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釘子戶”這個詞語屬于拆遷領域,特指那些被征地時拒不搬走的居民,社會上的大多數人往往給他們貼上“固執”的标簽,然而,在大多數情況下,并非釘子戶們過于固執,而是因為拆遷方給出的安置補償條件太過苛刻,這才使被拆遷人不願意搬遷。
對于“釘子戶”的問題,法律上并沒有明确規定是否合法,隻有實踐中存在的具體問題中認定該問題。在生活中,常見的“釘子戶”有以下兩種:
第一種,違章建築中的“釘子戶”
當事人在建設房屋時,應在市政部門規劃的範圍内到有關部門進行審批,獲得建設房屋的許可證之後方可動工,完工之後,應依法登記房屋。
依照我國的《物權法》和行政法規定,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建設而成的房屋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當事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因此,建築一旦被認定為違章建築,除非行政機關有相關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就不能阻止其實施強制程序。這種情況下的“釘子戶”就是一種違法的行為。
第二種,房屋拆遷中的“釘子戶”
首先是非法房屋拆遷,針對非法拆遷,當事人有權提起民事訴訟或者是行政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遇到拆遷人不合法行為的時候。當事人可以不遷離自己的房屋。這樣就是一個合法的“釘子戶”。
若拆遷行為合法,則應與對方積極的協商,在法定的範圍内提出自己的要求。其次是針對合法的房屋拆遷,如果“釘子戶”漫天要價的話,導緻雙方無法協商一緻,拆遷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程序,法院可能會因工程涉及公共利益,當事人不搬離,理由不合法,不成立,而要求“釘子戶”搬離,同時在法定的範圍内給予相應的補償。
一般來說,被拆遷人成為釘子戶可能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拆遷方的補償确實不合理,雙方協商不積極,最終在沒有采取強制手段的前提下,被拆遷人成為了釘子戶;而另一種情況就是被拆遷人獅子大張口,拆遷方自然也不同意,從而導緻成為釘子戶。無論是哪一種情況,對于被拆遷人而言,充當釘子戶畢竟不是長久之計,拆遷雙方積極溝通、平等協商才是解決問題的首選之道。
對拆遷戶來說,能公平合理地拿到補償才是重點,如果您面臨類似的情況,或就補償問題一直和拆遷方達不成一緻,就請盡早啟動法律途徑維權,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明确規定了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律師建議此類案件被征收人應當首先提起複議程序為佳,而不要直接提起訴訟。
如果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對安置補償有異議,可以怎麼做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内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内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房子被強拆,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内提起訴訟。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難案件可免費分析。如果您沒有與該主管部門協商好補償條件,可以咨詢征地拆遷律師,或者請律師介入,運用法律知識與主管部門協商談判,争取獲得公平、滿意的補償。
本文法律知識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當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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