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代通知金是怎麼計算的嗎?
代通知金,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代替因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無過錯勞動者而造成的工資損失賠償。也就是大家通常所了解的“N 1”中的“1”。但是一般的員工和HR都分不清這個賠償金到底是怎麼計算的呢?
代通知金,一個月工資,正常是以勞動者上個月的工資為标準,如上個月的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就取合同解除前12個月平均工資。
當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取當地月最低工資标準,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3倍賠付。
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在勞動者無過錯(單位可能有過錯也可能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都應賠錢(給予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償)。
那麼平時大家經常解除到的經濟補償金、違約金、賠償金都有什麼區别呢:
1.經濟補償金:
法定的,适用于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而勞動者無過錯情形,用人單位為支付主體。
2.違約金 :
約定的,适用于勞動者違反服務期或者競業限制的約定,勞動者支付。
3.賠償金:
法定的,因一方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情形,過錯方(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支付。
此外,分享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一些情形:
(1)勞動者符合随時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
(2)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緻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符合提前30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符合可裁減人員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産或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 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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