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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人格權的尊重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19 06:12:54

人格權具有固有性決定了人格權的自動取得性。人格權關系中的利益大多是民事主體必備的利益,例如生命、健康等利益是民事主體必備的利益,是民事主體與生俱來、終身享有的,否則,民事主體就很難享有人格獨立與自由,甚至難以作為主體而存在。

《民法典》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民法典對人格權的尊重(學習民法典人格權的産生和消滅)1

就自然人而言,因出生而取得人格權。出生是一種法律事實,它屬于自然事件。民法上所說的“出生”應當具備如下條件:第一,必須與母體相分離。第二,必須活着出生。第三,必須為人所生。

自然人出生就應當享有物質性人格權,如生命權、健康權、肖像權等權利。除了物質性人格權以外,自然人還享有精神性人格權,如名譽權、隐私權等,就名譽權等權利而言,也具有一定程度的與生俱來性,即使主體不行使一定的權利。其也具有一定程度的人格權,但是他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使自己獲得更好的名譽等人格利益。所以,這些權利也需要主體實施一定的行為才能取得。

盡管自然人的人格權因出生而取得,但并不能說人格權是天賦的,人格權從其性質來說都是法定的。和任何權利一樣,人格權最終都來源于法律的确認。當然,人格權中的一些特殊權利,如生命健康權,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然性,但即便是這些權利,也要由法律來加以确認和保護。

法人作為一種社會組織并不享有自然人所享有的物質性人格權,但法人也享有如名稱權、名譽權之類的精神性人格權。

《民法典》第五十九條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産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法人人格權的取得不同于自然人,即其人格權取得并非始于出生,法人人格權的取得一般源于法人的成立。至于法人的名譽權,則随着法人的資力、信譽等狀況而不斷豐富。

權利能力都随着人的出生而獲得,也會随着人的死亡而喪失。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法人人格權因法人的終止而喪失。法人進入破産程序之後、在法人被最終終止之前,其人格并未消滅,所以其仍然享有法人人格權。即便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也隻能認為,法人在一定期限内被取消了營業資格,但法人仍然享有名稱權等權利。隻有在法人在清算完畢後被注銷,或撤銷登記後,其主體資格喪失,法人的名稱權才不複存在。如果法人基于破産宣告而消滅,其商譽、商号等法人人格權可能經過破産還債程序,為其他法人取得,從而與特定主體分離。

法人人格權的另一個特殊性,法人人格權還可以因名稱權的移轉而發生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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