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降血糖案例?以具有保健需求老年病人為主要目标群體,利用“植物成分”“不含西藥、不是藥品”“保健品副作用小”等老年人容易相信的噱頭,吸引并使老年病人信以為真從而購買……近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荊某、張某相應刑罰,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保健品降血糖案例?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以具有保健需求老年病人為主要目标群體,利用“植物成分”“不含西藥、不是藥品”“保健品副作用小”等老年人容易相信的噱頭,吸引并使老年病人信以為真從而購買……近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荊某、張某相應刑罰。
被告人荊某、張某等人于2009年注冊成立了A公司,張某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荊某系該公司實際負責人。據悉,A公司未取得保健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不具有經營保健食品的許可和資質,且該公司生産、銷售針對糖尿病患者的複合苦荞麥壓片糖。該産品由荊某提供配方,張某接受荊某指派,按照配方購進原材料并運至第三方公司,由第三方公司負責加工生産為複合苦荞麥壓片糖。
在北京地區,A公司以每盒人民币110元的價格向代理商出售複合苦荞麥壓片糖,并給代理商的對外銷售指導價是每盒498元。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期間,A公司向代理商出售價值36.3萬元的複合苦荞麥産品。案發後,公安機關起獲A公司已生産但尚未銷售的複合苦荞麥壓片糖76箱零324瓶,起獲代理商尚未銷售的複合苦荞麥壓片糖9箱零174盒零77瓶。經鑒定,上述起獲的複合苦荞麥壓片糖中含有國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鹽酸苯乙雙胍和格列本脲。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壓片糖中檢測出的鹽酸苯乙雙胍和格列苯脲的含量與市場銷售的西藥含量相當,遠高于天然苦荞麥中檢測出的上述兩種物質的含量,荊某、張某在生産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銷售,情節特别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荊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一百五十萬元;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一百五十萬元;在案凍結違法所得三十六萬三千元予以沒收;在案扣押涉案食品予以沒收。
法官提示,鹽酸苯乙雙胍和格列苯脲均為降血糖藥,并非保健品,用藥須遵醫囑。本案被告人以銷售能夠降低血糖的“保健品”為名,在生産的“保健品”中違規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鹽酸苯乙雙胍和格列苯脲以達到可以媲美藥品的治療效果,從而對外銷售獲利。本案涉及全鍊條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生産涉案毒害“保健品”數量較多,銷售金額較大,嚴重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荊某、張某共同犯罪從重處罰,充分體現了維護食品安全的精神。法官在此提示老年人須理智看待保健品,購買保健品時需認準“藍帽子”保健食品專用标志,對于效果太明顯的保健品應當謹慎。
(京法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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