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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賣文物罪情節嚴重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29 09:20:40

倒賣文物罪情節嚴重?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但是我們不能否認文物特殊的商品屬性,國家也要保護合法的文物收藏行為如果收藏家是從正規、合法的古玩市場購買的古董,若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非法,則應作出有利于當事人的認定,即認定是合法所有因此,律師建議收藏家在古玩市場購買古董文物時,盡可能要求賣家開具票據,以此證明其來源合法,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倒賣文物罪情節嚴重?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倒賣文物罪情節嚴重(倒賣文物罪的辯護思路)1

倒賣文物罪情節嚴重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但是我們不能否認文物特殊的商品屬性,國家也要保護合法的文物收藏行為。如果收藏家是從正規、合法的古玩市場購買的古董,若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非法,則應作出有利于當事人的認定,即認定是合法所有。因此,律師建議收藏家在古玩市場購買古董文物時,盡可能要求賣家開具票據,以此證明其來源合法。

【基本案情】

2020年4、5月份,紀某某從上線購買五枚楚金郢爰,其中四枚為三級文物,一枚為二級文物,共花費171988元。2021年1月30日,紀某某經丁某介紹以總價125890元的價格将其中三枚出售出去,獲利7980元。同年3月2日,将另外一枚以47000元價格出售給丁某,獲利3000元。2021年2月20日,紀某某夥同他人将一枚楚金郢爰通過閑魚網以18000元的價格出售給高某。

【裁決結果】

2022年1月14日,該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紀某某犯倒賣文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二萬元。追繳被告人紀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币一萬零九百八十元,上繳國庫。追繳扣押于公安機關的五枚楚金郢爰,由扣押機關依法移交文物行政部門。

【案件分析】

被告人紀某某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其中二級文物一件、三級文物四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地下、内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被告人紀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倒賣文物罪,且符合情節特别嚴重情形的,其實值得探讨。但因為本案案内案外的種種原因,紀某某從最初的不認罪認罰,到最後認定其自首,降低量刑,從五年多到三年多,本人對判決結果也很滿意。紀某某是事業單位員工,工資微薄,但長期靠着倒賣銀元之類的古董也積累了一定的财富,所以被告人可能也心虛,自己認栽了。事實上,本案是有諸多疑點和辯護點的,正是因為庭前庭後辯護人提出的這些疑點,才導緻最終法官的某種程度的妥協,量刑的降低。

首先,紀某某是否以牟利為目的值得商榷。倒賣文物罪的前提是以牟利為目的,且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紀某某收藏文物是一貫的愛好,其賣出楚金郢爰是為了買學區房,而且按照其本人供述,并沒有獲利,有的甚至還賠本。但法院一種觀點認為牟利是指非法獲取不正當利益,并不一定要賺取到差額,隻要是賣出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就是牟利,這個觀點是否成立值得商榷,非法利潤多少不僅僅是退贓依據,也應該是定罪依據。其次,本案的鑒定程序有瑕疵。由于本案是當地法院第一起倒賣文物案,公檢法都是第一次辦理此種類型的案例,存在經驗上的不足。辯護人在查閱本案案卷之後發現涉案文物的鑒定文書材料中沒有鑒定人的資質證明、也沒有鑒定人的簽字,被告人本人對鑒定結論也有異議,鑒于涉案文物的鑒定對是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重要證據,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就向檢察院申請對涉案文物重新聘請專業機構予以鑒定,但公訴人把難題推到了法院,法院也最終以認定自首試圖說服辯護人不要再提重新鑒定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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