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定金”與“訂金”,筆者一開始也是不知道二者是有什麼區别,在寫文章的時候,一般打字跳出來什麼就用什麼,其實這樣是很不合理的,别看二者隻是一字之差,但法律含義卻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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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一種擔保形式,是法律明确規定的,是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币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标的額的20%。
“定金”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必須實際完成了交付。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例如,王女士打算買一套1300萬元的房産,在售樓處當場支付定金60萬,事後,王女士的丈夫反對買這套房産,王女士因此作罷,然後要求開發商退還自己已支付的60萬定金,開發商表示不同意。之後,雙方協商未果,王女士将開發商告到了法院。
王女士認為,自己雖然簽訂了預定書但不喜歡的話仍然可以退款,況且當時雙方約定以支付120萬元作為預定書生效的條件,現在自己隻支付了60萬,并未達到預定書生效的條件,所以,開發商應當返還自己支付的60萬。
開發商認為,雙方是自願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定書》的,預定書中明确約定違約的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王女士現在單方不想購買房産,作為開發商有權不退還王女士已支付的60萬元定金。
法院則認為,王女士是自願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定書》的,已支付的60萬元系定金,屬于對将來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擔保,已發生法律效力。王女士因個人原因單方不想再買房,不想再支付剩餘的60萬元定金,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其無權要求退還已支付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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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雖然在實際生活中使用得比較多,但它卻是沒有明确法律規定的。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隻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例如,小李在58上看到租房信息,與出租人肖先生聯系後便決定租下房子。次日,小李微信轉賬給肖先生2萬元訂金,肖先生覺得沒問題接受了轉賬。事後,由于雙方并未簽訂租房合同,小李要求肖先生退還2萬元訂金時遭到拒絕。小李表示不服,于是将肖先生告到了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肖先生應當退還給小李2萬元訂金。其理由有二:
1、小李轉賬給肖先生2萬元時,雙方并未簽訂租房合同,所以,雙方并未達成确定性的、在将來特定時間内要簽署租賃合同的合意,因此談不上有需要擔保的特定行為。
2、小李用微信轉賬給肖先生時寫的是“訂金”而非“定金”,肖先生對此也沒有提出異議,同意并接受了轉賬,所以,肖先生所說的“定金”并不能作為抗辯意見,于法無據。
故小李要求肖先生退還的2萬元,肖先生應當退還。
說了這麼多,想必大家對“定金”與“訂金”已經有所了解了。二者雖然隻有一字之差,但若是使用不當,很可能讓自己處于被動狀态,輕則賠一筆錢,重則可能是雙倍,甚至更多。就像第二個例子,小李若是一直說的是“定金”,估計這2萬塊錢也要不回來了。所以,不管是個人還是企業,都應該了解并熟悉二者的不同。作者:優寶杖平台小編(作為企業老闆 ,若您有法律問題、想要免費做法律問題診斷的,可以随時去優寶杖官方網站聯系優寶杖法務、律師團隊,為您排憂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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