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訴被告主體不适格,經人民法院行使釋明權後,原告拒不變更被告也不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裁判規則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别在于: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而在程序方面作出的處理 。 駁回起訴所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案件,用裁定的方式作出 。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過實體審理後,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認為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權利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對當事人的實體請求作出的否定判決 。 駁回訴訟請求解決的是案件實體問題 。
案情特征
駁回起訴不予受理破産一事不再理
李有雷律師分析;
(一)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别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而在程序方面作出的處理 。 駁回起訴所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案件,用裁定的方式作出 。 原告的起訴符合規定條件的,即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過實體審理後,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認為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權利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對當事人的實體請求作出的否定判決 。 駁回訴訟請求解決的是案件實體問題,駁回的是訴訟請求的實體問題 。 因此,駁回訴訟請求是針對勝訴權(即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做出的,解決的是實體問題 。
(二)本案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
本案是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之争,換言之,本案被告不适格涉及的是程序問題還是實體問題,也就是原告的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确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 本案中,原告與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被告有具體的名稱、住所,被告可謂具體明确,原告訴訟請求可謂明确;被告住所地屬縣法院受案管轄範圍,綜上所述,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
(三)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有明确的被告”并非被告與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訴法》一百零八條已暗含兩者含義不同 。
民訴法一百零八條明确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被告隻規定有“有明确的被告”,顯然原、被告評判标準不一緻,也直接闡明了“明确”并非是指與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兩者有本質的區别 。
2、立案審查隻是程序審查,被告是否與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待實體審查後才能确定 。
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立案前審查的依據,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符合該條規定的,予以立案;不符合該條規定的,則裁定不予受理 。 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 立案前的審查屬程序審查,用民事裁定書的形式作出 。 立案時,通過原告的陳述,立案法官隻能明了原告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被告的基本情況 。李有雷律師提示: 在案件未受理、相關法律文書未送達被告,被告未應訴的情況下,查明被告是否與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不可能的 。 當事人的訴權可以分為兩個方面的權利,即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 。 這隻是程序意義上的訴權,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又稱之為起訴權,即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請求人民法院确認和保護的權利;隻要當事人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條件,就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人民法院不能裁定駁回 。 但是當事人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并不等于就具有勝訴權 。 立案前隻能對被告的基本情況初步查明,比如名稱、住所等情況,民事訴訟法規定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訴中必須指出侵害其民事權益的人或與其其發生争議的人 。 依照法律規定,立案後發現被告不明确,即無法确定被告的名稱、住所等,隻能裁定駁回起訴 。 被告是否與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隻有通過實體審查(如開庭審理)後才能查明,它涉及的是實體處理,并非程序問題 。 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又稱之為勝訴權,即請求人民法院滿足其訴訟請求的權利 。 本案中,法院審理後,發現原告與被告之間并無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是原告與被告的下屬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之間曾經存在勞動關系 。 在這種情況下,原告仍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但是沒有勝訴權 。 所以不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 隻有這樣,才能真正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
3、訴訟過程中,法官應行使釋明權 。
被告不适格是指原告起訴的被告錯誤,如甲是債務人,而原告誤将乙當作被告起訴 。 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出現這種情況法官往往是動員原告更換被告或申請撤訴,若原告堅決表示不同意更換被告或申請撤訴,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 若原告同意更換被告或撤訴後重新起訴有利害關系的被告,不屬于“一事不再理”的範疇,法院應受理 。
總之,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發現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條件,用裁定駁回起訴 。 駁回起訴應當以起訴是否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條件為判斷标準 。 駁回訴訟請求是以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為前提,在實體上進行審理後的判斷結果 。 被告主體有誤不屬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情形,原告拒不變更被告的,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應當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
全文
【案例索引】
一審 XXX人民法院(2010年8月19日)
二審 XXX中級人民法院(2010年10月30日)
另查明,栾川縣高山馬鈴薯公司系原栾川縣物資局下屬國有企業,栾川縣物資局後變更為栾川縣商貿局,2004年栾川縣高山馬鈴薯公司破産時,栾川縣商貿局已變更為栾川縣經濟貿易局。原告羅某某每年在民政部門享受傷殘撫恤金(按傷殘優待撫恤标準領取)、每月領取醫療門診補助費、住院醫療費除合療報銷後适當再予補助。庭審中,原、被告均不同意調解。
【審判】
第一種意見認為,栾川縣高山馬鈴薯公司系國有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2004年因經營不善,依法進入破産程序,2004年9月8日,栾川縣高山馬鈴薯公司被栾川縣工商局依法注銷登記;2004年11月26日,原告與栾川縣高山馬鈴薯公司破産清算組簽訂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2004年12月10日,XXX人民法院宣告終結栾川縣高山馬鈴薯公司破産程序,其主體資格已不存在。原告應在破産程序終結前向原公司要求享受各項待遇或破産時向破産清算組提出作為傷殘軍人應享受的各項待遇。原告直到2009年12月才向原栾川縣高山馬鈴薯公司的主管局栾川縣經濟貿易局主張權利,栾川縣經濟貿易局在高山馬鈴薯公司破産後未繼受其任何權利和義務,在高山馬鈴薯公司破産程序中并無過錯,原告羅某某與被告栾川縣經濟貿易局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并繳納、補辦各項社會保險的主體不适格。應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起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一百零八條規定,法院已受理。原告所訴對象是否為真正的侵權者或争議人,應與原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一起,作為實體審理及實體判決解決的問題。不能因為原告所訴被告不是真正的侵權或争議人而裁定駁回起訴,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在本案中,原告與高山馬鈴薯公司清算組于2004年11月26日簽訂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後,一直未向被告主張權利,原告也無證據證實有時效中斷、中止的法定事由。直到2009年12月才向被告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定,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XX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後産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争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争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争議發生之日。原告羅某某主張的其當時不知道國家對退伍軍人有特别的法律規定,在2009年12月才知道該規定,認為權利被侵害應從2009年12月計算時效的主張無法律依據,因此原告所訴争議應以其與栾川縣高山馬鈴薯公司破産清算組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之日起計算時效。故本案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同時原告亦無證據證實有時效中斷、中止的法定事由。按照前述法律規定,應以主體不适格且超過時效為由,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因合議庭意見不一緻,本案經院審委會研究決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原告不服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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