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GB/T 5169.5阻燃測試
本試驗是用于确定在規定的條件下試驗火焰不會使部件起燃,或試驗火焰引燃了可燃部件,但是部件的燃燒持續時間或燃燒長度是有限的,并且火焰或從試驗樣品上落下的燃燒或灼熱顆粒不會使燃燒蔓延。
持續時間
5s、10s、20s、30s、60s、120s
預處理
在溫度15℃-35℃,相對濕度45%-75%的環境下,至少處理24小時。
測試現象
本試驗是用于确定在規定的條件下試驗火焰不會使部件起燃,或試驗火焰引燃了可燃部件,但是部件的燃燒持續時間或燃燒長度是有限的,并且火焰或從試驗樣品上落下的燃燒或灼熱顆粒不會使燃燒蔓延。
二、GB/T 5169.11阻燃測試
範圍:GB/T 5169的本部分詳細規定了着火危險試驗中施加于成品的灼熱絲試驗。
試驗條件的說明和試驗樣品選擇:
如果可能,試驗樣品應是一個完整的成品。試驗樣品的選擇應确保試驗條件與正常使用中存在的條件無顯著的差異,如形狀、通風、熱應力影響以及試驗樣品可能出現的火焰或燃燒顆粒或灼熱顆粒落到試驗樣品附近的影響。
如果試驗不能在完整的成品上進行,或除非有關規範另有規定,則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a)在需要檢驗的部件中切下一塊;
b)在完整的成品上開一小孔使其與灼熱絲接觸;
試驗要求:
除了GB/T 5169.10-2006第8章的規定之外,除非另有規定,試驗樣品安裝時應使灼熱絲的頂部施加到試驗樣品在正常使用時可能會遭受熱應力的表面部分。灼熱絲應盡可能地保持水平。
在同一個試驗樣品上進行的試驗多于一個點時,應注意前邊的試驗導緻的劣化不能影響後面要做的試驗的結果。
在沒有詳細規定設備在正常使用期間遭受熱應力的區域時,灼熱絲的頂部應施加在試驗樣品最薄之處,而且離試驗樣品上邊緣最好不少于15mm。
在試驗期間,将試驗樣品固定在實驗裝置上,但不應将額外的機械應力傳給試驗樣品。
試驗結果的評定:
除非有關規範另有規定,試驗樣品如果沒有燃燒或灼熱,或全部符合下面的情形,則認為通過了灼熱絲試驗:
a)如果試驗樣品的火焰或灼熱在移開灼熱絲之後的30s内熄滅,即te≤ta 30s;
b)當使用規定的包裝絹紙的鋪底層時,絹紙不應起燃。
相關阻燃檢測設備
水平垂直燃燒試驗機
灼熱絲試驗儀
針焰試驗儀
漏電起痕試驗儀
單根電線電纜垂直燃燒試驗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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