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粉絲在後台咨詢,公司需要跟”法人“簽訂勞動合同嗎?
其實大部分做員工關系的HR都有同樣的困惑。
回答完問題,覺得有必要梳理一下相關的知識,把這個問題講清楚。
首先,要弄明白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區别。
在集團型企業中,一般會有子公司、分公司等多種組織機構類型。
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投入全部或部分股份,依法設立的企業,子公司在法律上獨立于母公司。
分公司是指總公司下屬的直接進行業務經營活動的附屬或分支機構。
概念有點枯燥和抽象,為方便理解,我們下面舉個例子,不一定恰當。
子公司就像一個已經成年,獨立的孩子,他可能未婚,也可能已婚,但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已經可以獨立承擔責任。如果哪天這個孩子因為炒股欠了錢,有人找你要債時,你可以直接說:他是成年人,他是他,我是我,子債父償,門都沒有!
因此,子公司是以自身資産為限承擔民事責任,除非子公司的股東出資不實或出資後抽逃資金外,無法清償的債務是無須另行承擔的。
分公司就像是你另外一個未成年的孩子,這個孩子發生的所有問題幾乎都需要你這個監護人來承擔責任。如果哪天這個孩子因為打遊戲欠債,你必須替他還。
因為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發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
其實粉絲提到的是分公司,并不是獨立法人,因此那個員工隻能稱為分公司負責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
其次,我們一定要弄清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大部分人口中的“法人”,其實往往說的是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簡而言之,法人是組織,而法定代表人是個人,這完全不是一個東東。
另外需要注意,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公司老闆,也不一定是股東,有的法定代表人可能大部分員工都沒有見過。
分公司由于不是獨立法人,因此沒有法定代表人,一般叫負責人。分公司的工商信息,上面一般寫的就是“負責人”。
因此,我們要弄清楚的問題其實是:法人需要跟法定代表人簽訂勞動合同嗎?
這個問題老曾無法直接給出答案,需要結合相關情況綜合判斷。
其實對于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最核心的還是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因此,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取決于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
而判斷是否建立勞動關系,最核心的是看是否實際用工,同時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适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關于這部分知識,可查閱老曾之前的文章《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聘用協議=勞務關系?NO,你想簡單了》
根據以上法律法規,我們再來探讨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其實核心需要判斷的就是法定代表人是否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如果法定代表人參與實際經營管理,為公司提供有報酬的勞動,在符合主體資格的情況下,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法定代表人不參與企業實際經營管理,公司也不發工資,不上社保,與公司無勞動關系,則無須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東,既是公司所有者,又代表公司,老曾認為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如果發生勞動争議,有點“自戕”的味道。不禁讓我想起辛曉琪那首歌:自己何必為難自己?
如果法定代表人雖然不參與企業實際經營管理,但是公司每月發放工資、繳納社保,雖然這并不能直接判定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但是從安全角度考慮,老曾個人還是建議簽訂勞動合同。
當然,這種情況下如果能夠簽訂勞務協議,走勞務報酬,社保費用自行承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相關風險。但是仍然無法解決工傷等實際問題。
如果是分公司負責人,可參考以上法定代表人情況處理。
在實際案例中,确實有法定代表人申請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情況。
北京地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争議案件法律适用問題研讨會會議紀要(二)第31條: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二倍工資的,一般不予支持。
這裡的用詞很嚴謹,“一般不予支持“,說明有特殊情況也會支持。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一位普通員工,且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則可能就是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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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體型健碩(胖)、頭發稀疏(秃)、胡須茂盛(猛)的中年油膩男。立志成為HR界的好廚子,廚子中的好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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