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活動,加強經紀機構、經紀人員管理,明确經紀機構、經紀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保障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管理暫行規定》《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規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為參與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的演員、嘉賓、主持人、網絡主播等人員,提供簽約、推廣、代理等相關活動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人員,包括在上述機構從事經紀活動的人員和個體經紀人員。
第三條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員,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範,遵循公序良俗,堅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價值取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履行社會責任。
第四條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員應當誠實守信,不得進行虛假、欺騙或者引人誤解的業務宣傳。
第六條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與經紀人員建立勞動關系,經紀機構、個體經紀人員向服務對象提供經紀服務,均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合理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員提供經紀服務,應當對服務對象身份進行核實;服務對象需要具備相關從業資格或者服務資質的,應當對其進行核驗。
第八條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員收集、處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
第九條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員為未成年人提供經紀服務,應當事先征得其法定監護人同意。不得以恐吓、誘騙或者收買等方式為未成年人提供經紀服務。
經紀機構、經紀人員在為未成年人提供經紀服務時,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規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權、财産權、受教育權、休息權等合法權益,不得組織未成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條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員不得為服務對象參與含有下列内容的節目提供經紀服務:
(一)違反憲法确定的基本原則,煽動抗拒或者破壞憲法、法律、法規實施,歪曲、否定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洩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虛無主義;
(三)诋毀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歪曲民族曆史或者民族曆史人物,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
(四)歪曲、醜化、亵渎、否定革命文化、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違背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
(六)危害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宣揚淫穢、賭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宣揚基于種族、國籍、地域、性别、職業、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視;
(七)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八)侮辱、诽謗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
(九)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條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應當根據行業特性,合理配備滿足業務需要的經紀人員,經紀人員與服務對象人數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100。
第十二條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員,應當加強對服務對象官方粉絲團、後援會等賬号的日常維護和監督管理。相關賬号應當經過經紀機構授權或者認證。經紀機構不得授權未成年人擔任相關賬号的群主或者管理者。
經紀機構、經紀人員應當引導和規範粉絲行為,不得組織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等活動和集會。
第十三條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員應當嚴格規範信息發布,不得發布或者雇傭營銷号發布引發粉絲互撕、拉踩引戰等有害信息,不得以打賞排名、刷量控評、虛構事實、造謠攻擊等方式進行炒作,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應援集資等方式誘導粉絲消費。
第十四條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員應當依法對服務對象代言的廣告進行審核,不得為内容違法的廣告合作提供經紀服務。
第十五條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員應當依法納稅,如實辦理納稅申報,依法履行納稅和代扣代繳義務。
經紀機構、經紀人員應當督促、提醒、協助服務對象依法納稅,自覺抵制以偷逃稅為目的或者可能導緻偷逃稅的不規範簽約方式。
第十六條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應當定期對經紀人員和服務對象開展政策法規和職業道德教育培訓,增強其政治素養、守法意識、職業道德和職業素質。
經紀人員應當自覺加強學習,不斷更新知識,提高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應當及時提醒、督促和引導服務對象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樹立法治意識,恪守職業道德,提升專業能力,擔當社會責任。
第十七條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員發現服務對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視情節輕重采取停止營銷、暫停經紀服務等措施,并及時向有關節目制作機構、播放機構通報和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經紀人行業協會應當完善行業自律機制,根據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經紀業務特點,制定行業規範和自律公約,引導行業主體履行社會責任,推進誠信建設,開展業務交流,加強職業培訓,維護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員合法權益,規範行業發展秩序。
第十九條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人員隊伍建設,指導行業協會和經紀機構開展教育培訓。
第二十條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對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員執行本辦法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員,應當配合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包括如實提供有關材料、給予技術支持等。
第二十一條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導緻“飯圈”亂象,發生數據造假、違背公序良俗、敗壞行業風氣等問題,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并依法依規予以記錄、公示。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未履行相關職責或者履行不到位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可以對經紀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相關經紀人員進行約談;情節嚴重的,依照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從事節目制作經營活動,應當依照《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規定》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來源: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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