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計21問,由淺入深闡述建築層數、防火定性和規範适應原則!
相關專題:建築高度·防火定性-43問!
一、《建規》中的建築層數,和其他行業有什麼不同?
不同行業和标準,建築層數的控制目的不一樣,要求和計算方法也不一樣。
建築防火規範中的建築層數要求及控制,注重建築防火及消防救援,建築防火設計應符合《建規》及相關專業規範有關建築高度和層數的要求和計算規定。
本文所述的建築層數,均是指《建規》附錄A所述的建築層數,專業防火規範有要求的,應從其規定。
二、《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标準》等規範關于建築層數分類,是否适應于建築防火規範?
可以參考。但是,建築防火設計應符合《建規》有關建築高度和層數計算的規定,與防火相關的專項規範有規定的,應依專項規範執行。
三、怎樣計算建築層數?什麼是自然層?
《建規》A.0.2明确了建築層數計算:建築層數應按建築的自然層數計算。
關于自然層數的定義,可參考《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2011):自然層數是按樓闆、地闆結構分層的樓層數。
四、哪些空間可以不計入建築層數?
下列空間可不計入建築層數:
1、室内頂闆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設置在建築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
3、建築屋頂上突出的局部設備用房、出屋面的樓梯間等。
示例:本圖示中,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頂闆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沒有大于1.5m,且設置在建築底部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的室内高度沒有大于2.2m,兩者都不計入建築層數,樓層編号如下:
五、室内高度小于2.2m的設備層、管道層等,是否可以不計入建築層數?
建築防火設計應符合《建規》及相關專業規範有關建築高度和層數的要求和計算規定。依《建規》A.0.2要求:僅設置在建築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等可以不計入建築層數。
設備層、管道層等通常不會在建築底部,且功能不符,應計入建築層數。
六、夾層是否需要計入建築層數?
夾層的概念很多,原則上,滿足自然層數概念的夾層應計入建築層數,具體仍應酌情處置:
1、對于類似設備層、管道層等夾層,應計入建築層數。
2、對于一些局部的平台或夾層,比如民用建築的局部平台,廠房内的操作平台、檢修平台等,可以不計入建築層數。
注1:民用建築的局部平台,當存在人員活動和可能置放可燃物品時,應計入所在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内,并應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注2:廠房内的操作平台、檢修平台,當使用人數不少于10人時,平台的面積應計入所在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内。
3、對于一些特殊功能場所和工業場所的夾層,如電纜夾層等,應酌相關工藝要求和專業規範确定。
七、建築層數包括地下層嗎?
通常情況下,建築層數是指室外設計地面以上的層數,地下室(包括室内頂闆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不計入建築層數。
八、某建築地上一層,有兩層地下室,算多層建築嗎?
通常情況下,建築層數是指室外設計地面以上的層數,地下室(包括室内頂闆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不計入建築層數;
某建築地上一層,有兩層地下室,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頂闆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沒有大于1.5m,地上部分按單層建築定性。
九、規範對建築最多允許層數的限制,包括地下室的層數嗎?
從建築防火的角度,建築的最多允許層數限制,是指室外設計地面以上樓層數的限制。
十、規範不限制地下室的層數嗎?
規範少有對地下室的層數進行限制,是因為規範對地下部分建築有較嚴格的建築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且很多功能場所限制了最低的地下層位置,比如營業廳、展覽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辦公室不宜布置在地下室,等等。諸多限制性措施,實際控制了地下室的層數。
十一、規範對建築層數有哪些限制?
從建築防火的角度,主要是建築層數限制和某些功能房間允許設置樓層的限制。
1、建築層數限制:
a、在工業建築中,有些火災危險性類别和耐火等級的建築,其最多允許層數被限制,比如,火災危險性為乙類的二級耐火等級廠房,最多建設6層,等等。
b、在民用建築中,有些耐火等級的建築,最多允許層數被限制,比如,四級耐火等級的民用建築,最多建設2層;商店建築、展覽建築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等等。
2、一些特殊功能場所允許設置樓層的限制:
比如:營業廳、展覽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内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内時,應布置在首層。另外,幼兒園、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等,均有較嚴格的設置樓層限制。
十二、《建規》5.5.21中關于“每100人的最小疏散淨寬度”要求,其中的建築層數,是指總層數,還是某一層?
每100人所需的最小疏散淨寬度,《建規》以總層數為單位。
示例:建築高度為四層的一級耐火等級建築,每100人所需的最小疏散淨寬度,一至四層均為1.0m;
十三、關于每100人所需的最小疏散淨寬度,《中小學校設計規範》以樓層為單位?《建規》以總層數為單位,怎樣确定?
兩者确實有較大的區别,《中小學校設計規範》以樓層為單位,《建規》以總層數為單位。出現這情況的原因,是因為現行的《中小學校設計規範》仍為2011版,當時适應2006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2006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就是以樓層為單位,後來,2014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變更為以總層數為單位。
具體處置要求,參專題:中小學校-怎樣确定每100人最小疏散淨寬度!
十四、《住宅設計規範》4.0.5規定“層高小于2.20m的架空層和設備層不應計入自然層數”,對于住宅建築,這類設備層是否可以不計入建築層數?
《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标準》已明确“建築防火設計應符合《建規》有關建築高度和層數計算的規定”。與建築防火相關的建築層數的計算方法,應以現行的《建規》為依據,尤其是涉及《建規》的相關内容,均應以該規範為依據,建築層數應以建築的自然層數計算。
根據《建規》要求,設置在建築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架空層等可以不計入建築層數,
住宅建築的設備層、管道層等通常不會在建築底部,且功能與《建規》描述不符,即使層高小于2.2m,也應計入建築層數。
十五、住宅建築需要層數折算嗎?
《住宅建築規範》(GB50368-2005)要求:“當建築中有一層或若幹層的層高超過3m時,應對這些層按其高度總和除以3m進行層數折算,餘數不足1.5m時,多出部分不計入建築層數;餘數大于或等于1.5m時,多出部分按1層計算”。處置原則如下:
與建築防火相關的建築層數的計算方法,應以現行的《建規》為依據,尤其是涉及《建規》的相關内容,均應以該規範為依據,建築層數應以建築的自然層數計算。但是,針對《住宅建築規範》(GB50368-2005)内部條文的應用,仍宜按該規範“層數折算”的方式處理。
具體要求,參專題:規範争議-住宅建築是否需要“層數折算”!
十六、有觀點認為:根據2011版《住宅設計規範》4.0.5要求,當兩層的高度達到7.5米時,就需要按三層計算,将不再屬于商業服務網點,那麼,商業服務網點是否需要控制兩層的高度小于7.5米?
與建築防火相關的建築層數計算方法,應以《建規》為依據,尤其是涉及《建規》的相關内容,均應以該規範為依據。因此,《建規》中的商業服務網點隻需要考慮自然層數,不需要控制兩層的高度小于7.5米。
需要說明的是,限制商業服務網點的層高,可以有效防止搭建夾層等問題,對于地方有特殊規定的,應予支持!
參專題:規範争議-住宅建築是否需要“層數折算”!
十七、商業服務網點與住宅部分并列布局時,是否需要與住宅建築的樓層及層高相對應?
按規範定義:商業服務網點應設置在住宅建築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因此,當網點與住宅部分并列布局時,應與住宅建築的樓層及層高相對應。
以下圖示中,網點和住宅采用不同的層高,放大了網點規模,可能會預留非法改造空間,不應許可!
詳細解說,參專題:明"網點與住宅樓層關系"之重,避"埋伏設計"之嫌!
十八、《車火規》中地下(半地下)汽車庫概念,涉及地下室内地坪面與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這個“室外地坪面”和《建規》的“室外設計地面”,是一個意思嗎?具體怎樣确定?
《車火規》的地下(半地下)汽車庫概念,是依《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确定,本通則已被《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标準》替代,本标準已明确“建築防火設計應符合《建規》有關建築高度和層數計算的規定”。
依此,這個“室外地坪面”應參《建規》的“室外設計地面”的相關要求執行,具體要求如下:
室外設計地面應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并選取室外設計地面标高的最低值作為計算建築高度的标高值:
1、建築首層主要安全出口的室外設計地面标高;
2、滿足消防撲救操作要求的室外設計地面标高。
十九、某汽車庫,地下兩層,地上一層,按多層汽車庫還是單層汽車庫定性?
地上一層按單層汽車庫,地下兩層按地下汽車庫,分别定性。
二十、設置在多層公共建築中首層的汽車庫,屬于單層還是多層汽車庫?
多層汽車庫的定義包括兩種類型:一種是汽車庫自身高度小于或等于24m的兩層及以上的汽車庫;另一種是汽車庫設在多層建築内地面層以及地面層以上樓層的。這兩種類型在防火設計上的要求基本相同,均屬于多層汽車庫。
二十一、設置在高層公共建築中首層的汽車庫,是否屬于高層汽車庫?
高層汽車庫是建築高度大于24m的汽車庫或設在高層建築内地面層以上樓層的汽車庫。包括兩個類型:一種是汽車庫自身高度已大于24m的,另一種是汽車庫自身高度雖未到24m,但與高層工業或民用建築在地面以上組合建造的。這兩種類型在防火設計上的要求基本相同,均屬于高層汽車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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