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例:
【裁判要旨概覽】
1. 醉酒駕車肇事後,指示行為人駕車逃逸,逃離現場時高速駕駛又造成他人死亡的,指示人與行為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
2.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給消費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為謀取暴利實施該行為,并使公私财物遭受特别重大的損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3. 行為人明知三聚氰胺會對人體造成傷害,仍生産銷售含有該成分的添加劑,該添加劑被用于奶粉中,導緻多名嬰幼兒患病甚至死亡,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 行為人醉酒駕車,撞傷路人後又駕車沖撞群人,因其主觀上系故意撞人,客觀上造成兩個死亡、一人輕傷的後果,該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 行為人明知道會發生危害他人健康的後果,但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緻使藥品投入市場後發生緻人重傷死亡的後果,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 行為人持刀在公共場所亂刺不特定人,屬于危害廣大群衆生命健康和公私财産安全的行為,其危險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事案件咨詢
案例3:行為人明知三聚氰胺會對人體造成傷害,仍生産銷售含有該成分的添加劑,該添加劑被用于奶粉中,導緻多名嬰幼兒患病甚至死亡,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關鍵詞: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明知、瘦肉精、三聚氰胺、患病、死亡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審判參考》2010年第一集(總第72集)---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二複83394450号
基本案情:張玉軍明知三聚氰胺為不能食用的化學用品,仍以其為原料生産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俗稱蛋白粉)累計600餘噸,在此期間,其生産銷售的蛋白粉經其他的經營者添加到原奶中銷售給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繼而流入全國市場,對廣大消費者特别是嬰幼兒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導緻全國衆多嬰兒因食用三聚氰胺嬰幼兒奶粉引發泌尿系統疾病,多名嬰兒死亡。
裁判要點:行為人明知三聚氰胺會對人體造成傷害,仍生産銷售含有該成分的添加劑,該添加劑被用用于你有奶和奶粉中,導緻多名嬰幼兒患病甚至死亡,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裁判理由:本案中,張玉軍為謀取非法利益,置廣大群衆生命健康和财産安全于不顧,明知三聚氰胺對人體會造成損害,仍大量生産、銷售專供原奶添加劑的含該成分的混合物,後流入市場,導緻廣大消費者特别是嬰幼兒的身體健康受到嚴重損害,乃至死亡。并且公私财物遭受嚴重損失,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問題咨詢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