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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目錄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4 21: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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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目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1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目錄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條 公司類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路217号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範圍:*****************。

公司在經營範圍内從事活動。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須經許可經營的項目,應當向有關許可部門申請後,憑許可審批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經營。公司的經營範圍應當按規定在甘肅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币****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八條 公司股東共**個:

姓名:****,性别:* ,年齡:**歲,戶口所在地 :**************,身份證号碼:**********.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以貨币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其中:實繳出資**萬元,未繳出資于***年* 月**日前繳足。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産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并将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号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三)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四)按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五)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财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複制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和财務會計報告。

(六)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後,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産。

第十一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币出資的,應當将貨币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币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财産,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并應當依法辦理其财産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四)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股東向他人轉讓股權,應當簽署股東決議并留存公司備案。。

第十三條 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産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是公司的決策者。

第十五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财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股份轉讓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的議事方式和決儀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決議必須經股東簽字并留置公司備案。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股東通過和備案。

第十七條 股東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股東做出決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做出決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并留存于公司。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産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本屆執行董事經委派由李琳擔任。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财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内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委派産生。本屆經理經委派由執行董事****兼任 。

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産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拟訂公司内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拟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1人,由股東委派産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本屆監事經委派由張富迪擔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财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财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公司秘書,由股東聘用。

公司秘書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任職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公司秘書負責向社會公衆披露依法應當公開的公司信息,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在甘肅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提交公司應當公開的信息;

(二)接受有關部門的依法查詢;

(三)籌備公司股東會議和相關會務;

(四)管理股東材料和公司文件、檔案;

(五)其他 。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李琳兼任。

第二十七條 法定代表人職權:

(一)執行股東決議;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提名經理人選,交股東任免。

第十一章 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30年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九條 公司清算辦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

第三十條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和相關管理人員組成。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财産,分别編制資産負債表和财産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産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财産;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财産、編制資産負債表和财産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确認。

公司财産在分别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财産,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财産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确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于201*年*月*日訂立。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

關于委派執行董事的決議

經201*年0*月*日,*********有限公司股東決定,委派**擔任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任期3年,屆滿可連任。

股東簽字:

201*年*月*日

***************有限公司

關于委派公司監事的決議

經201*年*月*日,*************有限公司股東決定,委派****擔任公司監事,任期3年,屆滿可連任。

股東簽字:

201*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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