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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标準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1 14:18:19

一、合同終止的原因

1、合同因當事人雙方全面履行而消滅;

2、合同因情勢發生變化,雙方在不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條件下達成協議,終止合同;

3、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死亡而消滅;

4、合同因提存而消滅;

5、合同因混同而消滅;

6、合同因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而終止;

7、合同由于抵銷而終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終止的一種方式。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有時當事人還負有後合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标準(合同終止的原因)1

二、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的區别

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系發生将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産生恢複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關系發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将産生恢複原狀的後果。再次,權利專屬不同。合同終止權為非專屬權,可随債權或債務一同移轉第三人;而解除權為專屬于債權人的權利,除可随同債權債務概括移轉外,不得因單純的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移轉給第三人。

合同終止又稱為告知,是指繼續性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力向将來消滅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終止權與解除權雖然都表現為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權利,在性質上均為形成權,且其産生都可依約定或法定兩種途徑,但二者在理論上存在不少差别:首先,适用情形不同。合同終止适用于繼續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繼續性合同。其次,法律效力不同。

最後,發生條件不同。法定終止權因合同種類不同而發生原因各異,而法定解除權的發生原因一般為不可抗力及債務不履行的各種情形。我國合同法沒有合同終止的概念,也沒有合同終止的相關規定,故合同解除适用于所有合同。當它适用于繼續性合同時,則表現為合同終止的一些法律特征,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産生恢複原狀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我國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終止,二者表現為種屬關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終止,但合同終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來使用。

三、合同終止的效力體現

1、合同權利義務消滅,未履行的合同義務不再履行。

2、合同附随義務發生,并進入履行階段。

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作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合同終止後,當事人的特定權利和合同的特定條款仍然有效。合同中的結算和清理條款仍然有效;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不因合同終止而消滅。

責編:chen

來源:法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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