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很多類似“自衛變成鬥毆”啼笑皆非的事情,有群情激奮者,有官媒抨擊者,有央辦查處者,不一而就。但大部分是隔靴撓癢,治癬之術非去病之法。
讀懂《道德經》會明白,“依法治國”之法,非“立法”中之法,而是“法則”中之法。
通過某個機構的“立法”,大多數屬于“律法”而非“法律”。
有人肯定會說“颠倒字序就有區别嗎?”
是的!
一,法律者,以客觀規律法則中的法則制定律條,為之“法律”。
律法者,以主觀臆斷按照主觀意識需要制定律條,為之“律法”。
比如,①此處水流湍急,漩渦鳴人,很不适合遊泳,為了節省值班人員值守,避免浪費無效勞動力。
制定條律“此處遊泳罰款500元”。其目的是挽救人們生命,用500元救回一條人命,非常值得,符合客觀規律法則。屬于“法律”。
②但如果此處水淺浪平,非常适合遊泳,但因為屬于飲用水源,也是為了避免人員值守浪費無效勞動力。
制定條律“此處遊泳罰款5萬~10萬”。雖然有保護水源的目的,但違背了自然法則,純粹的遊泳并不會破壞水源,“5~10萬的處罰”涉嫌敲詐勒索。屬于“律法”。
但如果制定“此處遊泳罰款200元”,也符合自然法則,因為這是通過“自然心理學規律”阻擋人們在此遊戲,保護水源。屬于“法律”。
如果大家還有些分不清楚。我們在總曆史上一個有名的“法律”,舉例說明。
元初,有一條“法律”,“人主具有初夜權”。說的是元朝入主中原,草原人作為人主,對他統治下的漢人新婚之妻,具有“初夜權”。
這種“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是真的平等嗎?
答案不言而喻!
二,隻有符合客觀規律法則的“立法”才能稱為“法律”。否則隻能是“律法”。
不符合客觀規律法則的“立法”不能稱為法律,也就沒有“法律”資格。
在人人平等的前提下,“律法”必須取締。
也就是一切不符合自然規律法則的“立法”都是違法的。
“法治、民主、平等”是建立在客觀規律的法則下的行為。如果“立法”随心所欲,或者不符合自然規律的法則。人人平等根本就是無根之水,沒有“人人平等”何來“民主、平等”?
當我們判斷“法律”是必須符合自然規律法則,“依法治國”才能真正實現。
這種“法律”有是非曲直作為前提,再也不會“小偷具有危險知情權”;碰瓷具有“訛人權”;自衛可能成為“鬥毆”;砍自己家的樹木成為“破壞環境罪”;偷吃别人家的作物中毒可以“索賠”;銷售10元錢的蔬菜意味着幾萬元的罰款……
這些一個一個違背自然規律法則的案例将會急劇減少。人們才會真的被法律保護,而不是“不知所謂,無所适從、畏法懼法而不尊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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