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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後的新提交的證據如何質證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7-08 18: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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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後的新提交的證據如何質證(麥讀實務這15個案例)1

作者|楊永東 浙江海泰(慈溪)律師事務所律師

來源=微信公衆号|高杉LEGAL

原文标題=《庭審如何有效質證?》

節選自《民商法實務技能手冊(第二版)》

質證是指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在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和證據證明力等方面的意見。質證的目的在于通過與舉證方就所舉證據及其證明對象的質疑、說明及辯論,最終使法庭作出對己方有利的事實認定。

實務中,很多質證往往流于形式,一些質證意見,完全是為了否認而否認,質證理由過于牽強,說服力不強。如此,非但起不到削弱對方證據證明力的目的,反而影響了己方在法庭心中的誠信度。

好的質證意見,應當邏輯清晰,理據充分,直擊要害,并足以降低法庭對對方證據的采信概率。本文拟根據案例,從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基礎維度,以及證明力這一兜底維度的角度,并結合質證的實務經驗,探讨如何增強質證理由的說服力,如何更加有效地進行質證,以就教于同行。

一、對于證據真實性的質證

(一)基于對簽名、印章真實性的質疑

【案例1】一起股東代表訴訟案件。一家甯波房産公司(以下簡稱甯波公司)有兩個股東,深圳投資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公司)占有90%股權;王某占有10%股權。王某同時為甯波公司的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馮某為甯波公司監事。2014年,甯波公司與馮某兒子馮某某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17份,将公司名下17處房産賣與馮某某。該17處房産均已過戶至馮某某名下,但馮某某直至2016年仍分文未支付至甯波公司。甯波公司在經過深圳公司催告之下,仍不主張權利。深圳公司遂于2016年9月,行使股東代位訴訟權,将馮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馮某某支付房款,并列甯波公司為第三人。庭審中,馮某某和甯波公司共同提交了一份落款時間為2014年的三方協議,拟證明該17套房産系抵銷甯波公司所欠王某個人控制的慈溪公司的債務。考慮到甯波公司與慈溪公司均由王某實際控制,且馮某某又系甯波公司監事馮某的兒子,原告代理人判斷該三方協議有很大的概率系在訴訟中形成,遂對該三方協議落款時間的真實性提出質疑,并提起了協議形成時間的鑒定。鑒定結果表明,該三方協議果然形成于2016年9月之後。由此,法庭對于被告和第三人的信任也大打折扣。

【提示】實務中常見的是對簽名、印章的真實性、形成時間,對視聽資料是否經過剪輯等提出質疑。該問題通常需要通過鑒定等方式解決。如果有足夠的依據或理由,可以形成充分合理的懷疑,則應在提出質疑的同時,申請進行司法鑒定。需要指出的是,基于鑒定需要耗費相當的财力和精力,并且如果鑒定結果顯示鑒定對象為真實,反而減損法庭對申請方的信任。因此,除非理據充分,一般應慎重提起鑒定申請。

(二)基于基本邏輯的質證

【案例2】案件同【案例1】。庭審中,甯波公司又提交了一份董事會決議,拟證明該17套房産系已經經過董事會決議分配至包括深圳公司股東在内的各股東名下。該兩份證據顯然違反了基本的邏輯矛盾律。因為對于甯波公司将房産過戶至馮某某名下的行為,不可能既是股東内部分配房産的行為,又是抵債行為。前者屬于公司财産的分配和清算,而後者屬于股東個人債權的抵銷,二者不可能同時為真。因此,對于該董事會決議,質證時便可以以基本邏輯定律對其真實性提出質疑。

【提示】基本邏輯三大定律為矛盾律、同一律和排中律。其中,矛盾律在證據真實性質證中最為常用。矛盾律是指兩個存在邏輯矛盾的命題,不能同時為真。在民商事訴訟中,當事人對于同一個事實,應當且隻應當有一種解釋或者描述,而不能同時有另一種與其矛盾或不相兼容的解釋或者描述。

(三)基于事實細節的質證

【案例3】一起财産損害賠償案件。2016年,甯波某村沿江13家企業在台風天遭遇史無前例的嚴重水災,水災發生時,沿江一防洪工程正在施工,受災企業均位于該防洪工程所開挖的三大缺口附近。受災企業一緻認為系建設和施工單位的違法施工行為導緻了水災的發生,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訴訟過程中,被告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提交了監理的通知和回複意見,拟證明其施工行為完全符合水利工程施工規範,并建造了施工臨時圍堰。而事實上,水災現場并無任何臨時圍堰存在。庭審中,原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提出質疑,并在提問環節追問被告:請明确貴司建造的臨時圍堰的具體位置在哪裡?寬度多少?長度多少?高度多少?具體預算及實際造價多少?設計及施工圖紙可否提交?是否有工程影像資料?因為被告根本沒有建造臨時圍堰,對這些問題自然無法回答,隻能顧左右而言他。

【提示】虛假的陳述或證據,往往經不起推敲和追問。對于某些證據内容與客觀事實不符的情形,通過對于細節的追問和質疑,可以起到很好的質證效果。需要注意的是,對于事實細節的追問,建立在己方已經确切知曉對方證據内容虛假的情況之下。否則,如果對方對事實細節了如指掌,反而會強化法庭對其的信任,效果适得其反。

(四)基于常識或專業知識的質證

【案例4】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貨款,并提交了一份買賣合同,提出該合同系雙方通過傳真方式訂立。被告答辯稱,雙方之間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而是出口代理合同關系,對該傳真件予以否認,并提交錄音證據證明,被告是代理原告出口貨物,貨款不能回收的風險應當由原告承擔。被告針對該傳真件發表質證意見,指出即便該買賣合同系傳真件,也無法得出該傳真件系由被告傳真給原告的結論。首先,原告未提交電信傳真記錄。其次,該傳真件上雖然有被告單位的傳真号碼,但任何的傳真機均可以自行設定傳真号碼。即任何的傳真機,經過設定,都可以傳真出帶有被告單位傳真号碼的傳真件。最後,被告提交的錄音證據,足以證明雙方之間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

【提示】對于有些證據的質證,涉及專業知識或專業常識。在上述案例中,傳真機可以自行設定号碼,這是一個并不是每個人都了解的常識,它屬于一個專業常識。運用該種專業的常識或知識,将使質證更加具有說服力。如果一起案件中,涉及衆多的專業知識,則有必要聘請專家輔助人參與庭審質證。

(五)基于利害關系的質證

【案例5】案件同【案例1】。在該起案件中,被告申請甯波公司監事馮某出庭作證。馮某出庭陳述了該購房款實際系分配給各股東,用于抵償各股東給甯波公司的借款的事實。但基于馮某系被告的父親,同時系甯波公司的監事,與本案被告及第三人均存在重大利害關系。原告在質證時着重強調該利害關系,對于削弱或否定該證人證言的真實性,起了十分關鍵的作用。最終法庭對該證人證言不予采信。

【提示】基于利害關系的質證,通常用于對證人證言的質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法釋〔2001〕33号,經法釋〔2019〕19号修正,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90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三)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陳述的證言”。

二、對于證據合法性的質證

民訴法理論及司法實踐中理解的證據的合法性,通常指的是證據形式和來源的合法性。本文對證據的合法性進行了一定的擴張,不僅包括證據形式,同時還有證據内容,以及證據提交程序的合法性。至于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實務中鮮有涉及,此處暫不讨論。

(一)基于形式不合法的質證

【案例6】一起建設工程合同案件。原告作為土方回填工程的施工方,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對于原告是否進行了抽水作業,原告提交了一份土方測量單位出具的情況說明,拟證明土方回填施工之前,施工現場有一條河溝存在,原告進行了抽水作業,要求結算抽水施工款項。但該情況說明僅有測量單位蓋章,而無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字。被告遂對該證據的形式合法性提出質疑,認為該證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單位出具書面證明材料的形式要件。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号,經法釋〔2020〕20号修正,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15條第1款規定,“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要求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出庭作證”。對于類似證明材料必須滿足一定形式要件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需要爛熟于心,這是對于證據形式合法性進行質疑的基本武器。

(二)基于内容不合法的質證

【案例7】案件及證據同【案例2】。對于該董事會決議,内容涉及将公司房産分配至股東名下,該内容實質屬于公司剩餘财産分配,是公司清算的範疇。《公司法》第37條第1款第9項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該事項屬于股東會有權決議事項,董事會是無權作出決議的。該董事會決議内容顯然違法。

【提示】以上是基于證據内容不合法的質證實例。不同于對證據形式要件的形式合法性的質證,對于内容合法性的質證,應關注證據中載明的相關内容,是否符合與内容有關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尤其是強制性規定。如果證據内容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則以該證據内容作為證明事實的依據的資格,也顯然喪失。

(三)基于程序不合法的質證

【案例8】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原告起訴被告,要求支付所欠貨款。因被告系一人公司,原告同時起訴被告的自然人股東。該股東被告抗辯稱該貨款形成于其受讓被告公司100%股權之前。在受讓之前,該被告公司并非一人公司,而是有兩個股東。但該股東被告在庭審辯論之前并未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庭審結束後,該股東被告向法院遞交了工商變更登記資料,證明貨款形成于其受讓被告公司100%股權之前。法院遂要求原告針對該證據發表書面質證意見。原告質證稱該證據已經超過舉證期限,屬于逾期提交。最終法院仍采信該證據,并判決該股東被告無須承擔連帶責任。

【提示】雖然《民事訴訟法解釋》對當事人逾期舉證所确定的規則,已經由原來的《證據規定》中“失權為原則,不失權為例外”的證據關門主義,向“以不失權為原則,失權為例外”的證據随時提出主義傾斜,但是對于證據程序性違法的質證,仍然是有意義的。首先,是迫使對方對逾期舉證承擔說明義務,增加其訴訟壓力;其次,如果法院認定該逾期舉證行為屬于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則該證據以失權為原則;再次,法院可有權針對對方逾期舉證的過錯程度,适用訓誡、罰款等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最後,對于因對方因逾期舉證所造成的我方增加的訴訟成本,可主張要求對方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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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于證據關聯性的質證

(一)基于與案件争點無關的質證

【案例9】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原告起訴被告,要求支付剩餘工程尾款。被告提交了大量的會議紀要,以及整改通知單等,拟證明原告拖延工期,且工程質量存在嚴重問題。針對該證據,原告質證稱,本案争議焦點在于工程尾款是否應當支付,以及支付多少。因案涉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因此,關于工期與質量的相關證據,均與本案争議焦點無關。

【提示】訴訟中的舉證、質證,以及辯論,均圍繞争議焦點展開。對于偏離案件争議焦點的證據,因其無助于任何一方對于争議焦點的支撐或反駁,因此,僅以與争點沒有關聯性質證,甚至無須考慮其真實性及合法性。

(二)基于不能證明待證事實的質證

【案例10】案件同【案例9】。被告提交借條一張,借條内容為原告勞務分包的其中一施工班組人員牛某某,向被告借款人民币10萬元,并承諾同意在原告與被告的工程款結算中予以抵扣。被告基于該證據拟證明應從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人民币10萬元。原告質證稱,該證據無法證明被告的證明目的。原告從未授權牛某某向被告借款,牛某某也僅系原告施工班組一普通人員,顯然也無法成立表見代理。該證據不能得出被告有權扣減原告工程款10萬元的結論。

【提示】有些證據,雖然與案件争點相關聯,且無法從真實性和合法性對其進行質疑,但該證據無法達到舉證方的證明目的,也即無法與其證明目的相關聯。因此,對于關聯性的質疑,也包括了與其證明目的的關聯的質疑。

四、對于證據證明力的質證

【案例11】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長達數年的非常複雜的款項往來,其中既有借款,也有黃沙買賣款,還有承兌貼現款等。僅從款項往來,被告支付給原告的款項金額遠遠超過原告支付給被告的款項金額。原告提交錄音證據一份,在錄音中,被告在其中一段談話中并不是十分明确地提到(無法确認是基于對賬的假設,還是對事實的承認)有欠原告款項1500萬元,但亦多次提出雙方需進行對賬,明确是否有欠款以及具體金額。被告針對該錄音證據,從人的記憶的模糊性,雙方交易的複雜性,被告在錄音中諸多自相矛盾的點,以及多次要求書面對賬,必須結合具體語境予以确定等諸多方面,對該證據的證明力進行了質證,認為該證據尚不具備對待證事實的充分而确鑿的證明力。

【提示】本質上,從證據“三性”的基礎維度的質證,實質上也是對于證據證明力的質證。因為一個證據一旦不具有“三性”之一,則必然不具有證明力。因此,對于證據證明力的質證,可以看成對于證據質證的兜底維度。即對于有些證據,僅僅從證據“三性”的基礎維度展開質證,無法找到突破口時,則需要從其他維度,對其證明力進行質疑和打擊。如案例中的該錄音證據,從諸如經驗法則,錄音中的表意是否确鑿可信,對于自相矛盾的點是否可合理排除等諸多角度對證據本身的證明力展開質疑與論證,方能摧毀該證據的可信度,或至少使法官不至于僅從該單一證據作出判決。

五、與質證相關的其他實務問題

(一)包含内容較多的證據,不可簡單質證,應拆分内容予以質證

【案例12】一起撤銷權糾紛。原告系兩自然人,被告系銀行。原告因欲取得某公司名下的一塊土地,并因得知該土地已為被告所有的一筆債權所查封,遂受讓該債權。但原告最後得知,被告隐瞞了該債權名下已無财産可供執行的一份法院的終結執行裁定,且該土地早已不在某公司名下。原告遂以欺詐為由起訴被告,要求撤銷該債權轉讓協議。庭審中被告職員趙某某出庭作證。原被告及法庭均對趙某某進行了交叉詢問,要求其陳述了整個交易,從接觸、磋商,到簽約收款并移交資料的整個過程,以及關鍵節點的關鍵事實。原告針對趙某某的證人證言,質證認為,趙某某所陳述的接觸、簽約收款及移交資料的過程與事實相符,但對于核心的磋商環節的陳述,避重就輕,隐瞞了未移交執行終結裁定,以及未披露土地注銷證明的核心事實,屬于虛假陳述。

【提示】對于所涉事實内容較多的證據,包括證人證言、書面情況說明等,通常全部不符合“三性”,或全部符合“三性”的情況比較少見,交叉混雜的情況較多。在此種情況下,一概質疑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極易置己方于不利,給法官一種隻管否認,不夠客觀的印象。正确的做法,是對于該證據所涉事實進行拆分,對拆分後的待證事實,聯系該證據分别進行質證。如此方不至于陷入非黑即白的簡單思維,并體現己方客觀真實的态度,赢得法官的信任。

(二)質證中的及時說明、反駁與辯論

【案例13】案件同【案例3】。在該水災财産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針對水災形成的原因,原告提交了其自行委托相關專家作出的意見書,拟證明該水災形成的原因在于被告未依照水利施工規範建造臨時圍堰。庭審中,被告針對該專家意見書,從形成的程序、内容的缺陷、該意見書的效力等方面進行了十分有力的質證。原告針對被告的質證進行了及時的回應和反駁,提出該專家意見書系原告在被法院告知無法委托相關專業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的情況下,不得已自行委托相關專家進行鑒定。該意見書雖然拘于條件,存在瑕疵,但關于被告未依照水利施工規範建造臨時圍堰的結論,足以證明該水災的形成與被告的過錯存在不可分割的因果關系。

【提示】通常的法庭審理程序是法庭調查完畢後,方才進行法庭辯論。一般在質證階段,法庭不會組織辯論。但往往法官在質證階段,比較注重對事實的查明,在辯論階段,卻對各方的觀點的闡述興緻索然。因此,針對核心的證據,在對方發表了有殺傷力的質證意見之後,在該證據在法官心目中已經岌岌可危的情況下,及時采取挽救措施,予以回應和辯駁,是十分必要的。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因此,質證中的說明與辯駁,也是整個質證環節的題中應有之義,應充分利用該程序權利,及時把問題澄清和說透,否則,等到辯論階段再去跟其他觀點混為一談去發表意見,效果會大打折扣。

(三)證據内容對己方有利的情形

【案例14】案件同【案例12】。在該案中,被告提交了一份金融資産交易中心的交易規則,拟證明在債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并無确定義務向受讓方提交資産評估報告,該評估系轉讓方内部程序,并非法定披露義務。原告針對該交易規則,同時提出,該規則中明确轉讓方不得向受讓方隐瞞足以影響債權價值的法律文件,而被告未予披露執行終結裁定的行為明顯違反該規則。

【提示】對于對方提交的證據,在未經詳細審查之前,不宜忙着予以否定。經常存在一方急于想證明某種事實,而忽略了證據中可能對其不利的情形。在證據内容中存在對己方有利信息的情況下,大可以善加利用。

(四)對證據信息的充分發掘

【案例15】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原告訴稱因交通事故,導緻原告精神失常,傷殘鑒定等級為六級,要求被告依法予以賠償。原告提交的證據中有一份離婚判決書,拟證明原告的子女撫養情況。該離婚判決書中載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為原告父母。針對該信息,被告質證稱,原告在交通事故之前,就存在精神失常,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所以才在判決書中載明“法定代理人”。被告并申請法院向原告戶籍地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法庭經調查後得知,原告果然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前,就存在精神障礙。

【提示】通常一份證據,蘊藏着豐富的信息。隻看到表面信息,是遠遠不夠的,必須要仔細審核,詳加揣摩,發掘該證據背後所隐藏的深層信息,有時會有出其不意的發現。

(五)對己方證據的換位質證

以上15個案例系針對對方證據的質證策略和方法。但訴訟是一場博弈的遊戲,己方證據同樣需要接受對方的質證。在向法庭提交證據之前,很重要的工作,是不妨對自己要提交的證據進行換位質證,即站在對方的角度,對這些證據,從上述維度展開質疑,以此審核一下這些證據,是否經得起對方的質疑,如何對對方的質疑進行解釋和回應,是否會産生反而對己方不利的情況等,以此避免舉證的失誤,以及庭審質證的被動。

六、結語

庭審是整個訴訟環節的核心,而質證又是整個庭審的核心。對于證據的質疑與确認,直接關系法官對事實的判定,以及最終的訴訟結果。因此,對于質證理論和實務的研究,顯得十分必要。本文以筆者實際經辦的案件為例,對庭審質證實務中,需要注意的幾個方面,進行了探讨,以抛磚引玉,期待對于質證理論以及實務的更深入的研究。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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