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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假日放假了工資怎麼算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22 07:11:02

節假日放假了工資怎麼算?《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2019修正)》,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節假日放假了工資怎麼算?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節假日放假了工資怎麼算(春節放假超過法定天數工資如何計算)1

節假日放假了工資怎麼算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2019修正)》

第二十八條 非因員工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産,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員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标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員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複工、複産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為止。

〖相關案例〗

案例一

東莞裁判要點:勞動者對公司的春節放假安排未提出異議,亦無證據證明是因用人單位經營狀況等自身因素停工,應視為春節放假安排系雙方協商一緻的結果,而非用人單位的單方原因造成停工,勞動者主張該期間的停工工資,法院不予支持。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19民終1427号民事判決書(裁判日期:2019年04月10日) 摘要:

東莞中院(二審)認為:關于2016年至2018年春節期間放假工資。雙方确認,美景公司在春節期間放假15天。本院認為,美景公司作出的放假安排符合員工對該傳統節日的預期,劉某某在2016年至2018年間對公司安排的春節放假期間并未提出異議,亦未提供證據證明美景公司系因公司經營狀況等自身因素停工,應視為雙方對春節放假安排是協商一緻的結果,而非用人單位的單方原因造成劉某某停工,劉某某要求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支付該期間的停工工資,本院不予支持。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粵民申7838号民事裁定書(裁判日期:2020年03月20日) 摘要:

廣東高院(再審)認為:關于2016年度至2018年度春節放假期間停工工資問題。春節是我國重要的傳統節日,美景公司在春節期間放假15天,符合員工對該傳統節日的預期。劉某某對美景公司的上述安排并未提出異議,亦未提供證據證明美景公司系因公司經營狀況等自身因素停工,二審法院認定春節放假安排系雙方協商一緻的結果,而非用人單位的單方原因造成劉某某停工,對劉某某主張春節放假期間停工工資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案例二

深圳裁判要點:用人單位在春節除夕、元宵節前後停工放假未超出合理的假期,符合我國文化傳統和習俗,應視為雙方協商一緻同意員工享有在一定合理時間内的無薪假期,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停工工資。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3民終24662号民事判決書(裁判日期:2020年03月13日) 摘要:

深圳中院認為:關于2019年1月28日至2月22日期間上訴人停工放假的工資問題。本院已經支持2019年2月5日至2月7日期間春節法定假日的工資,至于其他停工期間的工資,本院認為,上述停工放假期間2019年2月4日是除夕,2019年2月5日至2月7日為春節三天法定節假日,2月19日則是正月十五元宵節。春節期間的假期與我國文化傳統、民俗習慣密不可分,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春節期間放假,應視為雙方協商一緻同意員工享有在一定合理時間内的無薪假期,不應支付停工工資。上訴人漢普公司在春節除夕、元宵節前後的上述期間停工放假未超出合理的假期,符合我國文化傳統和習俗,上訴人漢普公司無需向員工發放該放假期間的工資。因此雖然上述期間本院不予認定系陳某某休年休假,但仍不宜支持陳某某該期間的停工工資。原審判決認定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案例三

深圳裁判要點:春節是中國傳統民俗中最重要的節日,勞動者也需要回家與家人團聚慶祝節日,考慮到往返路途所需時間,用人單位安排稍長于春節的假期,并非用人單位無故停工,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停工工資或者放假工資。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粵民申8524号民事判決書(裁判日期:2018年10月23日) 摘要:

廣東高院認為:因春節是中國傳統民俗中最重要的節日,勞動者也需要回家與家人團聚慶祝節日,考慮到往返路途所需時間,用人單位安排稍長于春節的假期,并非用人單位無故停工,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停工工資或者放假工資,據此,原判決對黃某某提出支付2016年和2017年春節放假期間的工資的請求不予支持,亦無不當。

案例四

深圳裁判要點:春節期間的假期與我國的文化傳統、民俗習慣密不可分,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春節期間放假,應視為雙方協商一緻同意員工享有一定時間的無薪假期,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停工工資或放假工資。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民終21099号民事判決書(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8日) 摘要:

深圳中院認為:關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差額問題。雷某确認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2月16日期間放假,上述期間為春節期間,因為春節期間的假期與我國的文化傳統、民俗習慣密不可分,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春節期間放假,應視為雙方協商一緻同意員工享有一定時間的無薪假期,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停工工資。因此本味公司無需支付雷某放假期間的工資。本味公司已經分别支付了雷某2019年1月、2月的工資1751元、1454元,已經超過了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資标準,本味公司無需支付雷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間的正常工作時間最低工資差額。

案例五

深圳裁判要點:在合理的春節放假期間,除法定節假日外,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其餘春節假期期間的工資。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民終576号民事判決書(裁判日期:2020年07月14日) 摘要:

深圳中院認為: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間,深南公司安排員工休春節假。由于春節是我國最重要的傳統節日,與我國的文化傳統、民俗習慣密不可分,用人單位在法定春節假期之外再給予勞動者一定時間的假期,既滿足了勞動者利用春節假期合家團聚、走親訪友的需要,也是尊重我國傳統習俗的表現。除春節法定節假日外,用人單位春節放假期間,勞動者沒有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應視為雙方協商一緻同意員工享有一定時間的無薪假期。因此,在合理的春節放假期間,除法定節假日外,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其餘春節假期期間的工資。故深南公司無需支付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間的工資。

案例六

深圳裁判要點:用人單位春節期間的放假,除法定節假日、雙休日外,其餘為用人單位非因員工過錯停工,故用人單位應支付停工期間的工資。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7)粵0306民初13362号民事判決書(裁判日期:2018年01月15日) 摘要:

寶安法院(一審)認為:十六、2009年7月30日至2017年3月23日春節放假期間工資。

同上所述,對于2015年3月以前的工資支付情況,已經超過《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的最低兩年保存期限,原告主張2009年至2015年春節放假期間工資未足額發放應由原告舉證,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亦應由原告承擔,故對其關于2009年度至2015年度春節放假期間工資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而2017年春節期間原告處于醫療期内,享受停工留薪待遇,故不予重複處理。原告以被告每年春節放假14天(含法定節假日、雙休日)為主張,被告亦确認2016年春節期間各放假14天(含法定節假日、雙休日),但主張其餘假期為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本院認為,用人單位安排年休假應當充分考慮勞動者個人意願,被告未能提供上述期間原告休假為休年休假的證據,原告亦予以否認,而放假系被告統一安排,故本院認定被告于2016年春節期間放假14天中除法定節假日3天、雙休日4天外,其餘7天為用人單位非因員工過錯停工,故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告應按照原告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80%支付停工期間的工資。綜上,被告應支付原告2016年春節放假期間工資差額525.67元(2030元÷21.75天×3天 2030元÷21.75天×7天×80%-已支付有薪假工資277元)。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3民終7679号民事判決書(裁判日期:2018年07月30日) 摘要:

深圳中院(二審)認為:原審對2016年春節放假工資、年休假工資計算無誤,本院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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