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erry Zhao趙昊,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專利律師,中國執業律師,專利代理人)
雖然專利自由實施盡職調查的坑還沒填完,但是筆者仍然任性地再挖一個新坑,來記載下趙日天以及他的小夥伴在工作中跳過的坑以及遇到的新鮮事,看官們快到坑裡來。這一系列的單篇文章會比較短(絕對不是偷懶湊數,絕對不是),願各位看官奇聞共賞,舊坑不跳。
專利的保護期限專利的保護期限大家應該比較熟悉,發明專利是從申請日起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是從申請日起10年。但是,專利保護的最後一天到底是那一天呢,可能大家就未必清楚啦。
舉個例子,有一個發明專利申請,優先權日是1997年10月1日,申請日是1998年10月1日,公開日是1999年3月16日,授權日是2003年7月12日。那麼問題來了,申請日 20年是2018年10月1日(算成2017年10月1日的同學自行去面壁,保護期限是從實際申請日而非優先權日期限),這一天專利到底還有沒有效呢?
我是答案
這一天專利已經過期了,該專利有效的最後一天是2018年9月30日。
正經的法條
《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9章第2.1節專利權期滿終止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例如,一件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日是1999年9月6日,該專利的期限為1999年9月6日至2009年9月5日,專利權期滿終止日為2009年9月6日(遇節假日不順延)
其他期限從上面的法條可以看出,在計算專利期限的時候,申請日當天被計算在内了,所以最後一天就已經過期啦。那麼新的問題來了,專利涉及的其它期限如何計算?最後一天是不是同樣認為已經過期啦?
我是答案
第一天不計算在内,因此最後一天仍未過期。
正經的法條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後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由上面的法條可知,除了專利期限這類明确記載了起算日的期限之外,其他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内,因此最後一日應該還是有效的,也就是為什麼上面的專利(申請日是1998年10月1日)能夠要求1997年10月1日的優先權的原因。此外,其他期限還會遇到節假日順延,比如遇到了國慶節,要順延到節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哦,而且跟證券市場類似,不管是否調休,周六和周日都不算工作日,是不是突然感覺很幸福。
如果各位看官感興趣,可以關注本公衆号(趙日天說專利或者同名微信公衆号)。如果有疑問或者建議需要溝通,請在本帖下面留言。
(聲明1:本文系筆者原創作品,轉載請在顯要位置注明文章來源)
(聲明2:本文僅系筆者個人觀點,不是正式的法律意見)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