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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停車場屬于物業公司嗎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8-14 07:19:59

地上停車場屬于物業公司嗎?小區地面停車位是由開發商建設的物業附屬設施,實際上并無建築物,其本質屬于土地使用權開發商将商品房向業主出售後,建設範圍内的土地使用權歸屬全體業主,因此地面停車位的權益也屬于全體業主電梯間和電梯設備屬于小區業主共有部分,應由小區全體業主進行共同管理,所産生的經營性收益也應當由全體業主共有,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地上停車場屬于物業公司嗎?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地上停車場屬于物業公司嗎(地面停車位和電梯廣告收入)1

地上停車場屬于物業公司嗎

小區地面停車位是由開發商建設的物業附屬設施,實際上并無建築物,其本質屬于土地使用權。開發商将商品房向業主出售後,建設範圍内的土地使用權歸屬全體業主,因此地面停車位的權益也屬于全體業主。電梯間和電梯設備屬于小區業主共有部分,應由小區全體業主進行共同管理,所産生的經營性收益也應當由全體業主共有。

雖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業主委員會已經将小區共有區域委托給物業公司進行管理,但雙方隻是委托服務的關系,并不因此産生收益權的轉移。并且物業公司在受托的過程中已經收取了相應的報酬,所以除非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确約定共有區域經營性收益歸物業公司享有,否則物業公司無權處分。物業公司在取得共有區域經營性收入後,唯一合法用途就是在扣除合理的經營性成本後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除此之外的任何用途都應經過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現實中确實存在由于物業費收不上來導緻物業公司難以為繼的情況,但即便如此,物業公司也不能擅自用公共區域經營收益補貼物業服務開支。物業費用收取難的問題,物業公司可以通過訴訟另行解決。

典型案例

趙家園小區業主委員會起訴物業公司,稱物業公司提供服務期間,在未征得業主大會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利用小區物業共用場地、道路、房屋和設備設施等物業共用部位進行盈利活動。業主委員會多次要求物業公司返還相關收益,均被物業公司拒絕。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物業公司返還公共收益80萬元,并賠償資金占用損失。

物業公司辯稱,服務期間的公共收益(含露天停車費和電梯廣告費)少于因管理露天停車和電梯廣告投入的運營成本,故并無公共收益盈餘可以返回給業主。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在對小區進行物業管理期間,收取的露天停車位收益和電梯廣告位收益,均屬小區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公司應扣除合理成本之後返還給業主。考慮到停車位以及電梯廣告位的設立、運營、維護必然存在成本,在雙方對此均不申請專業評估、審計的情況下,綜合考慮本地區行業現狀等因素,将物業公司應當返還業委會的收益酌定為80萬元的60%,即48萬元。資金占用損失也以48萬元為基數進行計算。

相關法條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産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于業主共有。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參考判例:

沈陽市大東區鵬利花園AB區業主委員會與沈陽凱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案 (2016)沈中審民終再字第136号

重慶百年世家小區業主委員會與重慶伊仕諾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業主共有權糾紛案 (2015)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5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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