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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大隊和仲裁哪個力度大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06 12:18:41

來源:找法網

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争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那麼,勞動仲裁流程怎麼走呢?下面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争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仲裁流程怎麼走呢?下面跟着找法網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申請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别、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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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确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二、立案

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内,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内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内将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三、調解

當事人申請勞動争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争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自勞動争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内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内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四、開庭審理

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争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将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五、裁決

仲裁庭裁決勞動争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争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争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上述内容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了勞動仲裁流程怎麼走的相關内容,勞動仲裁流程包括有申請、受理、調解、開庭審理,最後做出裁決,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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