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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品牌專營店的特點

品牌 更新时间:2025-01-11 11:48:16

商務部部長鐘山日前簽發商務部2017年第1号令,《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已經商務部第9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經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同意,《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令2005年第10号)同時廢止。

品牌授權模式世界通用

2005年4月1日實施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的修改,嚷嚷了好幾年,幾易其稿,終于水落石出。

汽車品牌專營店的特點(品牌授權仍将是汽車銷售主業态)1

新版《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公布後,各界有很多解讀。有人說,新的管理辦法打破了原來的汽車4S店單一授權模式, 汽車電商将迎來發展機遇。還有人解讀說,按照新的管理辦法,以後非授權企業也可以經營汽車銷售。

其中一些解讀顯然是不完全的。雖然新版《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和《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相比,去掉了“品牌”二字,不再強調必須授權經營。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今後相當長一個階段,以4S店為主體的品牌授權經營,仍将是汽車銷售的主要業态。

至于汽車電商、汽車大賣場、汽車超市等新業态,都是建立在4S店這一基礎上的。因此可以說,新的管理辦法依然維持了原辦法的核心内容。

4S店模式保障消費者利益

目前國内汽車銷售普遍采用4S店的銷售模式,據估算,通過4S店銷售的車輛占到全國汽車總銷量的95%以上。

所謂 4S店,是一種以四位一體為核心的汽車特許經營模式,包括整車銷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後服務(Service)、信息反饋等(Survey)。

經過十幾年的實踐,以4S店為主體的品牌授權經營模式,已經成為汽車銷售的主流業态。

作為汽車生産廠家的服務延伸,4S店有其特有的優勢:一是能夠确保消費者買到貨真價實的原廠汽車産品;二是能夠享受汽車廠家承諾的免費保修或保養;三是能夠更換到原廠零配件,保證了零配件的純正性和質量;四是能夠保證修車的質量和汽車的安全;五是能夠保證該品牌正常的銷售秩序。

汽車品牌專營店的特點(品牌授權仍将是汽車銷售主業态)2

最關鍵的一點是,由于4S店都是汽車整車廠家授權經營的。如果車輛出了質量問題,消費者可以通過4S店一直追到産品的源頭。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總則第五條規定: 在境内銷售汽車的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完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體系,保證相應的配件供應,提供及時、有效的售後服務,嚴格遵守家用汽車産品“三包”、召回等規定,确保消費者合法權益。

這一規定和汽車4S店的要求是一緻的。在當前國内假冒僞劣汽車零部件泛濫,路邊店坑蒙消費者時有發生的情況下,4S店這種集銷售、維修、服務一體的營銷模式是适合中國國情的,不會輕易改變。

品牌授權動了誰的奶酪

2005年出台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汽車供應商對未經汽車品牌銷售授權或不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不得提供汽車資源。

汽車品牌專營店的特點(品牌授權仍将是汽車銷售主業态)3

按照這一條款,在合法渠道購買汽車的消費者如果車子出了問題,可以直接找到授權的汽車供應商,不會扯皮沒人管。有效地保護了消費者的利益。

但是,這一條款堵住了沒有得到授權的企業,他們不能再經營汽車銷售,《辦法》動了這些人的奶酪。

《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開始實施就遭到了利益集團的圍攻。十幾年來,他們頑強地時不時發難。在種種壓力下,商務部開始對《辦法》進行修改,但由于意見分歧過大,拖了好幾年才出台。

實事求是地說,新版《汽車銷售管理辦法》是一個折衷的産物。有沒有這個辦法,現行的汽車銷售模式都不會發生根本變化。

汽車品牌專營店的特點(品牌授權仍将是汽車銷售主業态)4

那些不顧消費者利益,隻想賺錢的利益集團,也不會得逞。即使非授權經銷商可以賣汽車,可是汽車供應商敢把汽車資源提供給你嗎?消費者敢去你那裡買車嗎?

新版《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十二條明确規定,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産企業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提醒和說明,并書面告知向消費者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

先不說供應商會不會向非授權經銷商提供汽車,即使提供了,消費者敢買嗎?

這些非授權的經銷商,有完善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體系嗎?能保證相應的配件供應,能提供及時、有效的售後服務嗎?能嚴格遵守家用汽車産品“三包”、召回等規定嗎?如果沒有,如何确保消費者合法權益?

汽車品牌專營店的特點(品牌授權仍将是汽車銷售主業态)5

從最近幾年的實踐來看,汽車大賣場、汽車超市,實際上是4S店的延伸。至于汽車電商,則必須和線下的4S店結合起來,才能夠生存下去。

品牌授權并不帶來壟斷

有人說汽車品牌授權經營模式帶來了壟斷,這種說法是不懂《反壟斷法》。

目前國内以4S店為主體的汽車品牌授權經營模式,其實是特許經營的一種方式。

根據2007年國務院頒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所謂特許經營,指的是一家企業(特許人)有期限地或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業(被特許人)使用其商标、商号、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專有權利,按照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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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廠家和汽車經銷商的關系,實際上是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的關系。 品牌授權經營模式,并不一定構成壟斷。是否存在壟斷行為,和采用什麼營銷模式沒有關系,而是看這家企業是否具有壟斷地位并加以濫用,是否參與價格同盟等違法行為。

所謂價格壟斷,必須是有競争關系的幾個汽車品牌聯合起來制定統一價格,這才叫壟斷。而單一汽車品牌執行統一的指導價格,并非壟斷,隻是商品經濟的普遍做法而已。

新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加大了對經銷商的保護力度,明确規定主機廠不得壓庫、搭售,不得限定地域等。這是一個進步。

随着國内汽車市場日益成熟,汽車銷售模式也在多元化。但是在相當長一個時期,以4S店為标志的品牌授權經營模式,仍将是中國汽車銷售的主要業态。(作者系中國汽車工業協會專家委員會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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