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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解除合同單位提前幾天通知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6 12:11:36

試用期解除合同單位提前幾天通知?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試用期期限為:,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試用期解除合同單位提前幾天通知?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試用期解除合同單位提前幾天通知(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1

試用期解除合同單位提前幾天通知

試用期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試用期期限為:

1、合同期限<3個月、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無試用期;

2、3個月≤合同期限<1年,試用期≤1個月;

3、1年≤合同期限<3年,試用期≤2個月;

4、合同期限≥3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6個月。

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提前3天通知(口頭、書面都可以)用人單位就可以無理由離職。

但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約定了服務期限,勞動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一)可以解除的情形(合法解除)

1、可以解除且不需要提前通知、不需要補償或賠償的情形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一般通過背調可發現);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可以解除但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1個月的工資(代通知金),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般是半個月工資)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能力問題,注意與前述“不符合錄用條件”作區分)。

(二)違法解除

除上述(一)所列示的情形外,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強行解除,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按照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為試用期不會超過6個月,一般情況下賠償金就是一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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