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專科生
近日,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了
《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
什麼樣的同學才能獲得國家獎學金?
不僅僅是學霸
在創新能力、社會實踐、綜合素質等方面
也要表現突出
具體有哪些要求
趕緊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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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保證評審工作的公正、公平、公開,根據學生資助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育部、财政部成立評審領導小組,設立評審委員會。評審領導小組由教育部、财政部有關負責人組成,全面領導評審工作,研究決定有關評審工作的重大事項,負責聘請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批準評審委員會提交的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意見。
評審委員會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員、專家學者和學生代表組成,負責組織評審工作,向評審領導小組提出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意見。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評審委員會下可設立若幹評審工作小組,負責具體評審工作。
第三條
評審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召開預備會。評審領導小組主持預備會,向評審委員會介紹有關情況,提出評審工作要求。
(二)開展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工作小組對各單位上報的評審材料進行書面審查,提出評審意見。
(三)形成評審報告。評審工作小組完成評審工作後,由評審委員會彙總各評審工作小組的評審意見,讨論形成評審報告。
(四)審定評審報告。評審報告經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簽字同意,報評審領導小組審定。
(五)公布評審結果。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後,由教育部公告獲獎學生名單。
第四條
評審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報的材料是否及時、齊全、完備。
(二)程序的規範性。主要是指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初評和審核工作是否符合規定程序。
(三)條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選學生的綜合表現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評審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實行等額評審,每學年評審一次。
第六條
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創新能力、社會實踐、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條
在符合基本條件的前提下,申請人還應滿足以下具體條件:
(一)年級要求:二年級及以上年級本專科學生方可申請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特殊學制的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層次确定參與相應學段的國家獎學金評定,原則上從入學第六年開始不再具備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申請資格。
(二)成績要求:學習成績排名與綜合考評成績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學生,可以申請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學習成績排名和綜合考評成績排名沒有進入前10%,但達到前30%(含30%)的學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也可申請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但需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須經學校審核蓋章确認。
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藝術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别優秀。具體是指: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産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産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表的通過專家鑒定的高水平論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過專家鑒定的學術專著。
3.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中國“互聯網 ”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4.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通過專家鑒定的國家專利(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5.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争得榮譽。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高水平運動員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上場主力隊員。
6.在藝術展演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全國大學生藝術展演獲得一、二等獎,參加省級藝術展演獲得一等獎;藝術類專業學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7.獲全國十大傑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中國大學生年度人物等全國性榮譽稱号。
8.其它應當認定為表現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條
各地各校要根據本辦法,制定評審實施方案,成立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設立評審委員會。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各單位分管領導任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全面領導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員、專家學者和學生代表組成,具體負責評審工作,向評審領導小組提出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意見。評審領導小組和評審委員會可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合并設立。
第九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提出本校當年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後,在校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無異議後,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将評審結果報中央主管部門,同時抄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地方高校将評審結果逐級報至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彙總後,于當年11月10日前統一報教育部審批。
第十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教育部 财政部關于印發〈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的通知》(教财〔2007〕24号)、《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範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評審與材料填報工作的通知》(教财廳函〔2010〕16号)同時廢止。
來源 濰坊理工學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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