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店宣稱羊絨圍巾
可手洗(水洗)
實物标簽上
卻标着“不可水洗”
為這事兒
一位消費者把“鄂爾多斯”給告了
01 宣傳與實際不同
“鄂爾多斯”稱手洗和水洗不一樣
去年“雙11”
北京消費者齊女士
在鄂爾多斯購物網站旗艦店
買了四條圍巾
搶到了優惠券還便宜了不少
關鍵是
齊女士買到的羊絨圍巾
宣傳稱可以手洗(水洗)
畢竟羊絨産品還能這麼好打理,難得
而在網上旗艦店的商品信息介紹界面上
齊女士清楚地看到
“面料:100%山羊絨,可用于手洗”
類似這樣,資料圖
但齊女士收到貨後發現
圍巾标簽上有不可水洗的标識
類似這樣,資料圖
這就有些暈了
手洗不就是水洗嗎?
跟店鋪客服溝通後
對方表示
以實物的标識為準
齊女士覺得
當初看到宣傳可以手洗
現在必須得拿去幹洗店?
這不是虛假宣傳嗎?
齊女士将鄂爾多斯公司告上了法庭
對此,鄂爾多斯公司辯稱:
“手洗和水洗不一樣,手洗是水洗的一種,另一種是機洗。為了提升購物體驗,洗标統一标注了不可水洗。”
02 标簽是重要的參考
鄂爾多斯公司構成欺詐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後認為:
鄂爾多斯公司在網購平台上,明确标注圍巾清洗方式為可用手洗,而圍巾的洗滌方式作為消費者日常委會産品的重要指引,對于消費者最終決定是否下單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根據國家強制标準《紡織品 維護标簽規範 符号法》(GB/T 8685-2008)中的規定,手洗對應的水洗程序為最高洗滌溫度40℃,可見标注手洗的紡織品即意味着可用水洗。這也和消費者的認知相吻合。
另外,在網店對外宣傳涉案圍巾可用手洗,而實際圍巾實物卻标注不可水洗,應認定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鄂爾多斯公司的銷售行為構成了對消費者的欺詐,齊女士要求鄂爾多斯公司待退貨退款并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相關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七十六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隐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近日,法院作出判決,判令鄂爾多斯公司向齊女士退還購物款974.46元,并三倍賠償齊女士2923.38元。
03
最後提醒一下~
别懵圈
羊絨産品到底是幹洗還是水洗
最直觀的就是看标簽!
有的羊絨衫的确是可以水洗的
清洗方法看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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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記者/裴瑩
編輯/孫蕊
監制/何永鵬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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