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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立憲制的确立有什麼意義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1 01:16:12

君主立憲制的确立有什麼意義?無論是高中曆史課程還是初中曆史課程,在涉及近現代政治文明發展史時,“君主立憲制”都是無法避開的重要内容筆者發現,目前使用的相關初中曆史教材在叙述這一知識點時都存在把君主立憲制等同于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的情況,即使相關高中曆史教材對這一知識點的表述也存在一定缺陷,從而給學生甚至部分教師對這一知識的理解帶來一定程度的混亂故此,筆者試首先依據政治學有關政體的知識,并結合中學曆史教材,談談君主立憲制的含義及其兩種類型,在此基礎上對相關中學曆史教材關于君主立憲制含義表述的是非優劣作一評說,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君主立憲制的确立有什麼意義?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君主立憲制的确立有什麼意義(談談君主立憲制的含義)1

君主立憲制的确立有什麼意義

無論是高中曆史課程還是初中曆史課程,在涉及近現代政治文明發展史時,“君主立憲制”都是無法避開的重要内容。筆者發現,目前使用的相關初中曆史教材在叙述這一知識點時都存在把君主立憲制等同于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的情況,即使相關高中曆史教材對這一知識點的表述也存在一定缺陷,從而給學生甚至部分教師對這一知識的理解帶來一定程度的混亂。故此,筆者試首先依據政治學有關政體的知識,并結合中學曆史教材,談談君主立憲制的含義及其兩種類型,在此基礎上對相關中學曆史教材關于君主立憲制含義表述的是非優劣作一評說。

一、君主立憲制的含義和類型

(一)君主立憲制的含義

君主立憲制是和君主專制制相對應的一種政權組織形式(政體)。君主專制制也稱“無限君主制”或“絕對君主制”。它的特征是國家最高權力實際上完全由世襲的君主獨攬。君主擁有無限權力,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他的意志就是國家的法律。專制君主制是奴隸制國家和封建國家的典型形式。君主立憲制和君主專制制并稱為君主制,也就是說,從邏輯上講,君主制是君主立憲制的屬概念(上位概念)。什麼叫君主制呢?它是與“共和制”相對,以君主(國王、皇帝等)為國家元首的政權組織形式。

君主立憲制又稱立憲君主制或有限君主制,它是資産階級國家以君主為國家元首,但君主的權力按憲法規定受不同程度限制的政權組織形式。君主立憲制是資産階級革命不徹底或對君主制進行改良的産物。

(二)君主立憲制的兩種類型

實行君主立憲政體的不同國家,對君主權力的限制程度、君主的實際權力和地位也有很大差别。根據君主實際權力和地位的差異,君主立憲制又分為二元君主立憲制和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兩種。

1.二元制君主立憲制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又稱“二元君主制”,它一般産生于資本主義發展較晚、封建勢力較大的國家裡。二元制君主立憲政體一般有以下特征:①政府與議會分掌政權,屬于兩個權力系統,因此把這種政體稱作二元制。②内閣首相須由君主任命,内閣成員須由君主批準。内閣不對議會負責,而隻對君主個人負責,決定内閣去留的權力掌握在君主手中。③君主是真正的政權中心,他的權力雖然受到憲法和議會的限制,但他擁有全部執行權,包括最高行政權、軍事統帥權、對外決策權等。他的行政不僅不受議會約束,而且君主還有解散議會,否決議會決議,以及不經過議會而頒布非常命令的權力。④在有的國家,憲法甚至是君主“欽定”的,不是議會制定的。

在二元制君主立憲制下,君主仍然擁有很大的權力,但這種權力畢竟不能與專制君主權力相比。君主的權力受到憲法的限制,一般不能撇開議會制定法律,而憲法和議會的産生,本身标志着君主權力的削弱。

現在仍然實行二元制君主立憲制政體的主要是西亞的沙特阿拉伯、摩洛哥、科威特和約旦等少數幾個國家,而當代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中已找不到這種政體。盡管如此,它曾經是許多早期資産階級國家采用過的政權組織形式。1871-1918年的德國、從明治維新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的日本,都是二元制君主立憲制的典型,德國皇帝和日本天皇實際上是真正的權力中心,而憲法的作用不大,議會的權力較小。

如人教版2007年1月第3版《普通高中曆史課程标準實驗教科書·曆史1·必修》第46頁對德意志帝國的君主立憲制是這樣表述的:“1871年初,德意志帝國建立。不久,德意志帝國憲法頒布,确定了德國君主立憲政體。皇帝掌握國家大權,是國家元首和軍隊統帥。皇帝有權任免官員,召集和解散議會和決定對外政策等。宰相主持内閣工作,由皇帝任命而不是議會選舉産生,任期由皇帝決定,隻對皇帝負責。議會是立法機構,由聯邦議會和帝國議會組成。聯邦議會由各邦的代表組成。帝國議會由成年男子選舉産生,作用很小,它通過的法案必須得到聯邦議會和皇帝的批準才能生效。”

可見,這時德國的君主立憲制明顯屬于二元制君主立憲制。

再如,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年3月第2版《普通高中曆史課程标準實驗教科書·曆史·選修1·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第八單元“日本明治維新”第118、119頁對“1889年日本憲法”是如此叙述的:“憲法宣布日本實行君主立憲,但又宣稱'天皇神聖不可侵犯’。他實際上享有絕對的權力,擁有批準法律、任免大臣、召集和解散議會、宣戰、媾和及統帥軍隊等權力。”“憲法規定,日本議會分為貴族院和衆議院,前者由皇族和華族組成,後者由納稅人選舉産生。”“議會的權力很有限,它可以參與制定法律,天皇也可以頻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赦令’。”“憲法還規定設立内閣和樞密院,内閣是行政機關,内閣大臣輔佐天皇行使權力,他們隻對天皇負責。樞密院是天皇的最高顧問,由明治維新的領導人組成,他們是國家的元老重臣,對國家政策有很大的影響力,因此樞密院實際上成為國家的最高決策機關。”

通過教材以上叙述發現,這時的日本實行的政體也是二元制君主立憲制。

資産階級革命後的法國在1789-1848年之間有些時期也曾斷斷續續實行過二元制君主立憲制政體,如1789年8月至1792年8月君主立憲派統治時期和1830年7月至1848年2月的法國“七月王朝”時期實行的就是這種政體。這從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年3月第2版《普通高中課程标準實驗教科書·曆史·選修2·近代社會的民主思想與實踐》一書的相關叙述就可以看得出來。如此教材第59頁最後一自然段寫到:“1791年9月,制憲會議頻布了法國第一部憲法。宣布法國為君主立憲制國家,保留君主制。”同樣教材第60頁上端“曆史縱橫”欄目寫到:“1791年憲法将《人權宣言》置于篇首,在正文中宣布法國是君主立憲制國家;國家主權屬于人民,國家實行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權分立原則,即立法權屬于選舉産生的立法議會,行政權歸世襲的國王,但國王的行政權不能超越法律,司法權由選舉産生的法官執掌。”再如上述教材第66頁寫到:“七月王朝實行君主立憲制。新制定的憲法限制王權,擴大議會下院的權力,取消貴族特權,降低選民的财産限制。”

法國以上時期,雖然教材隻是肯定它實行的是君主立憲制,但是通過其展開分析,我們可以斷定它是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其實,1814-1830年波旁王朝複辟期間的政體也是二元制君主立憲制,隻是教材沒有明确而已。

以上我們隻是列舉了中學教材中提到的曾經實行二元制君主立憲制的國家,實際曾經實行過這種制度的國家當然不隻這三個。比如1867-1918年的奧匈帝國實行的就是二元君主制。我國清朝在其垮台前也曾上演過預備立憲,也就是說準備實行君主立憲制,但這個君主立憲自然是二元制君主立憲制。

2.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又稱議會君主制,它是當代資産階級國家的主要政權組織形式之一。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的最大特點是議會成為國家權力的中心,君主隻是禮儀上的名義上的國家元首,不再掌握統治國家的實權,君主的權力不僅受到憲法的限制,而且受到議會制訂的法律以及議會權限的較大限制。作為政府的内閣由議會産生,它不向君主負責,而對議會負責,奉行“議會至上”的原則。議會擁有倒閣權,政府如果失去議會的信認,要麼集體辭職,要麼請求君主解散議會,重新選舉,由新選舉的議會決定原政府的去留。這種責任内閣制(也稱内閣制、議會制)的确立是議會制君主立憲制政體正式形成的重要标志。

在議會制君主立憲制政體下,雖然君主隻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但他作為國家統一的象征,在國家權力的運作程序中仍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他在禮儀上、形式上仍是至高無上的,在國内、國際的國事活動中享有充分的榮譽和尊敬。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一般在資本主義較為發達,資産階級力量強大,但仍保留君主制傳統的國家裡實行。最早實行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的國家,也可以說典型的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國家(或者典型的君主立憲制國家)是英國。關于英國的君主立憲制,人教版2007年1月第3版《普通高中曆史課程标準實驗教科書·曆史1·必修》第36-38頁講得很清楚。其37頁講到:

“光榮革命以後,議會的權力大增,資産階級和新貴族在議會通過了一系列旨在限制國王權力的法案。其中,1689年頒布的《權利法案》影響最為深遠。”“《權利法案》以明确的法律條文限制國王的權力,保證議會的立法權、财政權等權力。這樣封建時代的君權神授遭到否定,君主權力由法律賦予,受到法律嚴格制約。議會不但掌握制定法律的權力,還可以監督政府和決定重大的經濟政策。議會的權力日益超過國王的權力,國王開始逐漸處于統而不治的地位,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确立起來。”

其38頁指出:1721年“英國的責任内閣制開始逐漸形成。沃爾波爾實際上成為英國的第一位首相。”“責任制内閣簡稱内閣,内閣的首腦是首相,内閣成員是各部大臣。内閣成員集體負責,必須在大政方針上保持一緻,要以首相共進退。如果議會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内閣就要垮台。但首相也有權解散議會,重新選舉。内閣名義上對國王負責,其實是對議會負責。”

不難看出,英國的君主立憲制屬于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即議會君主制,它與前面介紹的德國和日本的二元制君主立憲制有質的不同。

後來英國這種政體形式得到很多國家仿效,如西班牙、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瑞典、挪威、丹麥、摩納哥、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泰國、馬來西亞、柬埔寨以及二戰後的日本,等等。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曆史教師在講到相關國家的君主立憲制時,如果進一步明确這個國家實行的是何種君主立憲制政體——是二元制君主立憲制還是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學生會很容易地把握不同國家的君主立憲制的異同,從而起到“畫龍點睛”之妙。

二、評說中學曆史教材對君主立憲制含義的表述

無論是人民教育出版社2018年8月第1版《義務教育教科書·世界曆史·九年級·上冊》第85頁“知識拓展”欄目,還是人民教育出版社2018年12月第2版《義務教育教科書·曆史與社會·八年級·下冊》第46頁頂部“閱讀卡”欄目,對“君主立憲制”都作了如下相同的解釋:“君主立憲制,又稱議會君主制。在這種政治體制下,議會行使國家最高權力,君主隻是國家權力的象征。經曆了長期的探索和嘗試之後,英國選擇了保留王權形式的資産階級代議制政體,即君主立憲制。1689年,英國議會通過《權利法案》,對限制王權提供了法律保障。1701年,英國議會通過《王位繼承法》,把王位繼承問題用議會立法加以固定下來。這部法律進一步限制了王權,保證資産階級的自由和權利。18世紀,随着内閣制度的逐步确立,英國的代議制度建立起來,進一步完善了君主立憲制。”筆者認為,其前半部分對君主立憲制含義的解釋不科學。

首先,教材“君主立憲制,又稱議會君主制”不妥。筆者在前面的論述中已提到,君主立憲制另一種稱謂是立憲君主制或有限君主制,而議會君主制則是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的簡稱。其次,教材後面對君主立憲制含義的展開分析“在這種政治體制下,議會行使國家最高權力,君主隻是國家權力的象征”一語是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的特征,而不是君主立憲制的特征。可見教材此處的錯誤在于,把君主立憲制與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兩個概念混為一談。換句話說,它沒有分清議會制君主制立憲制與二元制君主立憲制的本質區别。

其實,對比教育部組織編寫、人民教育出版社2018年12月第1版《義務教育教科書·世界曆史·九年級·下冊》第16頁“知識拓展”欄目對“日本的天皇制度”的論述,我們也可以間接發現教材對君主立憲制含義的表述站不腳。此處對“日本的天皇制度”是這樣論述的:

“'天皇’是人們對日本君主的稱呼。大化改新後,日本建立了以天皇為中心的中央集權制度,天皇制度正式确立。12世紀後期,日本進入幕府時期,天皇逐漸大權旁落。1889年,明治政府頒布了《大日本帝國憲法》,确立了日本近代君主立憲制的天皇制度。憲法規定:大日本帝國由萬世一系的天皇統治,天皇神聖不可侵犯;天皇作為國家元首,總攬一切大權,總理大臣和國務大臣組成的政府隻對天皇負責。日本的天皇制度後來變成軍國主義天皇制度。1946年,日本頒布新憲法,規定天皇是國家的象征,沒有實際統治權。”

以上論述明确肯定了近代日本實行的是君主立憲制政體。但是,如果按照前面教材對君主立憲制所下的定義來衡量日本當時的政治制度,自然無法得出日本實行君主立憲制的結論。可見,教材對君主立憲制的含義的表述是錯誤的,從邏輯上講,它縮小了君主立憲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君主立憲制本身屬于政治學概念,而不是曆史概念,所以給它下定義時應該依據政治學标準。筆者查閱了十多種政治學書籍和相關辭典,沒有發現任何一種書籍或辭典這樣解釋君主立憲制的。同時在學校圖書館翻閱了所有涉及到英國資産階級革命的曆史類書籍,也沒有發現這種寫法。

那麼怎麼改法呢?針對《義務教育教科書·世界曆史·九年級·上冊》而言,筆者認為可以把這一“知識拓展”欄目的标題改成“英國的君主立憲制”。同樣,後面展開論述部分的開頭也應加上“英國的”三個字。加上“英國的”三個字,目的是強調這裡的君主立憲制是特指英國的君主立憲制,即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從而把英國的君主立憲制與德國、日本等國家曾經實行的君主立憲制——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區别開來。

人教版2007年1月第3版《普通高中曆史課程标準實驗教科書·曆史1·必修》第39頁“曆史縱橫”欄目針對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的叙述就基本采取了這種形式:“現代英國君主立憲制度是君主制、貴族制與民主制三者融為一體的混合物。它的主要特點是雖然保留了君主,但由議會掌權,以議會内閣制為核心。在這一政治模式下,真正掌握國家實權的是代議制政府;國王不僅'臨朝不理政’,而且遊離于黨派政治紛争之外,無權廢除任何法律。但是,國王作為國家元首,是國家統一的象征;同時,他也是英聯邦首腦,起着維系英聯邦的紐帶作用。”

同樣,本頁下方的“本課要旨”欄目的叙述也基本遵循了這種方式:“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議會權力至上,君主統而不治。君主立憲制确立了資産階級代議制度,有利于促進資産階級民主,避免獨裁統治。”不過第二句不太完美,最好和上一句一樣,在其開頭加“英國”一詞。

同樣,教育部組織編寫、人民教育出版社2019年12月第一版《普通高中教科書·曆史·必修·中外曆史綱要·(下)》對君主立憲制含義的表述也欠妥。此書第51頁最後一自然段寫到:“資本主義國家主要實行君主立憲制和共和制。英國是君主立憲制的代表,君主權力受到限制,議會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和權力機關。内閣掌握行政權,受議會監督,對議會負責。”這種表述可能讓人産生歧義——凡是實行君主立憲制的國家都是上述特點。因此,最好把“英國是君主立憲制的代表”後面的标點由原來的逗号改為句号。然後在“議會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和權力機關”的前面加一個限制詞語——“在英國”。

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年3月第2版《普通高中課程标準實驗教科書·曆史·選修2·近代社會的民主思想與實踐》第四單元第一課“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建立”的相關叙述也有類似問題。如其43頁最後一自然段寫到:“英國的光榮革命既是一次政治妥協,又是一次政治變革,它确立了君主立憲制的兩個基本原則,即限制王權和議會權力至上。限制王權就是通過議會分權的辦法來分割和架空君主的權力,使國王受到法律和議會的限制。議會權力至上,就是指議會成為一個常設性最高立法機構,由它掌握立法、财政、司法、軍事等最重要的國家權力。”

很明顯,上面提出的“君主立憲制的兩個基本原則,即限制王權和議會權力至上”,并不是任何君主立憲制國家都具有,隻是像英國之類的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國家才存在。所以為防止産生歧義,可以在“君主立憲制”前加上“英國”一詞。

筆者認為,在表述英國的政體時,為避免歧義,與其小心翼翼,不如用“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直接代替“君主立憲制”。如《不可不知的1500個世界曆史常識》(朱立春編著,中國華僑出版社,2011年1月第一版)一書第244頁“英國資産階級革命”詞條就是這麼處理的:“光榮革命”以後,議會相繼通過《權利法案》和《王位繼承法》,從法律上确認“議會主權”原則,進一步限制王權。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擅自批準法律、廢除法律或終止法律的實施。還規定國王必須信奉英國國教,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由此,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政體初步确立。在這種政體下,君主是名義的世襲國家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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