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處分法》第十二條、第四十四條
對免予處分、不予處分的
适用條件和程序作出了規定
實踐中需要注意
一是關于什麼情形下需作出免予、不予政務處分決定。監察機關經立案調查,認為公職人員具有《政務處分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兩種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政務處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作出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決定。監察機關經談話函詢或者初步核實,認為公職人員具有《政務處分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兩種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等規定,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對該公職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不需要再作出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決定。需要指出的是,若僅黨紀立案,監察機關沒有立案的,監察機關通常不需要作出免予、不予政務處分決定。
二是關于免予、不予政務處分是否需要制作書面決定。依照《政務處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等規定,決定給予政務處分的,應當制作政務處分決定書,并及時送達被處分人及其所在機關、單位;對符合免予、不予政務處分條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務處分決定,但對是否要制作免予、不予政務處分決定書,以及是否要送達被免予、不予處分人及其所在機關、單位則沒有明确規定。對此,依照《監察法》第五條、第四十九條等規定,結合以往工作實踐,鑒于決定免予、不予政務處分的,均認定被免予、不予處分人的行為構成違法,為保障其合法權益,應當制作書面的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決定書,并送達被免予或者不予處分人及其所在機關、單位,其中在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的同時,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且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在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決定書中表述為“決定對×××免予(不予)政務處分,對其違法所得予以沒收(追繳、責令退賠),并對其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不需要另行單獨作出沒收(追繳、責令退賠)決定。與此同時,在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決定書中應當寫明不服該決定的救濟途徑和期限,通常可以表述為“本決定自××××年××月××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内向本委申請複審;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内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核”。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決定書的其他内容可以參照政務處分決定書的相應内容把握。
三是關于免予、不予政務處分如何區分适用。依照《政務處分法》第十二條規定,免予政務處分和不予政務處分的适用條件基本相同。在确定作出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決定時,監察機關應當根據該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結合其悔改表現等情況,綜合分析研判後,與拟同時對其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4種處理方式的選擇确定一并考慮,若拟同時對其予以誡勉的,一般可以免予政務處分;若拟同時對其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的,一般可以不予政務處分。
四是關于免予、不予政務處分是否需要進行違法事實見面。依照《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前,監察機關應當将調查認定的違法事實及拟給予政務處分的依據與被調查人見面核對,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但對拟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的是否要進行違法事實見面則沒有明确規定。對此,依照《監察法》第五條關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關于“查明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後,審查調查組應當撰寫事實材料,與被審查調查人見面,聽取意見”等規定,監察機關拟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的也需要進行違法事實見面。
需要指出的是,監察機關調查終結後,可以形成《×××(同志)(違紀)違法事實材料》與被(審查)調查人見面核對。依照《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同志)(違紀)違法事實材料》中需寫明調查認定的違法事實及認定其行為構成違法的依據。
五是關于免予、不予政務處分是否需要移送審理。監察機關調查部門經立案調查,認為被調查人的行為構成違法,符合免予、不予政務處分條件的,依照《監察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第五十條等規定,應當移送本機關案件審理部門審理,案件審理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并報請本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後,依法作出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決定書。此外,對已作出免予或者給予黨紀處分決定的,即使沒有同時給予政務處分,監察機關也不宜再作出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決定。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審核:李 楠
制作:張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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