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興和縣檢察院 馮育軍
芝麻開門,
寶藏出現了!
好吧,那是故事。
可在烏蘭察布市興和縣,林甲(帶頭大哥的感覺有末有?)等四人還是選擇了購買探測儀挖掘地下寶藏(真得有,真得有嗎)。
為了挖出文物,林甲等四人真是拼了。
計劃
2013年9月
帶頭大哥林甲一直四處打問,幾經波折購回了金屬探測儀一套(三件)。
行動
從2013年秋到2014年秋
林甲聯系同村的林乙、任丙、任丁走村竄戶,在興和縣境内遇到老人就打問,“附近是否有古代遺址”、“是否居住過大戶人家”?(他們會不會制作了一張藏寶圖呢?)
根據了解到的情況,四人利用金屬探測儀、鐵鍬等工具在耕地裡盜挖埋藏在地下的國有文物。
這時候,法律說NO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明确規定,地下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私自發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私自挖掘地下埋藏國有文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結局
興和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林甲、林乙、任丙、任丁犯盜竊罪向興和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近日,興和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林甲、林乙、任丙、任丁犯盜竊罪作出一審判決,分别判處被告人林甲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一萬;被告人林乙、任丙、任丁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罰金五千元。
有過挖掘寶藏夢想的你快來學學法條吧!
文物保護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地下、内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第二十七條
一切考古發掘工作,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私自發掘。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
(八)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為。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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