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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3 06:20:08

居間費可以稅前扣除嗎?我們都知道,在經濟業務活動過程中,向中間人支付傭金或居間費用是司空見慣的事情傭金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方法是依據财稅[2009]29号文件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其他企業(非保險企業,保險企業另有規定)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所簽訂的服務協議或合同确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來扣除的那麼該條文所提及的“手續費及傭金”具體的含義是什麼呢?與居間費用有區别嗎?,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居間費可以稅前扣除嗎?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居間費可以稅前扣除嗎(傭金和居間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上有區别嗎)1

居間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我們都知道,在經濟業務活動過程中,向中間人支付傭金或居間費用是司空見慣的事情。傭金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方法是依據财稅[2009]29号文件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其他企業(非保險企業,保險企業另有規定)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所簽訂的服務協議或合同确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來扣除的。那麼該條文所提及的“手續費及傭金”具體的含義是什麼呢?與居間費用有區别嗎?

相關文件并未給出一個明确的定義。但從條文中規定的計算扣除限額的方法中可以看出,“手續費及傭金”是支付給從事中介服務的機構或者個人的,中介服務機構或者個人提供的是促進交易雙方達成交易的服務。這一内在含義在《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60 号)第七條的規定中就有明示:“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中間人接受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本規定所稱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而居間作為中介的一種形式,其目的是把同一商品或服務的買賣雙方聯系撮合在一起,以促成雙方達成交易,并取得合理的傭金的服務。由此可知,居間費用和傭金并沒有實質上的區别。在企業進行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過程中,應将居間費用和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彙總,與按财稅[2009]29号文件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計算出的扣除限額比較,按較低者确認為稅前扣除金額。

同時,我們需要注意兩種情況:

一、财稅[2009]29号文件排除了代理人和代表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這是因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代理人和代表人是根據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内行使代理或者代表工作的權力,本身是不能超出授權範圍進行活動的,因此不具有中介的性質。比如保險代理企業支付給保險代理人的費用,就不能認定為保險代理企業支付的手續費或傭金,而應認定為工資薪金(有受雇關系)或勞務報酬(無受雇關系)。

二、商業代銷行為。銷售方(商品所有權人)委托經營代銷業務的企業(如商場)銷售商品,因委托代銷行為支付的手續費等支出,不應認定為财稅[2009]29号文件所規定的“手續費及傭金”。原因是商場等機構不屬于中介服務機構及個人,且代銷時,購買方就商品的質量等問題可以選擇向代銷方或銷售方(商品所有權人),或同時向代銷方和銷售方主張權益。這與取得傭金或居間費用的中介服務機構和個人所扮演的角色存在較大的差異。

以上為個人淺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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