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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法經營性用地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22 09:11:28

新土地法經營性用地(關于設施農用地相關法律法規的解讀)1

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産養殖的生産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

關于設施農用地的辦理手續流程是怎樣的?

設施農用地實行備案管理,不需要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經營者在簽訂土地使用合同後向鄉行政機關備案。養殖設施用地可由養殖場與鄉鎮行政機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協商并簽訂用地協議方式即可獲得用地。鄉鎮行政機關定期彙總情況後會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設施包括永久基本農田的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動工建設。

關于設施農用地的規模是如何确定的?

各類設施農業用地規模由各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生産規模和建設标準合理确定。其中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整改标準,南方地區控制在單層15平米以内,北方地區控制在單層22.5平方米以内,其中嚴寒地區控制在單層、30平方以内。如果占地面積超過兩畝的農業大棚,其看護房控制在單層40平方米以内。自然資源部辦公室關于保障生豬養殖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生豬養殖圈舍、場區内通道及綠化隔離帶等生産設施用地,根據養殖規模确定用地規模增加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取消15畝上限規定,保障生豬養殖生産的廢棄物處理等設施用地需要。

關于設施農用地可以占用基本農田來使用嗎?

三設施農用地可以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嗎?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确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對于什麼是少量、如何補劃基本農田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參見設施農用地政策。

關于設施農用地是否可以建設多層的建築?

種植設施用地不能建多層建築,否則可能出現新的大棚房,養殖設施允許建多層建築,但要符合相關規劃、建設、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關于設施農用地屬于哪一種地類?

《土地管理法》将土地用途分類: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類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内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按照2017年11月1日公布實行全國土地利用現狀分類設施農用地屬于農用地。

是否可以用設施農用地來建設農家樂以及開餐館?

根據規定,設施農用地不能用于改建住宅、私家莊園、别墅,不能用于餐飲、娛樂、康養等經營用途。用于這些用途的,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設施農用地的可以占用林地嗎?

設施農用地是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相關政策規定占用林地的,須按林地管理規定辦理使用手續。但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于生豬養殖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辦資質。2019163号規定,生豬養殖使用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中宜林地的,可以由養殖企業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林地承包方式或經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報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備案。這部分以林地按不改變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額養殖企業從事養豬活動結束後要及時恢複。生豬養殖确需使用除以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改變林地用途的。地方各級裡地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在依法依規的基礎上,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簡化使用林地審批手續,切實保障林地定額為提高審批效率。省級林地和草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辦理生豬養殖使用林地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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