果,而且,上面的定義使正有理數的加法、乘法運算滿足結合律與交換律,乘加運算滿足分配律。
根據負數的定義,可以定義負有理數。很容易驗證,對任何正、負整數a, b, c, d, 有理數
和
的加法、乘法和相等都采用上述的定義,全部有理數(整數和分數,正數和負數)的加法、乘法運算滿足結合律與交換律,乘加運算滿足分配律。
總而言之,在全部有理數的範圍内,可以應用同樣的自然數的運算法則,進行加減乘除的四則運算,得到唯一确定的、在有理數範圍内的結果。
本文作者:吳新瞻
應用數學與計算機應用高級工程師,編審;
1957一1963北京大學數學力學系數學專業畢業;
1963一1967中國科學院計算技術研究所概率統計計算專業研究生畢業;
長期從事數學應用研究與計算機應用軟件開發工作;
曾擔任中國大百科全書《電子學與計算機》卷特約編輯與撰稿人,《今日電子》執行主編;
發表論文十餘篇,編著出版《随機模型與計算機模拟》一書,譯書若幹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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