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轉自:廣西高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内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号觀點
老李為廣西貴港某單位退休職工,老李與老張系夫妻關系,二人均系再婚。老李與前妻有3名子女,他于2014年在2位案外人見證下自書《遺囑》一份,明确其死亡後,其單位發放的撫恤金歸現任妻子老張所有,老李的3名子女對《遺囑》無異議且已簽字。
老李于2018年去世後,原單位發放撫恤金17萬餘元,原單位以“老李的子女對《遺囑》有異議且無法确認《遺囑》上的簽字為本人而拒發撫恤金”,遂老張起訴到法院要求該筆撫恤金歸其所有。
老李的撫恤金是遺産嗎?
應如何分配?
審理結果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遺産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公民可以立遺囑将自己的财産給法定繼承人或贈與他人,但撫恤金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發給的精神撫慰和經濟,不是死者生前擁有的個人合法财産,不屬于遺産範圍,不能通過遺囑的方式處分。
老李自書的《遺囑》雖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但其在《遺囑》中處理的撫恤金不屬于遺産範圍,老李無權處分。故法院駁回了老張的訴訟請求,老李的撫恤金應由其直系親屬處置分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産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産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财産權;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産。
#關于撫恤金的那些事兒#
死亡撫恤金是公民所在單位在公民死亡後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給死者近親屬或撫養人的生活補助費,同時具有一定精神撫慰的内容。由于法律對此沒有統一的規定,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死亡撫恤金存在諸多的誤區。那麼,死亡撫恤金的性質是什麼?死亡撫恤金應該如何分配呢?
撫恤的性質是什麼
死亡撫恤金是死者所在單位等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相當于生活費,因而死亡撫恤金是基于死亡而發放的撫恤金,所以帶有撫慰其家屬,還含有一定精神撫慰的性質。
撫恤金不是遺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産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産,不得繼承。自然人死亡的時間是劃定遺産的特定時間界限,撫恤金和喪葬費是死亡後産生的,而不是自然人在死亡時所遺留的,因此不是遺産。
撫恤金不是夫妻共同财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撫恤金作為發給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的費用,既不是工資、獎金,也不是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不符合夫妻共同财産的範疇,那麼作為夫妻一方就不能依據《民法典》主張撫恤金其中一半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支持下,排除了撫恤金作為夫妻共同财産的可能。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