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是指:(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内;(2)所轉讓無形資産(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個人在境内;(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内;(4)所銷售或出租的不動産在境内。
2、第二、應稅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範圍的勞務。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于增值稅範圍,不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應聘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勞務,也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3、第三、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或者銷售不動産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産、有償銷售不動産的行為。有償是指通過提供、轉讓、銷售行為取得貨币、貨物、其他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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