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标準表?因交通事故侵權、因提供勞務遭受人身損害等人身損害的,可以據此主張人身損害賠償那麼因人身損害引發的糾紛,可以主張什麼賠償項目呢,各個賠償項目又該如何計算賠償金額呢,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标準表?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因交通事故侵權、因提供勞務遭受人身損害等人身損害的,可以據此主張人身損害賠償。那麼因人身損害引發的糾紛,可以主張什麼賠償項目呢,各個賠償項目又該如何計算賠償金額呢。
注:本文僅僅涉及非因工傷事故遭受的人身損害引發的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有關工傷事故引發的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與本文存在不同之處,将在之後的文章中陸續推出,敬請期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醫療費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
醫療費是為了讓遭受人身傷害的受害者健康得以恢複,在醫院診療、住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以及為了康複而花費的醫藥費等費用之和。
根據2020年5月14日司法部印發的《法醫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第十七條:“可以鑒定醫療終結時間、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定殘後護理依賴、醫療依賴、營養依賴的鑒定,後續診斷項目的鑒定、診療合理性和相關性的鑒定。”(但是對後續治療費的鑒定并無規定)
在起訴時受害人認為後續還需繼續接受治療的,人民法院應該告知其待将來确定數額後再另行起訴,但如果經醫療或鑒定機構能夠證明後續必然發生的費用,或者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一緻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作出處理。
合并處理的優點在于一次性解決案件糾紛,減輕當事人訴累,同時也節約司法資源。但應該結合事實及實際靈活處理。
計算方法: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發票,結合病曆資料和醫療費清單據實計算或根據醫囑或者司法鑒定意見确定的必然發生的費用據實計算。醫囑确定的與交通事故損害有關的院外購藥費用應計入賠償範圍;過度醫療、挂床、貴賓醫療等不合理費用不計入賠償範圍。[人身損害醫療費=診療費 醫藥費 住院費 ]
證據準備:醫療費發票;醫療費清單;病曆資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曆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确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确定。器官功能恢複訓練所必要的康複費、适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确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二、誤工費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大多情況下需要住院療養或者在家休息,如果受害人有在事故之前有務工收入的,則必然會因事故産生誤工費用。因此,受害人可以據此主張賠償。
【誤工天數】(1)門診:醫治時間 醫囑休息時間(門診1次,按照誤工1天計算)。(2)住院:住院時間 出院後醫囑休息時間。(3)因傷殘持續誤工的,可以計算至定殘前一天。(4)醫療機構沒有明确受害人誤工期間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傷情,參照公安部《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範》的誤工期酌定。
【證據準備】病曆資料、誤工期鑒定意見、傷殘程度等級鑒定意見書。
【收入水平】
(1)有固定收入的:因誤工實際減少的收入。【證據準備】用人單位登記資料;以下任一證據:備案勞動合同、社保證明、連續6個月以上的工資銀行流水;用人單位出具的因誤工實際收入減少的證明(應當由用工單位負責人及用工單位負責出具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
(2)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誤工費賠償金額=收入(元/天)x誤工時間(天)]。
(3)被侵權人無法舉證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無固定收入計算誤工費。無固定收入的農村居民誤工費:城鎮私營單位農、林、牧、漁業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資÷365天×誤工天數。【證據準備】城鎮戶籍證明或者農村居民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的證據。
(4)不計算誤工費的:事故發生時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一般不計算誤工費,但其舉證證明确有勞動收入的除外。
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确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确定。受害人因傷緻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夥食補助費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
住院夥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因為必要的飲食消費而支出的費用。住院夥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标準計算。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及其護理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夥食費,也屬于住院夥食補助費的範疇。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住院夥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标準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夥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四、護理費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
護理費隻發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損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減損為判斷标準。在傷殘等重傷害的情況下,一般都會産生護理費。
【護理期】(1)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複生活自理能力時止。(2)醫囑護理期間評殘的,計算至評殘前一天;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确定。【證據準備】住院證明、醫囑、傷殘等級鑒定意見、護理依賴程度鑒定意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确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别護理的勞務報酬标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确意見的,可以參照确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複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複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确定護理級别。
五、交通費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
交通費根據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憑票據實結算。
證據準備:保存好相應票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六、營養費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
營養費是是受害人在醫生指導下為了恢複健康而購買營養物而支出的費用。營養費的賠償期限,可以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計算,也可以在征求醫療機構的意見後酌定。醫療機構未明确營養期限的,可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參照公安部《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範》的營養期酌定。
【證據準備】病例資料;營養期鑒定意見(病例資料與鑒定意見不一緻的以鑒定意見為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确定。
七、殘疾賠償金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
依照法醫學的鑒定标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分為十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準,自定殘之日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計算方法】受訴法院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傷殘賠償系數。
傷殘系數由1級傷殘至10級傷殘依次遞減,從100%每次遞減10%。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緻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八、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
殘疾輔助器具費如購買假肢、輪椅等支出的費用,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确定。
【證據準備】器具配置機構意見或者司法鑒定意見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标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确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标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确定。
九、喪葬費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
喪葬費是按照受訴法院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6個月計算。
【證據準備】1.死亡證明;2.近親屬關系證明;3.住宿費發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标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死亡賠償金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
死亡賠償金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賠償義務人給予其家屬的一定數額的賠償費用。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賠償年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十一、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标準計算。
1.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生活費按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至18周歲;
2.被扶養人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按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的标準計算20年;
3.被扶養人為60周歲以上但不滿75周歲的,生活費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的标準,每增加一歲,在20年的基礎上減少1年;
4.被扶養人為75周歲以上,生活費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的标準計算5年;
5.被撫養人除了受害人以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受害人承擔的被撫養人的生活費要在總撫養費的基礎上除以撫養人數;
6.被扶養人有數人時,年賠償總額不高于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證據準備】1.戶口簿等親屬關系證明;2.未達到退休年齡的成年近親屬主張其為被扶養人的,提交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意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标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隻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僅規定了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并未單列被扶養人生活費一項,這是因為被扶養人生活費已計入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之中。即《民法典》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等于司法解釋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之和,被扶養人生活費仍是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
十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
計算标準:精神損害撫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予以确定。
精神撫慰金的賠償範圍和數額,根據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侵害手段、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确定,适用以下原則:
(1)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不支持賠償權利人的精神撫慰金請求;
(2)受害人身體權、健康權遭受輕微損害的,不支持賠償權利人的精神撫慰金請求;
(3)侵權人被判處刑罰的,不支持賠償權利人的精神撫慰金請求;
(4)受害人身體權、健康權遭受的損害已經構成傷殘等級,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可以結合受害人的傷殘等級、身體功能障礙的程度确定。由當事人協商或者法院根據損害後果酌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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