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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員工的不良行為或業績表現采用批評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18 03:41:04

對員工的不良行為或業績表現采用批評(對員工有不利影響嗎)1

有人問我:“查詢工資卡上的工資,發現備注是‘代發工資’,有沒有什麼不利影響?以後如果萬一發生勞動糾紛,公司會不會不承認是它的員工?”

“代發工資”,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銀行代發,一類是勞務派遣公司代發。再進一步細分的話,勞務派遣公司代發又分為員工知情、員工不知情兩類。

我們一個類型地一個類型地來分析對員工的影響。


銀行代發工資

代發工資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委托單位的委托,将委托單位向本單位職工發放的工資、獎金等收入,通過轉賬劃入指定職工在銀行開立的活期儲蓄賬戶内的一項業務。

這是一種非常常見的工資發放方式,對于公司和商業銀行,都是雙赢。

在十多年前,傳統的工資發放方式是,公司财務人員先從銀行提取現金,再根據工資條按人發放;或者,在網上銀行,一個個地操作轉賬。

對于員工不多的小公司,這種工資發放方式并不存在太大問題。而且,現金發放的方式,還會給員工帶來不一樣的愉悅感,尤其是對于年齡大的員工。

但是,随之電子銀行以及移動支付的普及,傳統的工資發放方式就顯得比較落伍了。尤其,有些公司的員工有上百人,甚至上萬人,如果公司自己發放工資的話,費時費力,而且還容易出現錯誤,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銀行代發工資,方便快捷,不容易出錯也就變成了香饽饽了。


對員工的不便之處

這種操作方式,可能會給員工帶來的不便之處就是需要辦理指定銀行的銀行卡。對于我們很多人來說,經常用的銀行卡也就一兩張,離職後要麼專門跑銀行去注銷工資卡;要麼就變成一張閑置制卡,過段時間後就遺忘了。

當然,通過銀行代發工資的,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備注“工資”,而很少備注“代發工資”。

銀行代發工資,并不改變員工的勞動關系,即使以後發生勞動糾紛,也不會因為勞動關系的認定問題而産生不利影響。反而,因為存在銀行代發工資的流水明細,可以作為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證據,以及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依據。


勞務派遣的代發工資

除了銀行代發工資業務,也有不少公司通過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代發工資。

一類是勞務派遣員工。這種情況,勞動關系是比較明确的,勞務派遣公司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員工的義務;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為用工單位,是員工工作的場所。

用工單位,将員工的工資支付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再支付給員工。需要注意的是,勞務派遣工和用工單位的正式員工,是“同工同酬”,不得區别對待;而且,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員工收取任何服務費用。

員工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争議時,被告人是勞務派遣公司,但是用工單位可以為第二被告。


員工不知情的第三方代發工資

也有少數公司,雖然直接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出于避稅的考慮,并不直接給員工發放工資,而是私下與第三方公司簽訂代發工資協議,由第三方公司發放工資給員工。

這種方式相對比較隐蔽,因為除了工資發放單位發生了改變,其他并沒有發生改變。

這種方式,是存在一定法律風險的。且不說,公司避稅的法律風險,一旦發生勞動糾紛,員工維權時,公司就可能會以非本公司員工為由,否定勞動關系,給員工增加舉證的麻煩。


代發工資的勞動關系确定

銀行代發工資,并不影響勞動關系的認定,隻要有《勞動合同》就可以。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要求,對公司進行雙倍工資的索賠。

不論是員工知情,或者員工不知情,通過第三方代發工資,都有可能存在勞動關系的認定問題。

雖然你在這家公司上班,别人也都知道你在這家公司上班,但是法律不會就因此認為你就是這家公司的員工,在法律的角度上來看必須擺事實拿依據。因此,發生勞動糾紛,如果你拿不出相應的證據,就有可能敗訴。

如果你是勞務派遣工,你需要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你是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如果你和勞務派遣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需要通過其他證據,證明你是員工,并要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經濟補償。

關于證據,稍後告訴你。

當然,為了增加勝訴的概率,你可以把用工單位列為共同被告。大多數情況下,用工單位為了規避自己的法律責任,會證明你是勞務派遣工,相當于給你提供了證據。


可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

如果公司以沒有直接發放工資,而否定勞動關系的存在,我們員工可以通過提供以下證據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或用工關系:

1. 工作内容的證據,如電子文本、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 工作的相關标識,如工作信簽、員工牌、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

3. 公司給員工的制度,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财務制度、員工名冊等;

4. 與其他員工或主管領導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誰還沒有個微信群呢;

5. 可以通過人證,比如其他離職員工的證言,證明在公司上班;

6. 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如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為證據使用。

我國勞動仲裁的舉證規則适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與“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相結合的規則。

根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争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争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因此,可以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是,如果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你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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