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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貸的限制、公司捐贈的限制。
今 日 部 分
本 期 内 容 安 排
近期我們開始分享學習公司的能力。概括說:
1. 公司能力分為:
(1)公司的權利能力;
(2)公司的行為能力;
(3)公司的責任能力。
上一次在公司權利能力章節,我們分享了公司權利能力的基本概念、範圍及公司章程對權利能力的限制和公司章程實務上會遇到的一些小問題。
除了上述常規問題外,今天我們開始深入研究一下公司權利能力的特别限制(即:對于公司主營業務範圍以外的公司權利義務的限制)。目前主要是在四大方面對公司的權利能力存在特别限制:轉投資限制、借貸限制、捐贈限制及擔保限制。
本 期 内 容 安 排
公司借貸限制及公司捐贈限制
公司借貸限制及捐贈限制,是公司權利能力特别限制中較簡單的概念,我們先從這兩個說起。
1、公司借貸限制
圖 示 總 結
本部分從基本原理和我國的法律規定及實踐角度出發,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
圖 示 說 明
基本原理
1.域外法律,一般情況:
不限制公司對外借款。
2.域外法律,在特别情況下:
(1)公司不得對他人、公司股東或公司管理層提供借款;
(2)上述規定同樣适用于公司的總經理、法人董事的代理人,以及前述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和一切中間人。
我國公司法關于“借款”的規定
我國公司法(包括公司法及相應公司法解釋一到公司法解釋五,下同,不再贅述),有一處提及“借款”,即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解析:
1. 本條款所在章節為公司法的第四章第三節,該章節規制主體對象為股份有限公司,并不限制有限責任公司。
2.本條款僅限股份有限公司向管理層借款,不禁止股份有限公司向管理層以外的主體提供借款。
我國公司法關于“借貸”的規定
我國公司法有一處提及“借貸”,即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三)款: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将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财産為他人提供擔保。
解析:
本條款所在章節為公司法的第六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該章節規制主體對象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實踐意義:
目前主流觀點認為:本條款排除了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于公司對外借款的決策權。即: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決定的公司對外借款(大概率)無效(根據目前主流判例觀點,如在此種情況下簽約人出具合法授權文件或者相應決議且盡到審慎義務等,才有機會認定該借款有效)。
2、公司捐贈限制
圖 示 總 結
本部分從基本原理和我國的法律規定及突出問題出發進行分享。
圖 示 說 明
基本原理
1.早期:超越公司目的。
(1)公司的性質是營利法人,其唯一宗旨是增進股東利益。
(2)認定:公司向他人捐贈,屬于超越了公司權利能力範圍的行為。
2.後期:承認合理範圍慈善捐贈。
各國認為捐贈有利于社會公益的發展,同時公司也是捐贈的重要财源之一,所以法律承認在合理範圍内的為慈善捐贈活動。
3.引出問題:
(1)與公司利潤無關的巨額公益捐贈的數額。
通常标準是不超過“合理的數額”。該數額一般公司法沒有限定;有可能在稅法标準上體現為不超過捐贈所減免稅費的最高額。
(2)捐贈對象。
限于公認的公益事業。否則還是有可能構成越權捐贈。
(3)政治捐贈。
在不同國家存在較大差别和争議。
我國的規定
我國公司法沒有關于公司捐贈的相關規定,或者說,我國公司法不禁止公司捐贈行為。
實踐中捐贈的合理性
1.捐贈目的的合理。
指公司捐贈應有利于社會公益。
2.捐贈數量的合理。
指捐贈數量應根據捐贈情況确定。
突出問題
1.股東利用控股地位決定公司捐贈。
此情況面臨合理性審查問題。如控股股東為達到個人目的影響公司存續發展所進行的捐贈,将直接損害公司少數股東的利益。
2.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進行的捐贈無效。
(1)該行為應受限于法律、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等;
(2)同時,該捐贈行為不屬于公司日常經營管理行為,違背了公司法營利性原則,即為法定代表人的越權行為;
(3)對于受贈人而言,法律直接認定:
A.受贈人應當知道(即:法律默認受贈人知道):法定代表人沒有捐贈決定權;
B.故:對于受贈人而言,法定代表人對其進行的公司捐贈行為不存在保護善意相對人(受贈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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