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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合夥企業設立條件不同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21 08:35:53

公司組織的形式多種多樣,我們該如何通過自身的情況來選擇合适的企業類型呢?

公司與合夥企業設立條件不同(公司組織形式的不同)1

我們常見的公司形式有: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等,那他們具體的區别有哪些呢,現在我們就“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來講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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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資人數不同:

在有限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2人以上至50人以下不等,其中必須包含一名普通合夥人。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同樣不能超過50人,但也存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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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擔責任形式: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财産,享有法人财産權,公司以全部财産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有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組成,GP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LP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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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稅務區别

有限責任公司在向股東分配利潤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自然人股東分配的利潤還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企業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直接由合夥人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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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潤分配

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方式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分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分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确定出資比例的,合夥人平均分配。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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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權轉讓的區别

有限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需要經過合夥人一緻同意,合夥人之間轉讓需要通知其他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按照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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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增出資人的區别

有限合夥企業中新增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之外,應當經過全體合夥人一緻同意,并依法訂入夥協議。有限責任公司的新股東加入,需要股東會全體2/3以上表決權同意就可以引入新股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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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了解兩種組織形式的優劣勢後,兩者最大的區别在于:①對注冊資金的限制,合作沒有法定的最低額,而公司卻有注冊資本要求。②公司受到的監督力度比合夥企業的大③有限公司是人資兩合,各方的合作不僅是基于人的合作,也是基于資金的合作。而合夥企業最明顯的就是人合,是相互信任的人之間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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