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證,是很多買房人都繞不過去的一關。
畢竟買房,不是交了錢,收了房就算完事了。
手裡有證,心裡才不慌。
房産證,就是房子屬于你的證明。
但當房産證遲遲拿不到手時,買房人該怎樣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今年5月,紅星威尼斯莊園三期業主就經曆了這樣的煩惱。
3月中旬,哈爾濱鼎順泰和置業有限公司給業主發了一份《哈爾濱威尼期莊園三期産權辦理告知書》。
告知書中表示:
預計于3月31日取得房屋的不動産首次登記證明文件,該公司将于取得文件的第一時間通知業主辦理不動産證。
該公司還承諾,在取得首次登記證明文件後,就将代收的契稅、維修基金等統一代繳,以協助商貸業主辦證。
然而到了5月份,業主們房産證沒到手不說,還被告知3年前被收取的房屋契稅款早已不知所蹤。
據業主劉女士表示:“入戶時交各項費用,不交錢不給鑰匙,當時也是沒辦法。至今未給業主辦理産權證,也沒退款,款項的去處也無處查詢。”
交款項目包括:産權登記費、他項權證、印花稅、契稅、住房專項維修基金等,都是與辦證相關的費用,其中契稅是金額最高的,每戶1-2萬元。
三期商貸業主達到800餘戶,假如按2%的比例計算,可達上千萬。
但根據松北區不動産登記分中心負責人:
該項目現在還沒到不動産的辦證環節,稅務機關也并未委托開發公司代收稅款,也不清楚居民繳納稅款的去向。
掏空全家錢包買的房,沒有房産證,提前交的契稅錢也不知所蹤,你說鬧心不鬧心!
那麼遇到這種情況,買房人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本文以下簡稱《商品房買賣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①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不動産登記的期限;
②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标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③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标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處理方式分兩種情況:
①有明确約定
結合合同自治原則,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之間對買受人辦理房屋産權證書期限有明确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直接依據當事人的約定确定出賣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②無明确約定
如當事人之間就此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而又不能通過協商加以明确的,人民法院則應根據《商品房買賣解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即——“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标準計算”來确定出賣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但由于商品房買賣合同并非借款合同,其不會約定貸款利率,故以此确定違約金存在一定的障礙。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币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
逾期貸款罰息利率由原來的按日2.1‱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鑒于買賣雙方合同義務的對等性,人民法院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四款: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預期付款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預期付款損失的,違約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币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預期罰息利率标準計算;違約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後的,人民法院可以違約行為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标準為基礎,‘加計30%~50%計算逾期付款損失’的規定,來确定出賣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賠付标準為:以LPR為基礎加計30%~50%來作為違約金标準。
業主,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5月20日,哈市不動産登記交易事務中心召開2022年不動産登記交易工作暨能力作風建設年動員會議。
5月末,哈爾濱有樓盤已開啟“交房即交證”試點新模式。
△華潤置地崑崙禦
哈爾濱“交房即交證”,正在穩步推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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