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是什麼?這的确是個很難一下子講清的問題。 俄國革命大師列甯在一篇文章裡也承認, 文化是一個誰也說不清的概念。 當下中國對此有兩種回答,一種認為,文化就是文化部管的那攤子事。在這些 人眼中,文化實際就是文藝,因此文化通常與娛樂被歸在一起。另一
種回答則是泛文化, 我們的一舉一動都可以構成文化。 譬如,茶文化、酒文化、飲食文化、服飾文化,甚至我們的大小便都與文化有關, -- 排洩文化。據說自 1871 年英國文化人類學家愛德華泰勒在其《原始文化》一書中試圖給文化定義以來,有關文化的定義已達 300 餘種, 可謂蔚為大觀。
如果對這 300 多種定義作一粗略梳理, 大緻可分為兩種不同的定義方法: 第一種是廣義獲狹義的定義法, 第二種是功能性或主體性的定義法。
第一種定義方法
A. 廣義定義: 将文化定義為人類所創造的文明之總稱, 或定義為人類生存方式。
這裡要解釋一下文化與文明的區别。大多數人文社科界學者認 為,文明是文化的物質性、外在性的表現。一當人類開始使用石器, 文化就産生了, 但文明的出現要晚得多, 一種文化隻有在發展出了文字、金屬冶煉與宮殿城牆時,才可謂産生文明。曆史學家湯因比、斯有發生、發展、衰亡的不同階段。
B. 狹義定義:僅指精神性、觀念性的東西。美國學者塞缪爾亨庭 頓反對文化的廣義定義,他認為: " 文化若是無所不包,就什麼也說明不了。因此, 我們是從純主觀的角度界定文化的含義,指一個社會中的價值觀、态度、信念、取向以及人們普遍持有的見解。 " (《文化的重要作用》新華出版社 2002 版前言第三頁)
第二種定義法
A. 功能性定義: 筆者在漫話人文系列之四中, 将文化定義為一種規則,這就是功能性定義。 愛德華泰勒對文化的定義也屬于功能性定義。他提出: " 文化是一個綜合體,其中包括知識、信仰、藝術、法律、道德、習俗以及作為社會成員的人所掌握的其他能力和形成的習 慣。" (《原始文化》 1871 英文版第一卷 P.1)
英國社會學家馬林諾夫斯基屬于社會學中的功能學派, 他對文化的定義也是功能性的。沿着這一思路,美國學者克魯克洪
( C.Kluckholn )則提出了更精細的文化定義。
B. 主體性定義: 所謂主體性指的是文化的 " 屬人性" 。文化的主體性由于隐藏在文化的功能性之中,因此往往容易為人忽視。進入 20
世紀後, 文化的主體性日益引起學界的重視。 德國學者格奧爾格西美
爾首先看到了客體文化與主體文化的區别。 他批評,自工業革命以來,
越有文化,而人卻越來越沒有能力從客體的完善中獲得主體生命的完善。" (轉引自卡西爾《人論》上海譯文出版社 1985 版 P.87)
卡西爾( EnstKassirer )作為西美爾的學生,将文化定義為 " 人不斷自我解放的曆程 " 。馬爾庫塞是西方馬克思主義的代表人物,在文化的定義上,持有與卡西爾相同的觀點,隻是比他更激進。馬爾庫 塞将文化的功能性與主體性完全對立了起來, 貶斥文化作為科技的作用,主張" 文化" 應該與" 物化" 相對立。他認為人的本質是本能的沖動與愛欲,作為科技的文化的每一進步,都是對人本質的壓抑,因此他 提出,真正的文化應該是人的解放的尺度。
以上是對各種文化定義的粗略分類,此外從中西文字的對比上, 也能看出對文化的不同理解。英語 " 文化" 一詞為 culture (拉丁語cultura ),在初期主要是耕耘、栽培和種植的含義,後來逐步引申 出對人的性情的陶冶和品德的教養。 中文的" 文化" 一詞來源于《易﹒ 贲卦﹒象傳》 " 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 。對比二者,西方似乎更看重文化内在的生命生長價值, 而中國的理解似乎強調其外在的教化功能。 因此從語源學上說, 西方對文化的定義偏重于主體性,而中國則偏重于功能性定義。
種種不同的文化定義不免使人眼花缭亂、 莫衷一是, 也許不同的定義都反映了文化的某種屬性、某個側面,猶如盲人摸象,那麼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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