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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上訴成功後果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9-09 10:12:14

重婚罪上訴成功後果?案件來源: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案件來源”或者“案件轉自”的作品均轉自網絡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内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重婚罪上訴成功後果?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重婚罪上訴成功後果(某女子14年後再結婚)1

重婚罪上訴成功後果

案件來源: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案件來源”或者“案件轉自”的作品均轉自網絡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内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

【案情回顧】

徐某(女)與肖某(男)于2000年舉行婚禮,婚禮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01年2月,因徐某年僅16歲并未達到我國法律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肖某的母親便以“徐秀花”的虛假信息為徐某和肖某申請結婚登記,并領取了結婚證(徐某并未到場),同年10月,徐某生育一子(小肖)。2003年某天徐某與肖某因感情不和睦發生矛盾,徐某離家出走,一直獨自在外打工,十餘年一直未回過家,也未對家庭盡到任何義務,對小肖更未盡到撫育責任。2014年,徐某與袁某登記結婚并生育一女。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徐某的行為構成重婚罪,判決徐某有期徒刑7個月。(徐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徐某的行為構成重婚罪,但量刑不當予以糾正,判決,徐某構成重婚罪,但免予刑事處罰。(檢察院提起抗訴)

再審法院認為,徐某的行為不構成重婚罪,撤銷原判決。

【君君說法】

1.徐某與肖某之間到底是什麼關系?

解答:《民法典》第1047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1051條【婚姻無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結合本案,徐某與肖某2001年領取結婚證時,徐某年僅16歲,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不符合法定條件,且徐某和肖某後續從未辦理過結婚登記并且在本案處理過程中也未補辦過結婚登記。故無論徐某與肖某是否舉辦過婚宴、是否生育過子女,也無論周圍群衆是否認定雙方為夫妻關系,徐某和肖某之間均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事實婚姻關系,隻能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即徐某沒有構成重婚罪的事實和法理基礎。

2.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

解答:《刑法》第258條規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事實婚姻是否構成重婚罪,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給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批複中,明确指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該批複中,“有配偶的人”與“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存有明顯區分。“有配偶的人”理解為經過合法婚姻登記形成了夫妻關系的人。即合法婚姻與所謂的“事實婚姻”如果要構成重婚罪的話,應當是合法婚姻發生在前,而“事實婚姻”發生在後。

結合本案,徐某與肖某之間的關系屬于非法同居關系,不屬于事實婚姻關系,而且徐某和袁某之間的關系屬于合法婚姻關系,即徐某的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結語:我國《刑法》規定重婚罪的目的是保護我國一夫一妻的既有家庭關系,如果認定徐某構成重婚罪,則必然導緻徐某和袁某之間的合法婚姻為無效婚姻,反而徐某和肖某之間的非法同居關系得到肯定上升到婚姻關系且得到法律保護,而且嚴重損害了徐某的婚姻自由權。因此,判處徐某不構成重婚罪是與立法本意向道而行的。

【筆者感悟】

人的一生很漫長,而在漫長的歲月中,您會遇到很多人、很多事,但不管何時何地,遇事應當理性處理,應當在法律框架内處理個人事務,不應當去觸碰法律這條高壓線。

您有什麼不同的觀點,歡迎在評論區進行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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